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1日,有人發起「大三罷」,多區發生堵路示威。兩名女子被指在旺角和大角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事隔近3年才被檢控,二人早前認罪,今(1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囚6個月及3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雖不認為本案的延誤屬不合理,因警方需時處理大量證據;惟她認同2年半屬長時間等待,對年輕被告的更生造成相當大影響,故酌情減刑。
陳雯欣(23歲,設計師)和吳卓賢(24歲,侍應),承認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同案另一被告,23歲青年張焯棋早前亦承認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今年8月被判監8個月。據本案被告吳卓賢早前求情透露,她和張焯棋為情侶關係。
辯方進一步求情望法庭考慮案件延誤
判刑前,辯方律師進一步求情指二人的背景報告均相當正面。陳雯欣自18歲便開始任職侍應賺取金錢,因其父親身體抱恙、母親工作繁重,家中又有年老祖父母,陳遂自行支付大專學費,家人對她評價是「自律、獨立」。辯方指,案發當日陳在電視看到有示威者受傷,一時「火遮眼」而到場,望法庭亦考慮本案延誤,能作適當刑期扣減,甚至緩刑。
辯方另形容第二被告吳卓賢是「乖乖女」,犯案與其本身性格不符;又指吳到場乃「意外參與」,因收到男友母親電話,欲勸喻男友不要集結才會到場,但最終「勸唔到(男友)走,自己留低咗」。
官指本案延誤非不合理 因涉大量證據 需時調查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則認為本案延誤並非不合理,案件發生在2019年11月11日,當年自6月起本港發生多宗社會事件,涉大量證據;而本案其中一名控方證人亦牽涉一宗販運危險藥物案件,導致本案出現延誤。
黃又指本案共拘捕11人,警方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及調查所有證據,包括超過100小時的新聞片段等,加上今年3至4月因疫情關係不能將案件帶上法庭。種種因素才會使案件延至5月11日,即共花2年5個月的時間才首次提堂。
官認同2年5個月延誤對被告更生有影響
不過,黃官亦同意2年半的時間對年輕被告來說屬漫長等待,她們對生活早有規劃,延誤對二人的更生有相當大影響。第一被告陳雯欣事後報讀室內設計課程,及後一直任平面設計師。黃官指,陳今年初創立網店售賣自己的作品,但至4月時卻被告知被正式檢控,對她而言是「相當大壓力」,導致她無法專注事業,及後更辭去工作。
黃亦接納第二被告吳卓賢事後努力更生,承擔照顧家人的角色,一直努力工作,並轉為全職侍應,但因本案關係才重新轉回兼職。
官指本案涉掘磚頭等 案情不輕 阻嚇性較更生重要
黃官進一步考慮案情,指本案涉50至60名示威者;由下午1時20分開始,直至2時18分,時間非同類案件最長,但亦不短。她指當天有人號召阻塞交通,牽涉地點甚廣,本案亦涉及掘磚頭、拆毀路邊欄杆及損壞巴士牌等,破壞程度不算輕。她認為相較二人的更生,阻嚇性較重要,即使考慮二人背景及更生後,即時監禁亦無可避免。
官指首被告參與程度較高 以雨傘遮擋其他示威者
黃官續考慮二人在本案的角色,指首被告陳雯欣參與程度較次被告吳卓賢高,她在行車道行走,意圖阻塞交通,另有口罩、剪刀等示威者常見物品;並以雨傘遮擋其他拆欄杆的示威者,惟考慮其本人沒有親自參與掘磚,亦沒證據顯示她安排及鼓吹集結,故以10個半月作量刑起點,考慮陳認罪及案件延誤,酌情扣減1個月,終判她6個月監禁。
官信納次被告到場欲勸男友離開
至於吳卓賢,黃官指她參與程度低,信納她非有預謀集結,且從她當天穿顯眼的黃色衛衣及揹鮮紅色背包所見,相信她並非打算長時間逗留,而是欲勸喻其男友張焯棋離開才到場,及後選擇留下是「不智決定」。黃官續考慮吳當天行為不牽涉暴力,沒有遮掩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故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認罪及案件延誤,終判處3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KCCC105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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