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9歲男子涉於今年3月至4月期間,屢次在巴士座位的椅背寫上煽動字句,遭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2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辯方申請押後,以待控辯雙方就控罪作出商討,並表示「有信心最後個結果係並不需要審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押後案件至9月19日。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被告鍾文傑(29歲,文員),被控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他另被控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代表控方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表示,調查已經完成,並準備好聽取被告答辯。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關文渭則申請暫毋須答辯,因為需就控罪與控方作出商討。他又指商討已經進行中,「有信心最後個結果係並不需要審訊。」
大律師 關文渭
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押後案件至9月19日,並指示如有求情陳詞須於9月9日或之前提交予法庭。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柙。
3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分別指,被告於2024年3月23日至2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同年3月28日至4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及4月27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公共巴士乘客座位椅背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則指,被告分別於2024年4月2日及18日,在香港,車牌號碼PH 6010及 PP 1750 的公共巴士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城巴有限公司的乘客座位椅背,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本案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自3月生效以來,被檢控的第3宗案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煽動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案件編號:WKCC278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