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10月27日,有人在尖沙咀發起「追究警暴」遊行,示威者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聚集,期間捲閘外起火。33歲電腦技術維修員被捕,涉管有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及布碎等,自去年被捕後還柙至今,早前已承認暴動罪,今(27日)在區域法院判囚40個月。法官陳廣池指如要製作汽油彈,但被告當時只帶白電油等,卻沒有帶玻璃樽,「明顯做咗一部分工序,等另一個人做其他」,又比喻指:「無理由帶支槍去唔帶子彈」。官又問被告能否供出指使者,辯方指被告是單獨行動。陳官判刑時強調,本案是另一宗被告受他人鼓動、唆擺及泛政治觀念灌輸下所產生的悲劇,年輕人不知就裡、挺身而出。
官質疑被告受人指使 再問他能否供出指使者
辯方求情指被告鄭智聰正直不柯,犯案並非為一己私利,他又指被告協助縱火人士,明白將面對嚴重刑期,但希望法庭能考慮額外扣減。法官陳廣池上次指由於當日地上有玻璃樽,主動提醒被告:「若被告向警方提供有關當日管有玻璃樽人士的資料,可獲減刑」,陳官今再質疑,被告當日帶備白電油及毛巾等,卻沒有帶樽,是否受其他人提點,並知道有人會帶樽。陳官又直言,「被告明顯做咗一部分工序,等另一個人做其他,所以我上次話被告無被控串謀縱火係好彩」。他續問:「被告可唔可以講到邊個指使佢?」,又比喻指:「無理由帶支槍去唔帶子彈」。
辯方回答指,被告並沒有與其他人協調或聯絡,亦沒有任何默契,他用身上白電油配合布碎足以獨自行動。
陳官續質疑,若被告無任何協調,無任何人唆擺,「點解會去現場?點解戴好似特遣隊嘅頭套?點解要撕爛毛巾,撕十幾條布碎?如果佢無任何協調,點說服到法庭去行街帶咁多嘢?」。辯方引述控方指,被告身上只有兩塊布碎,其餘十多塊布碎是在現場檢獲,無證據顯示被告擁有,他亦可能不知道現場情況。
辯方指被告是普遍示威者衣著 官質疑:即係制服咁?
辯方亦解釋,被告於網上見當日有示威遊行,因此穿着示威者衣著到場,並沒有標誌性。陳官隨即問:「即係制服咁?」,辯方指當時很多人穿相似裝束,陳官再問:「咁你憑咩咁講?」,旁聽市民即嘩然並起哄,陳官馬上警告:「希望你哋尊重自己、尊重人哋,對主控、辯方全部都要尊敬」,又明言:「法庭不容忍任何人士嘲笑被告、主控及辯方團隊」。
陳官從辯方得悉被告當時打算將布條放入含汽油的樽內,故問及「火咪好細?」,辯方指有可能,且反映出被告的無知,以為行為會帶來震懾力,但效果卻微不足道。
官指被告的背景報告無提及他有悔意
陳官及後質疑,背景報告沒有提及被告有悔意,被告更稱自己受2014年雨傘革命及梁天琦等而受啟發。辯方解釋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提及已深切反省,且他已一早認罪撤銷擔保。陳官並不接受此說法,更斥:「連講都唔講,可能佢真係無悔疚!」,他又問:「點解三十幾歲、一個奉公守法嘅人會喺2019年變咗另一個人呢?」。
官指2019年香港進入混亂及暴力橫行階段
陳官判刑時強調,若被告被控串謀縱火罪,刑期將更長,可以6年為量刑起點,但他只會以現時控辯協商後的暴動罪作基礎。控辯雙方呈上梁天琦的暴動罪案例,惟陳官認為,該案發生在動亂及動蕩的2019年之前,但本案則發生於2019年,「那時那刻香港已進入混亂及暴力橫行的階段」,被告的行為及角色足以加重刑責。
官:「暴徒」選址政府合署,具挑戰政府及公權象徵
陳官詳列令被告加重刑責的行為,包括有備而來,他形容被告當時「重裝備」,戴上手套及攜有點火槍、金屬棒、螺絲批及含易燃物料樽等。另外,案發時有70多人在場,被告手持玻璃樽在政府合署外,有人用傘掩護他,加上「暴徒」選址政府合署,具有挑戰政府、挑戰公權的象徵意義。而且行為阻礙交通及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陳官續指,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他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稱:「受社會氣氛影響,誤以為自己行為可改善香港,感後悔及歉疚」。而前立法會議員的求情信則指,被告三十而立,相信在正確支援及引導下,被告可成為年輕有為的電腦界人才。惟他特別提到,辯方承認背景報告中被告沒有表示悔疚,且提到被告有強烈本土精神。
官:本案為被告受唆擺下所產生的悲劇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是另一宗被告受他人鼓動、唆擺及泛政治觀念灌輸下所產生的悲劇,年輕人不知就裡、挺身而出。陳官續指,被告動作主動,一定程度有帶頭示範作用,不認為被告一時衝動。
最後陳官指,香港是法治先進地區,法律必須保障公眾秩序,不同政治光譜人士安全,否則後果不言而喻。他又指被告非暴動策劃者,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協調人士,故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44個月,他另考慮到被告服刑後可重新出發,成為守法、有內函、有愛心及體貼的電腦技術人員,於是減刑4個月,共囚40個月。
現年33歲、任職電腦技術維修員的被告鄭智聰(33歲),承認一項暴動罪;他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由法庭存檔,不提證供起訴。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黑色面罩;以及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案件編號:DCCC 80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