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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生磚掟水炮車 上訴庭准律政司覆核:監禁式刑罰恰當

18歲男生磚掟水炮車 上訴庭准律政司覆核:監禁式刑罰恰當

(獨媒報導)去年元旦遊行,一名17歲學生向水炮車投擲磚頭,身上被搜出易燃液體、打火機及鎚子等物。男生去年8月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判感化令,並賠償9,900元的水炮車維修費。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一度申請覆核刑罰,被主任裁判官錢禮拒絕。律政司之後再向高等法院申請覆核,上訴庭今(26日)考慮雙方陳詞後,認同監禁式的刑罰是唯一恰當,遂撤銷原本的感化令,下令先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6月10日判刑,期間男生須還柙。

上訴庭批評原審裁判官未有遵從判刑指引

答辯人為男生陳業云,去年8月承認兩項控罪,還柙14天後,獲判18個月感化令,現已完成接近一半感化期。覆核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張慧玲審理。

3名法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上訴庭早已在SHY案中,就14至16歲的青少年案件列出判刑指引,而這些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各級法院均須遵從。潘官續指,儘管在裁判法院處理覆核刑罰時,SHY案曾被控方提及,惟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卻未有恰當地應用相關的判刑原則。

潘官指,18個月感化令是原則上犯錯、明顯不足,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明顯地側重於個人及更生因素,而未有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男生在甚麼情況下犯案、案情嚴重性和男生的罪責,故批准覆核申請,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律政司:掟水炮車行為激發他人的風險十分高

律政司代表蕭啟業指,案件發生在一個暴動場合,警方掃蕩驅散期間,男生一直混入記者群當中,之後他突然衝出來,向水炮車投擲磚頭。蕭指,男生的行為激發其他人襲擊警車的風險十分高,加上火炮車屬重要的車輛,令罪行更加嚴重。此外,蕭指男生身上攜帶危險物品包括鎚子、?刀和打火機,令案情更加嚴重,並非一般的刑毀案。蕭認為,阻嚇性的刑罰是恰當,男生一方所建議的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代表男生的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男生曾縱火、設立路障或身處於暴動人群中,他攜帶的鎚子非常細小,不能用來作嚴重的破壞。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打斷問,為何男生身上會有鎚子,又多番追問為何他還攜帶打火機,並指男生在原審裁判官面前的求情中,未有解釋為何攜帶打火機。代表男生的大律師回答稱,男生帶著打火機並沒有特別原因。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續指,男生的向水炮車投擲磚頭的行為十分具挑釁性,會激發他人仿效,而原審裁判官卻未有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

代表男生的大律師指,男生升讀副學士學位後,成績有進步,顯示他有真誠悔意,他有望升讀二年級,若果現階段判處監禁式刑罰是過重,亦會導致他無法繼續學業,男生一方認為合適的刑罰是社會服務令。

現已年滿18歲的學生陳業云承認於去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水炮車);以及保管一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鎚子。

律政司今年1月曾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刑罰,要求改判男生入勞教中心。可是主任裁判官錢禮指,考慮到案情、求情理由、陳已還柙14天、已接受了5個月感化,而且感化進度報告非常正面,陳現時正就讀商業及管理副學士課程,學業成績表現良好,若果現階段改判阻嚇性刑罰是不恰當,故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CAAR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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