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被人掟燃燒物致大閘起火,地上遺下玻璃碎。3名同校中學生當場被捕,其中2人被指遭制服期間襲警。案件今早(6日)原本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2人打算承認所有控罪。不過法官林偉權看畢閉路電視後,指警員表現鎮靜、與燃燒彈有一段距離,質疑為何控方要控以較嚴重、涉及危害或罔顧他人生命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下午聆訊時,律政司的檢控官特意到庭解釋檢控基礎,並表示堅持不改控較輕的「縱火」罪,遭法官多番質疑。2名原本打算認罪的被告最終表示不認罪,將連同另一被告一併受審。案件押後至明日開審。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16歲)。3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曾華錕及羅聶峰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兩人原本打算承認所有控罪。
本案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起訴,涉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的控罪元素。辯方庭上透露,去年12月曾去信控方,提出承認較輕微的第60(1)條「縱火」罪,惟不獲控方接納。
下午開庭後,控方堅持不修改控罪,指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將燃燒彈投擲向警署出入口,其中一枚燃燒彈投向警員26719方向,兩名被告罔顧該警員的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控方又指,燃燒彈的碎片向四處飛濺,部份跌落在警署內的停車位,與警員26719相距15至20米。
法官林偉權質疑,燃燒彈降落的位置與警員相隔15至20米的距離,「你話人生安危有無受到風險?」,又形容被告「亂咁掟」,「點樣可以危害到十幾二十米的人或物體?」控方表示,地下有熏黑的痕跡;林官即指影片拍不到相關情況,質疑該痕跡是否直接由燃燒彈造成。控方續指,地下有玻璃碎片;林官即質疑有否證據顯示該些碎片何時出現。
林官批評控方,「我期望係愈問愈清楚,唔係愈問愈唔清楚」,「你係要知自己告緊啲乜」。控方解釋,警署明顯24小時有人,而被告將燃燒彈投擲向警署,構成「罔顧」的控罪元素,又表示打算傳召警員以證明案發後在現場撿取到玻璃碎片,「明白法庭有很多顧慮」。
林官聽罷即表示:「法庭審訊係由頭顧慮到尾,我顧慮的是證據是否清晰、可理解,我顧慮的是被告的答辯是否恰當,我顧慮的是大家係咪有共同認知,集中處理,而唔係各說各話。」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