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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藏鐳射筆罪成 其中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指證據存疑點

3人藏鐳射筆罪成 其中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官指證據存疑點

(獨媒報導)4名男女涉2019年9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另被搜出鐳射筆及鎚。各人受審後被裁定串謀損壞財產罪不成立,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則成立。其中因藏鐳射筆罪成的3男,就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今(25日)裁定其中兩人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法官指原審官有明顯犯錯,又提及由於處理證物的警員無作供,存在證據上無法解決的疑點。另一人的上訴則被駁回,須即時服刑。

3人前年罪成 准保釋候上訴

3名上訴人為:曾慶彰(20歲、學生)、許偉飛(24歲、機械技工)及麥家浩(19歲、學生)。3人涉各管有一支鐳射筆,前年5月被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曾被判勞教中心,許被判囚3個月,麥被判更生中心。3人於判刑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今裁定許及麥上訴得直,控罪獲撤銷;但他駁回曾的上訴,他須即時服刑。

上訴方指證物鏈斷裂 官接納警無作供令證據存疑點

陳官於判詞指,上訴方提出曾處理鐳射筆的警員25087無作供,因此證物鏈的源頭已斷裂,無法證明證物有否受干擾。

陳官接納由於控方未有傳召警員25087作證,而控方的其他證據,包括其他證人及閉路電視片段,均無法填補上述警員沒有作供所造成的缺口。而原審裁判官亦錯誤裁定其他警員必然會告訴證人其搜查結果,以及證人應看到其他警員的搜查過程,陳官認為原審官在這方面是「明顯犯錯」。

因此,就着許偉飛和麥家浩是否管有鐳射筆這爭議,存在證據上無法解決的疑點。陳官最後裁定兩人的定罪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

但陳官不接納曾慶彰的上訴理由,認為警員不可能如上訴方所指將鐳射筆對調,因此駁回其上訴。

至於管有鎚的第四被告李漪澄(20歲、外賣員),早前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立,被判更生中心,但她已放棄上訴。

案件編號:HCMA2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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