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大三罷」,25歲教大科學教育系男學生清晨於大埔熟食中心被搜出管有彈叉、彈珠及波子等,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今(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若彈珠射中眼、鼻及口等會造成嚴重損害,被告身上亦有士巴拿等與學習無關物品,且彈叉不會用於「射雀仔」。被告須還柙至7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裁判官明言判監是唯一選擇。辯方呈上教大副校長及教授的求情信,提到被告今年6月畢業,惟他被定罪後已無法再當教師。被告被押入犯人欄前向旁聽親友鞠躬致意。
官:彈叉結構堅固、上面有手寫字提醒如何使用
裁判官黃國輝裁決時接納4名警員證人的口供,指他們誠實可靠。他引述高級督察袁嘉宏供詞,稱在清晨5時25分在大埔中心巴士總站見有數十名黑衫黑褲人士以木板堵路。而警員黃焜隆則供稱,當日在大埔綜合大樓熟食中心截查,發現被告黃葦納腰包有彈叉、42粒鋼珠、9粒玻璃波子、士巴拿、口罩、手套、帽等物品。警員林曉炎等2人則在靶場測試,在兩米距離外以彈叉及彈珠等射木板。
黃官引述指,辯方不爭議被告管有物品,但卻指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用工具傷害他人的意圖。
黃官表示,本案涉及的彈叉結構堅固,包括有四分一吋厚木板,頂部亦有8吋長的橡皮帶,中間有堅韌物體接連用以投彈珠。他又指在加力下容易將原本8吋長的橡皮帶拉至18吋。
另外,黃官指彈叉上有一面有人手寫着「向自己」,若以該面作投射效果會更好,因此字眼目的為提醒使用者如何投射,而彈叉亦明顯是人手自製的物品。至於涉案彈珠及玻璃波子,黃官指被告有42粒彈珠及9粒玻璃波子,兩者均為實心及有一定重量,而波子的體積及重量亦比彈珠大及重。
官指彈珠射中眼鼻口等有嚴重損害 批辯方專家報告脫離現實
經小心考慮彈叉的結構,黃官指彈叉的橡皮帶拉力很強大,而根據彈珠的大小、重量等,若在2米距離外將彈珠射向他人,法庭認為會對人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尤其是射中眼晴、鼻樑或口等會更嚴重。黃官又指,即使遠距離發射會加大難度,但若多次試練亦較易射中目標。
黃官又提到,被告的腰包不只有彈叉及彈珠等,同時亦有口罩、手套、士把拿及帽等。黃官續指,當日早上7時有人發起在大埔吐露港公路進行「黎明行動」,而地點與被告被搜查的位置只有34分鐘的步行距離。
辯方呈上由城市大學教授所寫的專家報告,報告提到「難以想像發射彈珠能對成人身體造成重要損害」。惟黃官拒絕接納報告,並斥報告「脫離現實,不切實際」,更反問:「彈珠實心有重量,點會唔造成重要損害?」。
官:被告亦攜士巴拿等、與學習無關
黃官又指,被告的腰包除彈叉等物品外亦有士巴拿及手套,而這些物品與學習扯不上任何關係,彈叉亦不會用於「射雀仔」。黃官認為被告有使用物品傷害他人的意圖,而且他在公眾地方管有,最後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的女親友聞後即低頭拭淚,被告一度回頭望向她。
被告積極參與活動 學生事務處處長等到庭支持
辯方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今年6月修畢教育大學科學教育榮譽學士。辯方指被告的家人、教會牧師、閃避球隊隊員、舍監、學生事務處處長等今亦有到庭旁聽支持,顯示他與學校關係良好。辯方又呈上大學副校長的求情信,指他積極參與校內活動,包括擔任宿生會主席、閃避球隊副隊長。信中又提到被告被捕後仍努力讀書。
另外,曾教被告的李教授指,被告修畢學位後希望能當老師,但被定罪後已無法成為教師,對他來說已是很大的教訓。被告亦曾到小學任教閃避球班,該小學負責老師指被告希望日後當教師,因此會主動請教不同的教學知識。
黃官將案押後至7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黃官又明言判監是唯一選擇。被告被押入犯人欄前向身後的旁聽親友鞠躬致意。
被告黃葦納(25歲),報稱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鄉事會街8號綜合大樓二樓熟食中心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彈弓、多顆彈丸及彈珠。
案件編號:FLCC499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