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3日「香港人反警暴,七區緊急行街」示威,一名20歲青年涉攜一支士巴拿被捕,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早前經審訊後被定罪,今(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判刑。律師今作進一步求情,被告還柙期間已深受教訓,並具有深切的悔意,故希望法庭「畀最後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非拘禁式懲罰。裁判官彭亮廷經休庭考慮一小時後,終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任職倉務員的被告劉家濠(20歲),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劉2019年11月3日於沙田正街希爾頓中心、香港紅十字會普理沙田中心至獅子山隧道公路香港聖經研習中心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保管或控制一支士巴拿,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律師求情指被告非砌詞狡辯、邪惡的人 望法庭判非拘禁式懲罰
代表被告的李健志大律師今向法庭作進一步求情,指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均分別顯示被告是一位正面、有禮貌、有悔意及願意承擔的年輕人。李大律師引述報告稱,本案適合判處更生中心或社會服務令,惟被告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入勞教中心。
李大律師進一步求情稱,被告的悔意「遲來好過沒有」,他因受到社會風氣及同輩影響才會犯案。兩位感化官皆形容被告是有反省的人,經審訊後定罪並不代表沒有悔意,報告建議法庭可判處81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李大律師指被告亦願意接受最長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是一位誠實、非砌詞狡辯和邪惡的人。
李大律師最後陳詞時稱,被告現與繼父和母親同住,今日亦有與女青的社工到庭支持被告,律師形容被告並非罪無可恕,「還是孺子可教的年輕人」,被告在還柙期間已深刻反省和受到教訓,望法庭能「畀最後一次機會」,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
彭官聽畢辯方求情陳詞後,稱需押後一小時作考慮。
官:下級法院判刑受上訴庭約束 須考慮一系列因素
彭官判刑時指,考慮到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出生於內地,後持單程證來港,生父則是中港貨車司機,並非香港居民,後來父母離異,被告跟隨母親移居香港,後來母親與繼父再婚,可見被告出身於鬆散的家庭教育,其學業成績亦一般。
彭官稱,上訴庭自2020年起就多宗公眾活動案件列出一系列的量刑指引,下級法院必須遵從,被告年輕並非唯一考慮的因素,法庭還要考慮保護公眾、加以譴責及阻嚇的因素,故不可只考慮更生元素。
彭官續指,根據上訴庭判詞,法庭判刑時需要考慮罪行背景,包括案發時間、地點、場合和參與人數,故其判刑時必須考慮這一系列因素的重要性。
官稱本案情節非最嚴重 被告還柙已深受教訓
彭官稱,本案控告的罪名具「先發性作用」,目的是將罪案制止於萌芽階段,再加上案發時屬社會運動高峰期,案發前沙田站及新城市廣場亦遭到示威者破壞,彭官強調雖然破壞並非必然與被告有關,但被告被截停時藏有士巴拿,背囊內藏有黑色口罩、帽和面巾,顯然用作掩飾身分。
彭官最後判刑時指,考慮到這一系列的物品在被告的背包中找到,被捕時亦未有蒙面,再加上案情並非上訴庭案例中最嚴重,故認為社會服務令仍是合適的選項。
官:對年輕人判刑並非易事 終判被告220小時社服令
彭官強調,被告是一位不成熟的青年,容易受他人影響,還柙期間已有反省,並受到深刻教訓,相信被告已被「當頭棒喝」,有所醒覺,法庭對年輕人判刑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終判處被告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彭官提醒被告,本案案情並非不嚴重,只是不及以往上訴庭的案例般嚴重,量刑時已考慮上訴庭一系列的量刑指引,否則不會下令將被告還柙候判,故認為被告經過還柙14天後,再加上判處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已具阻嚇作用。
案件編號:STCC38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