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市民從油麻地「營救理大」,4男1女被控暴動,其中3男罪脫,僅一人罪成。被控4罪的19歲女學生於開審前改為不認罪,經審訊後,她今(3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至於因藏鉗等被控的管攻擊性武器等兩罪則成立,還柙至6月18日求情及判刑。法官林偉權指,被告穿黑衣、被橡膠彈打傷及逃跑不一定代表參與暴動,有人會因害怕或不信任警方而逃跑;而被告可能是已在別處參與非法活動後,經案發地點前往其他地方或回家,期間取道小巷避開彌敦道上的警察。
另外,辯方批警員作供前後矛盾,惟林官認為警察疲於奔命、執行職務多時,實難觀察無遺或記得準確;而且警員作供態度誠懇,不似作虛弄假。
被告為19歲大專生郭凱盈。她被裁定暴動罪及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則成立。
官:未能證被告何時入小巷、或是回家途中取道避開警察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引述指,當日凌晨警方驅散,示威者退至吉野家附近,有人投擲磚頭和燃燒彈,警察其後推進,約十人跑進橫街,警方追入橫街的小巷,同時有人跑出橫街,最後戴防毒面罩的被告在巷口被捕。
控方指被告在小巷為外面彌敦道的暴動者提供支援或把風,並可憑其衣著、裝備及被捕時逃走反抗等推斷參與。林官指,被告當日接近凌晨四時仍在街上,並有暴動者通常攜帶的裝備,肯定是為參與某處的非法集結。不過,當晩尖沙嘴區多處都發生動亂,證據不能顯示被告何時及從何處進入小巷,亦未能證明她把風,她可能是已在別處參與非法活動完畢,並前往其他地方或回家,取道小巷避開彌敦道上的警察。
官:被告或因見有人跑入小巷 故恐慌走出來
他又指,被告和其他人從小巷走出來,看來是因為有人從橫街走入小巷,引起小巷內的人恐慌而導致他們走出來。被告看來是要逃避警察,雖然逃走或抗拒警察的人當然是不想被捕,但不代表她必定是畏罪才有此表現。
官:即使被告被橡膠彈打傷 不代表曾參與暴動
即使林官接納控方指,被告曾表示腳被橡膠子彈打傷,但證據亦不能顯示被告是在案發地點的暴動過程中受傷,或許是她較早時在其他地方遭橡膠子彈打傷。
官:有人或因害怕及不信任警方故逃跑
另外,林官不同意控方指被告逃走反抗就代表參與暴動,加上在那段動盪日子,有些人害怕或不信任警方,因此不想被捉住。反過來說,若有人留在犯罪現場不動,俯首就擒,也不代表是無辜。
官:黑衣不代表暴動者
他又不同意控方指被告穿黑衣就顯示她是示威者,因不少示威者穿黑色參與暴動,但亦有人會穿其他顏色。即使穿黑衣表達不滿,亦不代表會作暴動行為,因此黑衣不代表暴動者。而被告穿戴示威者常用裝備,亦不能斷定她參與暴動。
辯方批警員作供矛盾 官:警察疲於奔命、難準確記得
辯方批評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期間說法反覆不定、前後矛盾,其書面紀錄亦與庭上證供不符。林官卻反駁指,案發時為2019年11月中旬,社會發生眾多暴亂事件,差不多無日無之,警察疲於奔命。而案發在凌晨時分,警員和同僚已執行職務多時,須應付眾多示威者,對方作出不少暴力行為,情勢緊張,很多事情在瞬間發生,實難觀察無遺或全部記得清楚及準確。警員要處理疑人和證物,事後所作的書面記錄可能會記載不全或有錯漏。
官認為警員態度誠懇 不似作虛弄假
另外,林官指雖然警員作供有時反覆混亂,並令他覺得警員不是一個敏銳的人,處事不夠謹慎,理解和表達能力亦不太好,但他努力回答問題,態度誠懇,不似作虛弄假。因此,林官肯定警員是誠實的證人。
由於控方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故林官裁定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
使用蒙面物品罪脫 官:被告身處地點非暴動範圍
就使用蒙面物品罪,雖然被告戴著防毒面罩,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辨她的身份,但由於有關的橫街及小巷不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範圍,因此裁定此罪不成立。
管多用途鉗罪成 官:可用以剪索帶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林官指被告管有的多用途鉗,可用以剪開索帶、鐵線等物品,或破壞其他東西,故肯定被告管有多用途鉗是打算作上述非法用途,因此罪成。
管火機燃料罪成 官:可製造燃燒彈或縱火
另外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 ,林官指被告管有的打火機燃料,可用來製造燃燒彈或縱火,以摧毁或損壞別人的財產。他不同意辯方指被告身上沒有火種,因她可以問人借火或索性把打火機燃料給別人使用,因此肯定被告管有打火機燃料是打算用來縱火,故裁定罪成。
暴動罪指郭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郭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她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她另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即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早前為同案的4名被控暴動男被告為勞俊坤(23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歲)。其中只有連潤發被裁定罪成判囚4年,其餘3人則罪脫。
案件編號:DCCC 46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