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反《禁蒙面法》「十八區遍地開花」示威行動中,一名19歲男學生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被告否認兩項控罪受審,今(3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於現場身穿黑衣,在警方作出警告後亦未有即時離開和脫下蒙面物品,顯然被告有意參與現場發生的非法集結,故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辯方律師求情稱,本案的非法集結程度於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被告亦未有作出任何挑釁性行為,參與程度亦較輕微,故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短期的即時監禁,而非進入較長刑期的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惟裁判官拒絕,仍須被告還柙以索取報告,押後至7月15日判刑。
被告蔡智朗(案發時18歲),被控在屯門屯順街與屯匯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未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有約60人身穿黑衣、黑色口罩於屯門市廣場、屯喜路對出集結,有人在馬路中心堵路,亦有人於行人路上掘磚。警方抵達現場後隨即警告,在場人士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禁蒙面法》,被告當時站在行人路掘磚的人後方。惟示威人士突然分別向元朗方向及屯門市廣場奔跑,被告亦有逃跑,警方隨即上前追截。
警認口供和觀察有疏漏 惟官全盤接納二人供詞
警員24529陳樂軒曾在庭上供稱,從警車下車後,看見現場有60至70人聚集,行人路上亦有6至7人聚集,並曾作出警告。他看見示威者四散後,便鎖定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黑色帽和背有黑色背囊的男子A,遂上前追截,雙方一度跑入屯門市廣場,期間一直只能看見男子A的背部,警員作供時肯定自己的視線並沒有離開男子A。男子A其後於屯門時代廣場外被陳警員截停,陳警員確認男子A為本案的被告。
辯方在審訊期間曾質疑警員陳樂軒的書面口供及庭上供詞有出入,行人路上有人掘磚的情況描述亦多番修改,故望法庭拒絕接納警員證供。
惟裁判官分析指,警員陳樂軒在觀察現場時未有注意到部分細節屬「情有可原」,即使警員部分記憶模糊,他亦有向法庭坦白承認。對於辯方曾質疑為何警員不追截與他距離更近的示威者,反而一直「鎖定」被告是不合理,裁判官反駁稱若警員改為追截其他未有觀察的人士,反而「更不合常理」。雖然警員在案發後在書面供詞上曾有所修訂,但裁判官認為警員已承認處理時有所遺漏及疏忽,故此這些疏忽對警員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不會造成任何影響,並接納警員觀察、追截和拘捕的皆為本案被告。
裁判官續稱, 警長2374吳志華在書面供詞未有提及行人路上示威者掘磚的情況,只因警長與警員陳樂軒的觀察角度有異,導致他未能就現場環境作全面觀察,而吳警長在作供時亦有主動承認記憶模糊,部分問題回答「唔記得」,裁判官認為不會削弱警長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裁判官認為,陳警員及陳警長在作供期間並沒有誇大對現場描述,坦白承認自己的疏漏之處,故接納兩人皆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官:警方警告後被告仍未有離開意欲 裁定被告有意參與現場集結
裁判官指,案發時有約50至60人分別於現場行人路和馬路上聚集,被告亦身穿黑衣站在掘磚的示威者後方,當警方發出警告後,被告未有選擇即時離開,反而繼續逗留於現場,在場有人堵路,並向警察叫囂,認為集結人士「必然同警方挑戰」,意圖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現場屬非法集結,惟被告未有即時離開的意欲,繼續逗留於現場,壯大現場人士的聲勢,使人產生「憂慮」和「害怕」,與集結人士懷共同目的。
裁判官續指,被告之後跟隨示威者向背離警方的方向逃跑,縱使被告未有作出任何行為,但基於上述考慮因素,認為足以裁定被告逗留於現場顯然是為了參與非法集結,其配戴的面巾亦用作掩飾身分,故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成。
辯方要求以即時監禁代替拘留少年院所 官拒接納下令還柙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現年19歲,家人在審訊期間一直有到庭支持被告。被告在中學畢業後曾就讀東華三院健康文憑課程,亦曾擔任保健員,惟現因案件已退學。
辯方呈上一封由母親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是一位外冷內熱、樂於助人和熱心公益的人,他亦有協助家人落力照顧年邁的外婆。辯方重申,即使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但在被起訴後亦時有反省,近日亦曾因身體欠佳於家中突然暈倒,故希望為被告申請豁免索取勞教中心的報告。
辯方律師最後稱,案發現場的非法集結程度於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被告亦未有作出任何挑釁性行為,顯示其參與程度較輕微,故希望法庭能判處被告短期的即時監禁,而非進入較長刑期的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裁判官聽畢陳詞後,拒絕辯方申請,指現階段不能在未有為被告索取任何報告前妄下結論,故決定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並於7月1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蔡智朗被押入羈留室前,有旁聽人士向其揮手打氣,亦有人高呼:「你要照顧好自己啊!」有身穿校服的學生於庭內聞判後不禁拭淚,散庭後更於庭外崩潰痛哭,需由其他年長人士陪同離開法庭。
案件編號:TMCC18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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