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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三罷」攜鐳射筆罪成 17歲男生不服刑罰上訴得直 改判社服令

3年前「三罷」攜鐳射筆罪成 17歲男生不服刑罰上訴得直 改判社服令

(獨媒報導)15歲男生涉於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被搜出一支鐳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現已17歲的男生向高院提出上訴,其中定罪上訴已遭駁回,至於刑罰上訴,法官黃崇厚今(11日)指原審裁判官判處勞教中心並非有錯,但考慮懲教報告內容以及男生合共羈押了至少9星期,認為本案情況特別,裁定刑罰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發時15歲、現年滿17歲的男生,於勞教中心服刑6至7星期後獲准保釋以等候上訴,他早前在庭上親自陳詞,稱今年4月將應考中學生文憑試,若重回勞教中心的話將斷送前途。黃官遂進一步索取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並下令還柙。

黃官今考慮案情、報告內容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判處勞教中心並非有錯,但考慮到本案情況特別,案發至今超過兩年,連同服刑和還柙日子,男生合共被羈留了至少9星期,加上閱畢報告內容,「看來他在經歷這些程序、歲月洗禮,已有反省」,決定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官頒下的判詞亦交代駁回定罪上訴的理由,他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男生背包同時藏有鐳射筆、護目鏡、防毒面罩和頭套等物品,加上警方截停他20分鐘前,附近一帶曾發生堵路情況,認為男生絕非一名剛巧路過的人,裁定他打算參與堵路示威,當遇上不同政見者或警察時,打算使用鐳射筆來攻擊對方眼睛。黃官又指上訴方針對警方檢取鐳射筆及處理證物的程序所提出的質疑無一成立,故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審裁決。

案件編號:HCMA1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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