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14日,大批親中人士聚集於淘大商場,揮動中國國旗及唱國歌,穿黑衣示威者其後到場,雙方發生衝突,警方之後到場執法。27歲侍應涉攜有鐳射筆和行山杖,今(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藏武罪成,還柙至5月10日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另一名29歲保安員則獲裁定非法集結罪脫。辯方為侍應求情指,被告曾誤交損友,致早年犯下其他案件,但他已浪子回頭。辯方指本案花逾3年半才審結,期間被告已有人生規劃,工作得到上司嘉許,曾有機會晉升,但無奈因本案而需要擱置。
首被告劉佑煒(27歲,侍應)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次被告萬展超(29歲,保安員)則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案情指高峰期達5,000人於淘大商場聚集 被告於彩頤居被捕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引述案情,警方當日到淘大商場處理約涉100人的打鬥案件。警員到場後發現有人唱國歌,和黑衣人互相對罵及叫囂、有人投擲物品,高峰期更有約3,000至5,000人聚集。警員指看見商場1樓有穿黑衣人士集結,並手持雨傘,警方多次要求眾人和平散去但不果。警員之後在地下樓層看見數十名黑衣人集結,他們向警方叫囂、以粗口指罵警員,並照射鐳射筆。
警員之後進行追截,部分人逃往牛頭角方向,另一部分則走向彩頤居。警方追至彩頤居後最終在該處截停6人,當中包括本案兩名被告。警方之後在首被告劉佑煒的背囊中找到鐳射筆及行山杖。
首被告曾供稱到案發附近與母親修補關係
屈官表示,首被告爭議是否具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及該些物品是否能用作傷人之用。首被告劉佑煒曾供稱,當日相約兩名友人到母親工作的茶餐廳修補關係,之後欲與友人到獅子山行山及燒烤。
被告表示因警方過往處理示威事件中均會使用催淚煙,加上不希望被在場記者拍攝,故戴上口罩。就其攜有的手袖及冰袖等裝備,被告解釋是行山之用,當中鐳射筆是帶到山上測試「滿天星」,希望能討心儀女子歡心,而行山杖則是上山借力時用。
屈官表示,鐳射筆及行山杖本身非攻擊性武器,控方須證明被告的使用意圖。她考慮該兩項物品在被告背囊中被搜出,認為是可隨時取出使用的狀態,而鐳射筆亦被警員檢驗為可正常使用。
官拒信被告欲與母修補關係 質疑一發現關門便離開現場
屈官不接納被告供詞,質疑他稱到茶餐廳修補與母親關係,但到達後發現關門便立即離開,沒有進一步致電確認母親位置。屈官指被告一方面稱誠心道歉,但另一方面卻離開「草草了事」,認為其證供流於表面。
屈官又指被告稱當天行山,而獅子山陡峭,卻沒有帶電筒及行山鞋等關鍵裝備,反而帶一大堆與生命無關的裝備,認為不合邏輯。她續考慮當日片段,指被告出現在便利店時表現小心、有警覺性,又質疑被告稱怕被現場記者拍攝,卻繼續徘徊現場,認為做法矛盾。
屈官考慮被告攜帶的是2019年反修例期間,示威者常用作與警員對峙的工具,而被告管有該些物品在非法集結現場徘徊,以及其身上有其他大量防護裝備等,認為他明顯有備而來。她認為法庭能作唯一合理推斷,被告有意圖使用工具傷人,故裁定罪成。
次被告曾爭議招認 指警員威脅認非法集結 稱最多罰500元
至於次被告萬展超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被告涉於錄影會面中作出招認,包括向警員稱:「我斷正俾你啦阿sir,我認呀我非法集結。」被告爭議招認的自願性,指是在被警員毆打及威嚇下非自願作出。
被告稱當天被搜獲友人的銀包,他向警員解釋是友人遺留在自己身上,之後會交還友人。被告指當時警員威脅要求他承認非法集結,否則會起訴他盜竊罪;而該警員又說非法集結最多罰款500元或判社會服務令,而盜竊罪則會判監3個月。被告另指他曾在警車上遭警員毆打。
官裁相關錄影會面紀錄可呈堂 惟指控方未證控罪地點有非法集結
屈官認為被告說法不合邏輯,指他稱在警車上遇襲,之後卻沒有投訴或要求驗傷;又質疑會否有人為了友人的銀包而承認較重罪責的非法集結,故接納相關錄影會面紀錄可呈堂。
不過,屈官認為即使被告作出招認,也是承認在淘大商場集結,本案無證據顯示控罪所指的彩頤居有非法集結發生。
屈官指她不能完全同意控方稱彩頤居是淘大商場非法集結的延伸。在考慮片段後,屈官指彩頤居當時「人潮疏落」,即使有駐足的人群,他們也沒有不尋常舉動。她同意被告的招認是自招嫌疑,但不足以支持現時控罪的元素,控方未能證明彩頤居有非法集結的發生,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雙手合十,其親友在旁聽席互相擁抱。
辯方指本案有延誤 被告已「浪子回頭」期間有其人生規劃
就首被告劉佑煒,辯方求情指被告雖然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但均與本案性質不相同。她指被告背景複雜,其父母早年離異,母親之後再婚生下弟弟。被告考畢公開試後工作賺錢養家,但至2016年誤交損友,才會犯下早期罪行。被告於2019年服刑完畢後已立志洗心革面,決心和母親修補關係。
辯方指,案件至今超過3年半才審結,期間被告有其人生規劃,形容已是「浪子回頭」。她指被告修心養性,工作上得到上司嘉許,上司曾稱被告有機會晉升,但無奈因本案而需要擱置,而被告亦在年間結識到現時的未婚妻,盼法庭能考慮案件延誤,酌情減刑。被告聽取求情時亦不禁流淚。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劉佑煒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非法集結罪則指萬展超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編號:KTCC65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