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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歲男認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暴動 官:若供出其他人資料可獲減刑

33歲男認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暴動  官:若供出其他人資料可獲減刑

(獨媒報導) 前年10月27日,有人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遊行,示威者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捲閘外起火。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被捕,涉管有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及布碎等,被告自去年被捕後還柙,今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法官陳廣池強調:「控方對被告已經好仁慈」,以被告裝束及動作,絕對可控告串謀縱火。另外,由於當日地上有玻璃樽,陳官主動提醒被告:「若被告向警方提供有關當日管有玻璃樽人士的資料,他可獲減刑」,旁聽人士聞後嘩然。

官明言判監:點解一個三十幾歲香港人有咁大轉變?

現年33歲、任職電腦技術維修員的被告鄭智聰(33歲),承認一項暴動罪;他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則不提證供起訴。案件押後至8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法官陳廣池指,由於被告沒有案底,判刑前雖會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但明言判監是唯一選項,並謂道:「點解一個三十幾歲嘅香港人喺呢個時段會有咁大轉變?拎三十幾cm長嘅螺絲批、啞鈴鐵軸,有如恐怖分子嘅面罩、豬咀、白油、碎布」。他續指,「普通常識都知碎布係汽油彈第一步」。

陳官繼續強調:「控方對被告已經好仁慈,以被告當時嘅裝束、動作,以及管有8個玻璃樽同碎布,絕對有法理基礎告佢串謀縱火」,雖然被告沒有管有汽油,只管有白油,份量亦不足以裝滿所有玻璃樽,但絕對可以告他串謀縱火,刑期將更長更重。

由於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管有地上的8個玻璃樽,故陳官主動提醒被告:「若被告向警方提供有關當日管有玻璃樽人士的資料,他可獲減刑」,他又稱若被告願意可將判刑押後,給予時間警方為被告錄口供。旁聽人士聞後嘩然。

官指被告攜有30厘米螺絲批「可隊穿人嗰肺、嗰心」

陳官又提到被告攜有的螺絲批長30厘米,「可隊穿人嗰肺、嗰心」,在陳官查問下,控方又確認被告管有的36厘米金屬棒為啞鈴鐵軸。法庭早前已去信要求控方呈上被告個人財物,包括身分證、八達通、卡片及現金等,惟控方卻提供警方檢取的證物,如手套等,他再要求控方在判刑前呈上。

被告涉手持玻璃樽 期間捲閘外起火

案情指,前年10月27日約晚上7時,約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眾人在路上架設路障,亦有人在捲閘外衝擊。警方則在大廈天台監視,被告身處人群中並站在大閘外,他身穿黑衫黑褲、戴黑色面罩、黑色手套,並背綠黑色背包。

被告其後在政府合署外蹲下,搜尋背包內的物件,有人臨時拿起黃色雨傘遮掩被告的舉動。約一分鐘後,政府合署前門的其中一道捲閘外起火,當時被告與捲閘距離相近,手中持有一個玻璃樽。

偵緝警員23207見到起火,於是從政府合署停車場衝出來控制場面,人群見狀散開,被告在捲閘前方放下玻璃樽逃跑,警員隨即追截。偵緝警員23207見被告奔跑時手持銀色金屬棒,最後被告遭制服。

警方在被告的背包中搜出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兩塊毛巾布碎、點火槍及螺絲批等,及後拘捕被告,亦將他押回政府合署外,發現有一罐白汽油、打火機、8個玻璃酒樽、10塊毛巾布碎及點火槍等。

控罪指,被告鄭智聰(33歲)於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面罩;以及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案件編號:DCCC 8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