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第三日審訊,控方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指他們在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被告的部分,可證明被告有阻撓意圖。裁判官黃雅茵質疑「有啲奇怪」:「去到(審訊)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
審訊首日同意拘捕過程非檢控基礎 控方今指是「一連串行為」一部分
在審訊首日,控方原稱會傳召7名證人,包括3名當時有份拘捕被告的警員。在裁判官黃雅茵及辯方質疑下,控方同意拘捕過程並非檢控基礎,只是相關背景,改為同意只傳召4名證人,即控罪中所提及的3名警員及辯方要求的1名警員。
但控方今日突再申請,傳召其中2名有份拘捕陳振哲和文念志的警員作供。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解釋,被告由阻撓警方推進到被拘捕,是一連串的行為,故希望傳召警員證明被告被捕時有不合作行為,從而證明被告之前的意圖是阻撓。
辯方:傳召拘捕警員如同引用已刪控罪詳情 對被告不公
辯方表明反對。鄭仲恒的代表大狀沈君浩指,3人被捕後已再沒可能有阻撓警員驅散的意圖,認為有關警員的證供與案件不相關,法庭無須考慮。代表陳振哲的大狀黃立煒亦指,本案控罪過去已曾兩度修訂,雖控方表明不會再修訂,但現在疑是「攞返啲嘢出嚟」,即引用之前已刪去的控罪詳情,對被告不公平。
黃官亦質疑控方,「你冇告佢拒捕,但你叫我考慮佢拒捕嘅行為」,形容自己「越聽越不明白」。她又批評控方突再要求傳召證人「有啲奇怪」:「預5天審訊,今日第3日,去到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蔡夢帆回應稱,自己原本理解在首日審訊後,陳振哲和文念志會承認更多案情,包括拘捕的過程,但陳振哲在進一步承認事實中,只承認了被捕的時間和地點,加上呈堂影片拍攝不到完整的拘捕過程,故需傳召警員作供。
控方稱需時確認部分警員身份 官斥準備不足
黃官詢問,當時實際上有多少警員制服拘捕陳振哲和文念志,蔡夢帆指前者由兩名警員制服,後者由3至4名警員制服,部分警員身份有待確認。
沈大狀補充指,本案原定今年1月開審,但控方當時未有將警員證人資料全面披露,向律政司諮詢後更修改控罪內容。黃官聽畢,直斥控方準備不足:「咁樣準備,唔係吖嘛?」她指,控方一早有意傳召警員證人,卻沒準備好相關資料。蔡夢帆解釋,因之前沒人表達過有關疑慮,黃官反駁「披露責任唔只係你想要邊個」,指辯方起碼要知道控方證人身份,以免影響辯方準備。
官:若需押後續審 很大機會不批准傳召
黃官終表示,因控方現時未能提供所有資料,自己要待警方回覆後,才能視乎情況決定是否批准傳召更多證人。黃官要求蔡夢帆,明天必須確認拘捕警員的人數、身份等資訊,如無法確認便要認真考慮是否仍需傳召。黃官又指,如案件要押後2至3月續審,自己很大機會不會批准,因今次已是第二次排期審訊。
案件明天續審。
三名被告依次為文念志(29歲)、陳振哲(47歲,大埔區議員)及鄭仲恒(30歲,沙田區議員)。控罪指三人於2019年11月2日,在維多利亞公園故意阻撓倪督察、劉督察及張警司。文念志另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罪。
三人較早前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但控方之後撤回控罪。案件原定於今年1月開審,但當時裁判官張志偉斥控方未有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資料全面披露給辯方,影響辯方為被告辯護;控方之後修改控罪詳情,將聲稱被阻撓的警員人數由20至30人改為3人。
案件編號:ESCC2467/2019
審訊第一日
3區議員阻差辦公案開審 控方突稱文念志以大聲公襲警 官:唔能夠一項控罪告兩樣嘢
審訊第二日
督察稱被告且行且停 阻警維園驅散
3區議員被指「緩慢後退」致阻差辦公 督察承認曾籲對方「小心啲、慢慢」
審訊第三日
警稱曾要求被告「離開維園」 辯方指影片、口供均未能證實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審訊中途突增兩警作證 官:有啲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