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程式設計員被指於2019年9月15日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而被捕,他一度獲警方無條件釋放,但事隔逾一年後再被捕及遭起訴。他否認普通襲擊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還柙至今早(1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考慮到被告獲釋逾一年後卻遭重新拘捕,及因而導致的心理狀況,酌情扣減刑期,就兩項控罪合共判處監禁4個月。
報稱程式設計員的謝其聰(29歲),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15日在港鐵屯門站F出口外,襲擊陳姓男子,及同日在屯門澤豐花園澤安樓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曾申永久終止聆訊遭拒 辯方審訊時傳召「湯博士」作供
被告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及歸還證物後,已丟棄2支涉案鐳射筆,事隔逾一年後再被拘捕及起訴。辯方曾因此而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惟遭當時處理案件的裁判官水佳麗拒絕。
辯方在審訊中曾傳召中大物理系高級講師湯兆昇(湯博士)挑戰控方的鐳射筆專家報告,並一度質疑該報告「有啲地方未能完全理解」,惟主審裁判官施祖堯認為湯兆昇的質疑理由不充份,認定2支鐳射筆必定屬攻擊性武器,故裁定被告罪成。
官:被告不可能不清楚鐳射筆的危險性
施官今早判刑時稱,案發時屬反修例運動高峰期,被告在腰包藏有2支鐳射筆,可隨時使用,再加上鐳射筆功率大,筆身上有「Danger」(危險)的字句,被告不可能不清楚鐳射筆的危險性,此外犯案時蒙面,顯示早有預謀。
施官指案件因有人在牆上噴漆而引起,被告僅屬通風報信的角色,而受襲事主當時為休班警員,目睹有人噴漆而報警,並不屬挑釁行為,乃僅屬普通市民會做的事,被告卻以鐳射筆照射事主,造成他面部輕微灼傷,電話鏡頭亦因而損毀。
就襲擊和藏武兩罪,施官分別以監禁30日和5個月為起點,並指被告屬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惟接納被告案發前是一個具正面品格和受到表揚的人,考慮被告獲無條件釋放後再被拘捕及起訴而出現的心理狀況,酌情扣減刑期至23日及4個月,同期執行。
辯方:被告再遭拘捕後曾嘗試自殺
判刑前,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在10年前經歷公開試失手,卻未有自暴自棄,一邊就讀副學士一邊準備重考,最終成功入讀港大,並曾取得院長嘉許名單(Dean’s list)。家庭出現經濟問題時,被告亦一邊讀書一邊做兼職幫補家計,顯示他是一個勤奮上進的人。
辯方強調,被告在2019年9月被捕,至2020年5月獲警方通知不會作出起訴,卻在翌年3月遭重新拘捕並起訴,事件對被告來說落差甚大,更曾經出現自殺嘗試的傾向,及患上抑鬱症。
辯方呈14封求情信 曾受被告鼓勵者形容「生命影響生命」
被告在求情信中指,案件對家人造成很大影響,母親在這段期間患病,使他感到後悔。被告的哥哥稱,被告願意每月投放三分二收入在家人身上,形容他是一個孝順和上進的人。
被告的前上司、同事和曾受被告鼓勵的受助者皆稱讚被告是一個主動、積極助人和對工作抱有熱誠的人,惟受案件影響,入職大公司變得「機會渺茫」。受助者更表示曾深受被告的鼓勵,而明白到「生命影響生命」的意義,故希望在被告有需要的時候協助他,並會在他服刑完畢後協助重回社會。
辯方稱,被告的案件不及其他反修例案件嚴重,案發時並無任何衝突,只屬「零丁幾個人的爭執」,醫生報告亦指受襲警員的傷勢是數年前踢波而留下,希望法庭能寬大判刑。
控方回應指被告有使用鐳射筆襲擊事主,不同意不比其他反修例案件嚴重,惟施官一度質疑:「彈珠、彈叉傷害性大啲,定鐳射筆大啲?」
案件編號:TMCC53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