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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歲男涉罵「死黑警」 公眾地方喧嘩罪成囚半年 上訴遭駁回

34歲男涉罵「死黑警」 公眾地方喧嘩罪成囚半年 上訴遭駁回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三罷」,34歲資訊科技經理被指在警方清理路障期間,持續辱罵「死黑警」、「成世執垃圾」及呼籲在場者包圍警察,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罪成,判監6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今(2日)頒下判詞,指兩名警員證人的供詞分歧不足以左右定罪的裁決,亦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詳盡地解釋為何拒絕接納被告的說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陳浩倫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陳自辯稱目睹一名男子與兩名女學生爭執,因不滿警察未有保護女學生,故上前以粗言穢語責罵投訴,警察曾威脅稱「拉X你」,故他轉身逃跑。惟主審裁判官鄭紀航指,不信警察會在眾目睽睽下斗膽說這些說話,批評被告「謊話連篇、誇張失實」,反之全盤接納警察證人的口供,最終裁定罪成,判囚6個月。

判詞指,本案全取決於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上訴人投訴兩名目擊警員的證供存在分歧,然而原審裁判官卻錯誤地全盤接納他們證供。可是法官審視上訴人所提出的分歧後,認為該些枝節上的分歧不足以左右定罪的裁決,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又或存在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作出干預。

上訴人亦投訴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他的證供。法官則指,裁判官已詳盡地解釋原因,況且觀看男子與兩名女學生爭執的錄影片段後,法官同意裁判官所指女學生的反應看來不似被欺負,相反該男子似乎為息事寧人,不欲糾纏下去而選擇離開。

第三項上訴理據則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辯方證人、女學生的證供。然而法官指,女學生與男子爭執事件完結後,她已離開,不知道其後發生的事情。另一名女士所拍攝的影片只顯示上訴人被拘捕的情況,未能證明上訴人在被捕前沒有作出喧嘩行為,故此上訴理據不成立。

控罪指陳浩倫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道341至343號滙豐銀行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的行為,即不斷重複及持續地指罵警務人員,以及持續地辱罵警務人員,時間長約5分鐘。

案件編號:HCMA3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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