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被人掟燃燒物致大閘起火,地上遺下玻璃碎。3名同校中學生當場被捕,其中兩人被指遭制服期間襲警,3人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另被控襲警罪的兩人今打算承認所有控罪。但當法官林偉權看畢閉路電視後,卻指起火位置與警署有一段距離,附近亦無警員,質疑為何控方要控以較嚴重、涉及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並指控方應改控較輕控罪。惟控方大律師黃錦卿指索取律政司意見後,他們仍堅持不改控,導致林官忿斥:「法律唔係咁樣去運用!」
官指警員見起火不慌不忙 其人身風險無損害
控方選擇控告較嚴重、第60(2)條的有意圖而縱火罪,該控罪涉及「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控罪列明「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指被告罔顧站在警署內當值的警員26719生命會否受危害。代表控方的大律師黃錦卿於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燃燒物令大閘附近起火,但火勢沒有蔓延。法官林偉權質疑,當時警員26719距離遠,見狀表現鎮靜,不慌不忙地走前觀察,「對佢人身風險損害何在呢?」
官指控方需改控較輕、不涉及罔顧生命控罪
林官亦批評控方在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下,卻控以較嚴重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並提醒控方需將控罪改為較輕微、不涉及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的第60(1)條,即「縱火」罪。林官補充:「我哋喺法庭講求真、正確。」
辯方回應指,去年12月被告未決定答辯意向前,辯方曾向控方提出控告較輕微的第60(1)條,惟不獲控方接納。林官則表示,提出適合控罪是控方責任,「唔好 undercharge,唔好 overcharge」。
律政司堅持不改控 官批評:唔好用花巧方法
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意見後,表示給予建議的兩名律政司人員堅持不改控罪,但選擇將控罪詳情中的「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會否受危害」改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的生命會否受危害」。林官即質疑若案發地點沒有其他人,為何需要改控罪:「你哋見到有咩警員啫?叫你咁做嘅人,對呢條控罪嘅概念有需要增長。」控方表示案發地點為停車場出入口,「有車就有人」,林官批評其做法不可取:「呢啲思考令人難以費解!如果係唔識法律嘅人就咁講,但而家係法律討論。」
控方指給予建議的律政司人員未有觀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林官續斥:「咪叫佢哋睇咗先建議,唔好用花巧方法,若控罪改成任何人,咁全世界人都針對,點可以令大眾對法律有正確睇法同觀念?」,並表明:「法律唔係咁運用。」他又指控方無理據不應堅持,「啱呀,我哋係要堅持呀,堅持正確嘅嘢。」
官提醒控方大狀:你唔係聽命於律政司
林官提醒控方大狀黃錦卿,她代表控方應有自己立場,「你唔係聽命於律政司」。林官提到尤其是近年的社會動盪事件,若案件不嚴謹處理,「下宗又係咁檢控?」
林官將案押後至下午繼續,並叮囑控方需確保律政司人員看畢片段才給予建議。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16歲),3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曾華錕及羅聶峰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