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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男被指背包拿出疑似汽油彈 官未能肯定呈堂玻璃樽屬於被告 藏武罪不成立

21歲男被指背包拿出疑似汽油彈 官未能肯定呈堂玻璃樽屬於被告 藏武罪不成立

(獨媒報導)前年8.31太子站事件兩週月兼萬聖節,警方在石硤尾追截示威者,稱目睹21歲男子從背包拿出疑似汽油彈,遂上前截停拘捕。男子否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但是裁判官陳慧敏聽畢辯方結案陳詞後,立即進行口頭裁決,並基於證物鏈有疑點,未能肯定綠色玻璃樽是否屬於被告,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張柏林(21歲)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巴域街石硤尾普通科門診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條毛巾及一個載有布碎和94毫升有機混合物液體的綠色玻璃樽,內含輕質石油蒸餾物。

裁判官陳慧敏指,警方處理證物的過程使證據鏈出現了4個疑點。首先,負責在現場檢取證物的警員9325供稱,當晚將證物放進警方車廂內,之後有一段時間離開,沒有看管證物,也不知有沒有同袍看管。辯方在審訊期間曾質疑警員沒法確保這段時間內有沒有人干預證物。陳官亦指,控方有責任證明證物沒有受任何干預,惟控方並沒有做到。

警員15561供稱,他檢取涉案汽油彈後,將它放入一個膠袋內,然後打結;可是證物警員9325卻供稱膠袋有一個洞。陳官表示,庭上檢視過該洞,缺口的面積並不小,若果警員15561當時發現到該缺口,必須在作供時向法庭交代,儘管控辯雙方均沒有就此缺口提出質疑,不過警員15561理應在庭上提出膠袋有一個缺口,惟他沒有。

此外,陳官指警員9325記錄證物時一時寫「sealed with cotton」,一時卻以「cloth」來形容,對於樽內的白色液體描述也有分別。

基於以上疑點,陳官最後認為,呈堂的綠色玻璃樽是否屬於被告,不無疑竇,再加上當晚警方指令多名被捕者在巴域街一字排開,路面上也有其他玻璃樽出現,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證物鏈的連貫性,故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並沒有申請訟費。

案件編號:WKCC35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