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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醫務助理藏鐳射筆上訴遭駁回 官憑環境證供稱必然擬作傷人用途

32歲醫務助理藏鐳射筆上訴遭駁回 官憑環境證供稱必然擬作傷人用途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0日有網民號召「八區開花」,32歲醫務助理在旺角被搜出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6個月。她不服定罪提上訴,今(21日)被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駁回,須即時服刑。上訴人受審時稱,涉案鐳射筆用來吸引墨魚、增加收穫,惟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認為該說法無證據支持,裁定她罪成。法官今表示,上訴人或有釣墨魚習慣,但考慮所有環境情況,包括她被捕時穿黑衣、戴冰袖、攜生理鹽水等,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攜鐳射筆必定擬作傷人之用,故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為鄭敏(案發時32歲,醫務助理),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6個月,鄭不服定罪提上訴,獲准保釋候訊。

原審稱鐳射筆釣墨魚說法無證據支持、衣着引起瓜田李下

控方案情指,2019年11月10日晚上,有數十名黑衣人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截停制服上訴人,並在其褲袋搜出一支連電芯的鐳射筆。

鄭敏自辯稱,她案發當晚與友人往旺角,打算與另一友人會合食糖水。她等人期間遇警方驅散,聞到催淚煙致呼吸困難及眼睛痛楚,友人給予她口罩及5支生理鹽水。鄭手臂出現紅疹,遂戴上由不知名私家車派發的冰袖,隨人群逃跑並最終被捕。她透露,鐳射筆是她於2018年12月買入,可吸引墨魚、增加收穫,一直放在隨身腰包。

原審裁判官鄭念慈認為,無證據支持鐳射筆助釣墨魚的說法,鄭敏被捕衣着亦與一般示威者相似,引起瓜田李下,拒納其證供並裁定罪成。

上訴方:無證據使用鐳射筆照警 錯誤推論具傷人意圖

上訴方陳詞表示,無證據顯示鄭敏曾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現場亦有不少圍觀人士,加上原審接納釣墨魚可能是鄭敏喜好,即使認為鄭當晚並非打算釣墨魚,仍不能以此推論她藏鐳射筆必然有傷人意圖;而涉案鐳射筆形狀細小,並配有鎖匙扣,與一般同類控罪中長筆狀鐳射筆有別。上訴方又認為,原審錯誤倚賴鄭「逃跑」來支持控方案情。

律政司則指,被告的衣着、管有物品、周遭環境等均為法庭可採納的環境證供,而原審接納鄭案發時身穿黑衣、戴黑手袖和口罩,攜鐳射筆和生理鹽水等,推論她案發時是示威人群一份子。

官:上訴人說法牽強 眼睛不適應立即離開

法官張慧玲接納,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鄭敏管有鐳射筆擬作傷害他人之用,控方僅依賴環境證供,而環境證供可「以幾何級數或以一綹綹幼繩結在一起來達致有罪的推論」。

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說法,法官認為裁判官只是指出辯方案情不合理之處,完全認同其理據。她指,若上訴人因催淚煙令眼部不適,無理由不立刻用鹽水清洗,而是將5支鹽水放在腰包;既然同行友人是護士,亦無理由只予鹽水上訴人「備用」。

她又質疑,上訴人眼睛不適,卻以約了人「食糖水」為由不立即離開受影響路段,是不可信及不合情理;從呈堂照片亦看不出她有身體敏感需戴上冰袖,解釋十分牽強。

官:考慮所有環境情況 案發時藏鐳射筆必然作傷人用

法官認同以當時情況,沒參與對抗警方的在場人士,看見警察追捕時亦可能逃跑,故不能僅以此推斷上訴人干犯控罪。

法官指,據鄭敏 Facebook 圖片,看來她是有釣墨魚的習慣,但問題是她被捕當時藏鐳射筆是否擬作傷人用。考慮到其他所有環境情況,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鄭當時在褲袋內藏有該鐳射筆,是擬供她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即使該鐳射筆在其他時間或可用作釣墨魚。因此駁回其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HCMA4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