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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男認巴士椅背寫「光時」、「港獨」等字句 認新煽動罪囚10個月

29歲男認巴士椅背寫「光時」、「港獨」等字句 認新煽動罪囚10個月

【獨媒報導】29歲男子涉於今年3月至4月期間,屢次在巴士座位的椅背寫上「香港獨立」、「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男子今(1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3項煽動罪,另外2罪則獲撤回。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涉案字句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乃「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而被告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在上層和較後端的位置寫上字句,必定是避免被職員發現。被告帶備箱頭筆登上巴士,作案後把犯案工具棄掉,由此可見他並非即興下行事。蘇官考慮案情、被告意圖及潛在國安風險之後,3罪合共判處監禁10個月。被告進入囚室之前,向公眾席揮手告別,有旁聽人士大叫:「保重!」本案為第二宗牽涉「新煽動罪」而被定罪及判刑的案件。

被告鍾文傑(29歲,文員)承認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控辯雙方經商討後達成協議,在被告承認案情後,他面對的另外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可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意味獲撤回。

案情指被告在巴士椅背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等字句

就第一項控罪,案情指警方於今年3月25日接獲舉報,一架巴士的上層椅背被人寫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字句。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在3月23日曾登上該巴士,在上層坐下,當時旁邊沒有其他乘客。相關字句在3日之間可清楚及公開地被巴士上的市民見到。

就第二項控罪,今年4月21日,警方接獲舉報指另一架巴士的上層椅背被發現寫有「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於3月28日登上該巴士。在3月28日至4月21日之間,相關口號有合共24天清楚可被公眾見到。

案情指警方派出人員監察被告舉動 目睹被告下車後丟棄箱頭筆

就第三項控罪,警方於4月27日進行觀察行動,監視人員目睹被告登上一架巴士上層,其後被告面前的椅背被人用藍色箱頭筆寫上「光復香港」字句。監視人員尾隨被告落車,並親眼目睹被告將箱頭筆丟進垃圾桶。該箱頭筆及被塗污的坐椅套被警方檢取作為證物。

此外,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於4月2日登上巴士,其後警方接報巴士上層椅背被寫上「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字句。八達通交易紀錄顯示被告於4月18日登上另一架巴士,其後警員發現上層兩個座椅的椅背,分別被人用箱頭筆寫上「黑警屎忽俾狗屌」及「721 831」字句。

被告稱寫下言論是想表達有自由去表達言論

至6月23日,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係我畫嘅。」在警署的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一時衝動,趁車上沒有其他人時,寫下涉案字句,並於事後丟棄箱頭筆。

被告稱「香港獨立,民族自強」意思是「有權利去反抗政府」,以及「自己有決定前途的能力」,寫下這陳述是想表達有自由去表達言論。就第二項控罪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唯一出路」,被告稱意思是「香港應該有一個不同的未來,並非回歸祖國管治」,而且香港應該由一個新的領導班子管治。就第三項控罪的「光復香港」,被告稱意思是「香港應該由那些反政府社運人士執政」。被告亦表示知悉上述口號在2019年示威中經常被使用,並知道向公眾展示「光復香港」可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寧。

辯方求情:看到涉案字句的人不會多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的祖母患有腦退化症,被告為照顧者之一,但是祖母兩日前在睡夢中安詳離世,而被告因為正在還柙而沒有機會見她最後一面。

關續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柙前任職銀行工作,但是相信以後不能重返同一行業。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當中可見他有踏實的更生計劃,希望出獄後重新做人,不會再牽涉這些「社會測試」之中。

關指,被告在椅背寫上涉案字句,只有坐在椅背後面的人才能看到,「睇到(字句)嘅人,我唔會話係少,但唔會太多。」

關指,被告已經向警方交代了寫字句的目的是表達香港有言論自由,但是「呢個社會實驗註定失敗」,因為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相關限制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關又表示,根據案例所顯示的煽動罪立法原意,首要目的並非維護國家安全、防範或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而是要維護人民對政府的愛戴,這才是煽動罪的立法原意要旨。

官:被告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 選擇上層和較後端的位置 免被發現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則指,特區政府為了履行《基本法》第23條下的憲制責任,修訂舊有的「煽動罪」,目的是為了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規,填補漏洞,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是判刑時不可忽略的重要考量。

蘇官指,被告明知涉案字句是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在巴士的座椅背部寫上字句。他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在上層和部份是較後端的位置,必定是避免容易被巴士職員發現,同時卻又可令巴士的乘客看見,達致宣揚「香港獨立」等訊息。

蘇官指,涉案字句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若果法律不及早介入的話,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因此判刑必須反映控罪的防範性質。

官指被告帶備箱頭筆登上巴士 作案後棄掉 可見非即興下行事

對於被告在求情信中稱一時衝動而犯案,蘇官則指被告帶備箱頭筆登上巴士,作案後把犯案工具棄掉,由此可見他並非即興下行事。

對於被告聲稱是被外國一些內容偏頗的文章所荼毒,蘇官表示,如果說法屬實的話,「他現在應該體會到,具煽動性行為對公眾帶來實質和潛在的影響。」

蘇官考慮被告的犯案處境、意圖、對國家安全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所有情況後,每項控罪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後扣減至8個月。蘇官亦考慮到被告於不同的時間和地點,宣揚意思相若的煽動性訊息,因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3罪的總刑期為10個月。

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分別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同年3月28日至4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及4月27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分別於2024年4月2日及18日,在香港,車牌號碼PH 6010及 PP 1750 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案件編號:WKCC278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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