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去年4月1日,大埔的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外被人掟汽油彈致大閘起火。3名同校中學生當場被捕,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被指罔顧警員生命是否會受危害。其中另被控襲警的兩人原認罪,但法官指起火位置與警員相距遠,對他無人身傷害,質疑為何控方告較嚴重、涉危害生命的控罪。惟律政司堅持不改較輕控罪,兩名原認罪的被告改為不認罪,3人今於區域法院受審。案發時在警署當值的警員劉俊傑供稱,見三名黑衣人先後掟汽油彈,但「見佢無拋向我方向,所以放心咗啲」。劉又指認得在公園被捕的第三被告是犯案者,是因其身形最瘦,惟在辯方盤問下,他承認在口供中一律以「1.7米高、瘦身材」形容3人,又承認「的確疏忽咗」。
警稱見3男手持汽油彈走近車閘 先後掟出
警員26719劉俊傑供稱,去年4月1日凌晨在新界北總區總部當值,負責為進出車閘的車輛內人士量度體溫,而車閘除車輛外不會有人進出。約凌晨2時25分,劉見到車閘有火光,隨即見3名黑衣男子在2至3米外,從富善邨方向跑向車閘,其手上有火光,劉當時與車閘距離約20米。劉指3人均穿黑色連帽外套及戴黑色口罩,行在最前的男子即首被告沒有戴眼鏡,後方第二人即次被告則戴眼鏡。前兩人左右手各持燃燒中的汽油彈;最後的第三人,即控方指稱的第三被告亦戴眼鏡,右手持汽油彈。
劉俊傑觀察後慢慢走上前並通知電台,提醒附近同事小心汽油彈,但他見3人先後掟汽油彈,掉入總部範圍,所以沒有再行前。劉補充:「見佢無拋向我方向,所以放心咗啲」。及後劉見3人轉身走,於是繼續觀察其特徵及身材,惟通知電台不果,之後嘗試追出去,並去拿滅火筒。正當他打算滅火時,聽到出面有人叫「幫手」,之後看到兩名特遣隊同事制服兩名黑衣男子,劉與其他同事拉開車閘走出。
警稱第三被告最瘦 惟認口供均以「瘦身材」形容3人 沒仔細分辨
劉繼續在明雅苑附近搜查,見衝鋒隊同事與第三名黑衣男子坐在警車上,其口罩已除下,惟外套卻並非他第一眼見的黑色,但劉憑男子的身材、身高及有戴眼鏡,認得他是第三名掟汽油彈的男子,男子手上亦持有黑色口罩。後來劉發現男子的外套可雙面穿着,另一邊是黑色,於是劉確認男子為第三名掟汽油彈的男子。劉其後回總部發現車閘的鐵絲網被燒黑,以及地上有玻璃碎片,故認為燃燒物為汽油彈。
代表第三被告郭凱廸的大狀對身分有爭議。在辯方盤問下,劉俊傑肯定警車上的男子為掟汽油彈的第三名男子,因其身材為三人中最瘦。法官林偉權問到,如何分辨他是最瘦,劉稱其餘兩人比較「大隻」。辯方卻質疑,劉在口供一律以「1.7米高、瘦身材」形容3人,為何他沒有仔細描述各人的分別,劉解釋沒有刻意寫低,因其主觀認知均為瘦身材,最後在追問下才承認「我的確疏忽咗」。林官又一度叫3名穿白恤衫的被告站起,自己則走近觀察3人的身材,最後指3人身材相似,若細微觀察可見第三被告郭凱廸較瘦,不過當時3人是穿黑色外套。
警認無留意3男鞋的顏色 同意有機會認錯
辯方盤問下,劉又指沒有留意第三名男子所穿鞋的顏色,經林官追問下,劉承認在車閘觀察時亦沒有留意3名男子所穿鞋的顏色。辯方質疑:「你先入為主,見到第三被告就覺得『仲唔係你?』」,並問到劉,第三被告有機會不是掟汽油彈的第三名男子,最終劉承認。
警於公園截停第三被告 電話傳來「你走唔走到」訊息
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林志滔(音譯)供稱,當晚在完善公園外的單車徑見男子,即第三被告出現,他身穿黑色外套、黑長褲及戴口罩,正低頭看手機,期間他望向林的方向,隨即加快腳步向行人隧道方向走,林與同僚將被告截停,林向被告查問為何在這裏出現,被告稱居於太和邨,但拒絕再透露原因。林將被告帶上警車調查,期間林見被告著緊地拿着電話,要求被告解鎖不果,於是林保管其電話,並見有人來電及發出訊息,部分為 Telegram 的閱後即焚訊息。
期間警員劉俊傑途經警車,並向林指出車上第三被告為第三名掟汽油彈的男子,林於是以「縱火罪」拘捕第三被告。林其後發現被告手機有人傳來「你走唔走到」的訊息。
案件明續審。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16歲),3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曾華錕及羅聶峰則各承認一項襲警罪。
控罪指,3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新界北總區總部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以及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本案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起訴,涉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的控罪元素。辯方庭上透露,去年12月曾去信控方,提出承認較輕微的第60(1)條「縱火」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法官林偉權昨質疑,起火位置為大閘,與警員距離遠,警員見狀不慌不忙地走前觀察,「對佢人身風險損害何在呢?」於是林官指出控方應改控較輕微、只涉及損毀財產的「縱火罪」,但最終律政司堅持不改控。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
審訊第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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