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學生涉警署外掟汽油彈 辯方質疑警員認錯人 官裁定表證成立](/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被人掟汽油彈致大閘起火。3名同校中學生被捕,均否認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今於區域法院續審。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爭議身分的第三被告大狀於中段陳詞希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他指片段中掟汽油彈的第三名黑衣人穿深色鞋,而第三被告在事發後8分鐘於附近公園被截停時卻穿淺色鞋。辯方指被告不可能在8分鐘內由原本深色鞋,更換成淺色鞋,以及將背包丟棄,因此不是同一人。法官林偉權最後裁定3名被告的表證成立,3人均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9月25日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辯方:被告不可能在8分鐘換鞋及丟棄背包
控方今完成傳召所有證人,代表第三被告郭凱廸的大狀吳宗鑾讀出中段陳詞,他指第三被告並非警員所見的其中一名投擲汽油彈男子。辯方表示,片段可見3名黑衣、穿深色鞋男子於凌晨2時25分向警察總部投擲汽油彈,其中兩人當場被捕,另外第三名男子則逃離現場。而第三被告是於8分鐘後,即2時33分在完善公園外被截停,他當時穿淺色鞋。
辯方指控方主要依賴目擊投擲汽油彈男子的警員劉俊傑的證供,他憑衣著及身材認得第三被告是其中一人。惟辯方卻質疑,警員在庭上稱第三被告較瘦,但據法官及其他大狀在庭上的觀察,可見3名被告的身材接近,分別不明顯,加上警員承認當時沒有留意3人所穿鞋的顏色。辯方指,被告不可能在8分鐘內由原本穿深色鞋,更換成一對淺色鞋,以及將原本的背包丟棄。
另外,閉路電視可見第三名男子案發時有背包,但第三被告被截停時身上沒有背包,於是警員最終改變立場,由百分百肯定男子是第三被告,改為同意可能不是。
控方:憑被告見警方後加快腳步已可定罪
對於控方指有人向被告傳「你走唔走到」的訊息是有可疑,辯方認為可有不同解讀,與案無直接關連。辯方最後指即使法庭接納控方所有證據,亦不能對被告定罪,希望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
控方則指,被告於凌晨2時多獨自出現在公園,加上見到警方後加快腳步,憑上述證據已可定罪。
官裁定表證成立 3人不作供
法官林偉權最後裁定3名被告的表面證供成立,3人均選擇不作供。林官將案押後至9月25日聽取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16歲),3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曾華錕及羅聶峰則各承認一項襲警罪。
控罪指,3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新界北總區總部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以及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審訊第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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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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