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三名男子涉於2019年10月,在討論 Audi 汽車的 WhatsApp 群組籲殺警及其家人,他們否認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今(11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控方質疑被告稱他們群組中的說話均是「天馬行空」及「輕鬆」,然而他們提及「整炸彈」、「無人機」、「釘槍」、「扔電油及火種」等卻毫不「輕鬆」。控方又指被告得知警員遭單車扔中但沒事後,對此感失望,形容被告為「涼薄」。被告則否認涼薄,但同時表示不覺得自己「好啱」。
控方要求被告就不滿警方程度評分
首被告關嘉林早前作供時就群組的言論逐一解釋,例如承認「唔死返啲警察」是「黑心」詛咒,但強調只是「頂頸」言論,無意實行;而其他有關警員及警員家人的訊息,他則表示是「發晦氣」、亦是「天馬行空」,同樣並非有意圖要實行。
關今天繼續接受盤問,控方代表、外聘大律師李倩文要求關就自己及同案兩名被告對警方的不滿程度評分,關表示他們三人均是50至60分。
控方指警方僅衝入商場 不解被告為何出言詛咒
控方續針對被告的言論盤問,指關曾稱「黑警唔失控,市民何來失控」,問他警方如何「失控」。關嘉林指當時他看過一段影片後才有這段說話。至於自己稱「我覺得唔夠失控囉,起碼死返幾十個黑警先啦」,關重申是詛咒及「黑心」的說話,僅針對不守法的警員。
不過控方認為從片中可見,警方只是衝入商場,沒有對示威者做任何事,不解被告為何出言詛咒。關則解釋,警方當時不理保安的勸阻,強行衝入商場。控方隨即指出:「人哋唔俾入,就叫人死?」,被告強調只是說笑,但同意自己在群中沒有講明。
控方不解發洩情緒 為何要報復警員的子女
控方又認為,若人們認為群組言論只是說笑,就不會把他們的對話公開於「撐警大聯盟」的 Facebook 群組裡,以呼籲其他人留意、害怕他們會殺害警員,關表示同意。
至於關另曾稱:「緊係向佢哋家人仔女報復啦,黑警有槍,佢哋冇槍嘛」。控方不解被告若單純發洩情緒,為何要人報復警員的子女。被告解釋他發洩時沒有想過要用的字眼,「嬲起上嚟,諗起就鬧」。
控方以「辛亥革命」作比喻 指被告口中的「革命」為推翻政府
控方之後關注被告說「冇革命係和平」,問關對「革命」的認知。關嘉林指是反對國家政策及對當權者不滿而作的相關行動,他確認曾聽過辛亥革命。控方遂認為孫中山當年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而2019年示威者曾說要推翻特區政府,成立新政府,故此被告口中的「革命」便是「時代革命」。關嘉林不同意,但同意自己理解反對政府政策而作的相關行動是「不和平」。
控方質疑被告能另開群組說笑
控方又認為若果被告與友人喜歡說「無界限笑話」,他們可以開設一個新群組,「無的放矢」地說笑。關嘉林解釋當時已習慣群內長期只有他們10至20人說話聊天。
控方指被告屢自稱群組的說話「天馬行空」及「輕鬆」,但他們提及的「整炸彈」、「無人機」、「釘槍」、「扔電油及火種」等卻毫不「輕鬆」。關重申朋友間聊天有「好多無厘頭嘅嘢彈出嚟」。他不同意控方稱該些言論均是具傷害性的建議,但同意字眼具傷害性。
控方又提到,本案次被告葉子軒曾提及有單車跌落擊中警員,而首被告關嘉林稱「係,都冇事」,問關是否對警員「冇事」感到「失望」,關表示「可以咁講」。控方遂批評被告涼薄,「有人俾單車扔中冇事失望」,被告不同意自己涼薄,但亦不覺得「自己好啱」。
第三被告 曾智健
被告友人出庭作供 指被告為人善良、守法
辯方傳召第三被告曾智健的友人以品格證人身份出庭作供。廖潔媚(音譯)供稱,她與曾智健於1991、1992年就讀大學時認識,畢業後一直有與被告及其太太聯絡。她形容曾智健為人善良、膽小,但他樂於助人,舉例疫情時會為朋友張羅口罩,甚至會駕車送口罩到朋友的住所樓下等等。
廖續指,曾智健平時雖有脾氣,但不會對朋友發洩,亦指被告沒有暴力傾向。廖潔媚認為曾智健守法,提到在某些屋苑維修工程中,有工程公司邀請被告圍標,但曾智健均推卻。至2019年反修例期間,廖指她們的朋友群組間中會轉發新聞,朋友之間或多或少有意見,反對政府修例,但並不激烈。她強調被告曾智健亦沒有在群中提及一些傷害別人或煽惑他人傷害別人的言論。
控方質疑友人未必了解被告最心底想法
盤問時,控方指廖潔媚與被告各有家庭,指「講得唔好聽」,就算廖也未必完全了解自己丈夫的心底想法。廖表示「我自己先生我知道」,但同意被告最心底的想法她未必知道。她同意被告有機會有幾個面孔,但相信每個人都有。控方又問廖,曾智健平常閒談中對警員的批評有多激烈,廖潔媚指不算最激烈,但會責罵警員。她曾聽過被告稱警方做「黑警」,但沒有聽過他說「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
案件明天續審。
3名被告依次為:關嘉林(49歲,售貨員)、葉子軒(30歲,健身教練)及曾智健(50歲,工程公司東主)。他們否認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或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 57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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