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生非法集結罪成 判入更生中心 官指被告只屬在場者非特別角色](/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十八區遍地開花」示威行動中,一名19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告否認兩項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今(1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梁雅忻稱,鑒於被告於案中沒有特別角色,只屬集結的在場者,故未有任何加刑因素,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更生中心,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蔡智朗(案發時18歲),被控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未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蕭錦濤今另呈上4封聖約翰救傷隊隊員的求情信,信中內容皆對被告評價正面,院所報告的亦顯示被告在被裁定罪成後具真誠悔意,被告服刑完畢後有意從事醫療工作。院所報告建議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作判刑選項,惟勞教中心則因被告的體能問題而不適合。
裁判官閱畢求情信及院所報告後稱,得知被告獲家人支持,報告亦具正面評價,惟在判刑時需考慮阻嚇性和懲罰性,不可只著重被告的更生元素,並需要考慮案件的人數、場景等一系列案情。裁判官認為,鑒於未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於當時的集結中具特別角色,只屬「在場者」的角色,並無任何加刑因素,故決定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刑期較短的更生中心,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有旁聽人士聞判後,一度除下眼鏡拭淚,亦有旁聽人士在被告被押入羈留室前向其高呼打氣。
案件編號:TMCC18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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