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日,大埔警署外被人掟汽油彈致大閘起火。3名案發時16至18歲的中學生被捕,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控方選擇控告較嚴重、涉危害生命的縱火罪,被指罔顧警員生命,法官早前指控方應改控較輕微、只涉損毀財產的縱火罪,惟律政司不改控,最後兩名即場被捕的被告改為不認罪,連同不認罪的另一人受審。兩名被告今(1日)被裁定損壞財產的有意圖而縱火罪成立,而原被控較嚴重、涉罔顧人命的罪名則不成立,還柙至12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另一在案發位置附近公園被捕的被告則罪名不成立。法官指被告不會想到燃燒物可令堅固的警署外牆及大閘損毁嚴重,以致傾側或倒塌而傷及附近的人。
官: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與其餘兩被告聯繫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2021年4月1日凌晨3時許,3人將共5項燃燒物投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的露天停車場,內有一名警員當值。5項燃燒物掉落的位置與警員有距離,亦非擲向警員,所有火勢在約1分鐘內燒盡,只造成警署外牆及大閘燒黑,沒有蔓延或燒着停車場內的車輛。3名縱火者犯案後馬上逃跑,首被告及次被告在警署外被捕,他們反抗襲警警員,而第三名縱火者則逃去。
警方於8分鐘後在附近公園發現第三被告,其衣著與逃去的縱火者相似,但卻沒有背包,他穿的淺色鞋亦與縱火者的深色鞋不同。第三被告被捕時獨自在公園,見到警員便急步走開,其手機內有一則於案發後個半小時才出現的訊息,內容是「你走唔走到」。林官指,沒有證據顯示3名縱火者有同謀者或知情者,而第三被告的手機在這段時間也收到一些不算可疑的訊息,所以法庭不能推論「你走唔走到」的訊息與縱火案有關,亦無證據顯示第三被告與其餘兩名被告認識或曾有任何聯繫。
官:不同意控方指被告曾換裝
第三被告被捕時沒有背包,穿的亦是淺色鞋,與3名縱火者的裝束有分別,而這就是被告凌晨1時離家時的裝束,沒證據顯示他曾在任何階段作出改裝。林官不同意控方指被告於案發後把背包棄掉及換鞋,林官質疑若被告如控方指那麼攻於心計,那麼他不會連口罩都不脫下,或不換外套。雖然被告見到警方後急步走引起懷疑,但由於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三被告是逃去的縱火者,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難以想到會對停車場內的人造成生命危害
至於首被告及次被告,他們與第三名縱火者向警署投擲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只可輕微損壞警署的堅固外牆和大閘,有一枚更燒不起來,其餘的只在落點產生小火,不會對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造成危害風險,3名縱火者也難以想到會對停車場內的人造成生命危害。林官認為,3人當然知道自己使用的燃燒物威力有限,可對警署外牆及大閘產生的損壞也有限,但不會認為可令堅固的警署外牆及大閘損毁嚴重以致傾側、倒塌、彈開、或射出部份結構物而傷及附近的人。林官對於控方指燃燒物的玻璃碎片可彈射很遠,危害停車場內的人的生命,表示存疑。
因此林官裁定首被告及次被告連同第三名縱火者用火損壞警署外牆和大閘,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破壞,但不能裁定他們也罔顧停車場內的警員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最後裁定首被告及次被告就刑責較輕、只損壞財產的有意圖而縱火罪罪名成立,而原本控方控告刑責較重、涉及罔顧人命的罪名則不成立。
脫罪被告一度申請訟費 惟官指自招嫌疑
第三被告向法庭申請訟費,惟林官質疑被告是自招嫌疑,最後被告撤回訟費申請。另外,由於兩名罪成被告未滿21歲,根據條例可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首被告的大狀指被告不希望入教導所,因時期長達3年,之後需要接受監管,故辯方建議不索取教導所被告。次被告則建議索取教導所報告。
本案的「有意圖而縱火」罪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起訴,涉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的控罪元素。辯方於開審前透露,去年12月曾去信控方,提出承認較輕微的第60(1)條「縱火」罪,惟不獲控方接納。林官質疑,起火位置為大閘,與警員距離遠,警員見狀不慌不忙地走前觀察,「對佢人身風險損害何在呢?」。於是林官指出控方應改控較輕微、只涉及損毀財產的「縱火罪」,但最終律政司堅持不改控,導致林官忿斥:「法律唔係咁樣去運用!」。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9歲、案發時18歲)、中五生羅聶峰(20歲、案發時18歲)和中三生郭凱廸(案發時16歲),3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曾華錕及羅聶峰則各承認一項襲警罪。
控罪指,3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新界北總區總部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財產是否會被摧毁或損壞,以及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早前報導:
3中學生涉警署外掟燃燒彈 官指警員表現鎮靜 控方堅稱危害或罔顧生命 明日開審
案件編號: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