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13日有網民號召「十八區開花」示威活動,一名18歲男學生在荃灣被指藏有噴漆及易燃液體被捕,並遭落案起訴「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1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引其司法認知指,自2019年6月起出現大量人士使用噴漆塗鴉,及利用易燃物品、打火機製造汽油彈和縱火,並批評正常人不會攜帶超過300毫升的易燃液體外出,唯一推論是被告有意圖用作示威活動之中。被告須還柙至8月27日判刑。
報稱學生的何駿賢(18歲),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廣場外的海盛路,管有一個膠樽載有144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180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02克疑似二氧化矽固體;管有一個玻璃樽載有130毫升的六氫化苯及六氫化甲苯、7毫升高度易燃有機溶劑異丙醇及0.61克澱粉固體;以及管有一支噴漆,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網上有人號召當日到荃灣廣場元氣壽司店破壞。警方到場時發現有近50至60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人士,分別在荃灣廣場內外聚集。防暴警員上前追截時,被告亦跟隨這批示威人士逃跑,並一度跨越花槽,逃跑途中曾把身上的「Champion」背囊脫下。被告經數名警員追截下才遭制服,並被押解至荃灣警署拘留。
官裁定6名警員證人皆誠實可靠
控方在審訊時傳召6名警員證人作供,辯方一度質疑追捕的警員視線受到遮擋,警員追截及最終拘捕的人士或並非同一人,又對控方的證物鏈存疑,認為未能達至毫無疑點將被告定罪。惟裁判官最終裁定,6名控方證人皆誠實可靠、邏輯清晰以及在盤問下未有動搖,故認為6人之證供皆為事實。
警員追截期間一度與同袍相撞跌地 官指被告逃跑途中曾脫口罩避追捕
裁判官分析指,雖然警員5539在追截一名身穿深藍色上衣、高約1.68米的男子A時,男子A曾改變方向跳向花槽跑向另一方,警員5539亦與迎面的防暴警員相撞並一同跌倒在地,警員5539後來改為檢取男子A丟在地上的背囊,並協助同僚處理在場的其他被捕人士。
警員10063曹景文及警署警長33325趙卓威亦有在場追截,並分別觀察了一名男子B及C。裁判官綜合3名警員的供詞後,認為3人觀察的皆為同一名男子,該名男子及後被制服,並裁定該名男子即為本案被告。
裁判官稱,雖然各警員就被告有否戴口罩一事上有矛盾,惟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一開始逃跑是有戴口罩,認為追截和拘捕的警員就被告有否戴口罩一事產生分歧,原因在於被告被警員追截的途中脫下口罩,故警員的證供有矛盾屬正常,並不影響整體證供的可信性。
辯方質疑控方證物鏈現缺失 官反駁:僅屬「臆測」
辯方在審訊期間亦質疑證物鏈出現缺失,並指涉案的「Champion」背囊在控方第四證人警長52821胡君浩處理時出現問題,又批評警長於警署內曾在未有任何人看管的情況放置背囊,中間未能判斷背囊有否受到任何干擾。
辯方另批評,警長在作供時對有否在警署內如廁一事含糊其詞,一度稱「冇印象」有否曾經如廁,但後來則聲稱有帶同涉案背囊前往廁所小便,並在如廁過程中將背囊放在地上。警長亦將記錄證物的紙張隨意丟棄,故辯方認為警長處理證物的流程違反程序,供詞亦前後矛盾,希望法庭拒絕接納其供詞和裁定證物鏈出現缺失。
裁判官駁斥辯方指,證物鏈出現缺失屬辯方律師單方面的「臆測」,並未有實質的證據支持其說法。劉官稱,警長將背囊放在只有3人的搜身室內,搜身室的門亦已關上,除了搜身室內的被捕人及值日官在進行搜身程序外,就只有警長位於室內,故認為不可能有其他人能夠干擾有關證物,並再三批評辯方的指控僅屬「臆測」,難以成立。
裁判官又指,即使個別警員在追截被告時視線曾中斷1至2秒,但該段時間對警員的整體觀察並無太大影響。裁判官續指,即使辯方提出個別警員就細節的作供出現矛盾,但這並非案件重要之處,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性。
官批評被告作供迴避、自相矛盾 拒絕接納其供詞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自辯供詞,又指他是一個迴避、自相矛盾的人。裁判官引述被告供詞稱,當天被告在荃灣廣場內遺失銀包,一度欲前往詢問處查詢,但因現場發生示威,故在混亂情況下不知所措。被告另供稱,由於遺失了銀包後身上沒有身分證,再加上從互聯網得知「防暴警察好暴力」,故看見警員後便跟隨其他不相識的示威者一同逃跑。
裁判官分析指,被告案發當天已是中六學生,理應有能力處理遺失財物的情況,官又批評被告不單止在遺失銀包後,沒有立即前往詢問處,亦未有找尋商場職員留下個人資料以待日後尋獲失物作聯絡用途,故認為其說法難以成立。
官指被告攜帶大量易燃物品外出不合常理
裁判官強調,即使被告在現場逃跑亦並非代表其必然犯罪,惟被告未能給予合理解釋為何會攜帶涉案物品,未能推斷涉案物品的正常用途,再加上現場有非法活動發生,被告又不合常理地攜帶超過300毫升的易燃液體,故法庭唯一推論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是有意用作示威活動中。
裁判官最終引其司法認知指,2019年6月起出現大量人士使用噴漆塗鴉,及利用易燃物品、打火機製造汽油彈進行縱火,涉案的易燃物品加上打火機亦可用作助燃,被告被搜出的勞工手套亦顯然用作在破壞時保護雙手,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7日上午聽取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被押入羈留室前,一度向親友及旁聽人士揮手,旁聽人士亦向其高呼打氣。
案件編號:WKCC24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