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去年元旦遊行,17歲學生向水炮車投擲磚頭,身上被搜出易燃液體、打火機及鎚子等物。男生去年8月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獲判感化令。律政司不滿刑罰過輕,一度申請覆核刑罰,被主任裁判官錢禮拒絕。律政司之後再向高院申請覆核,上訴庭早前考慮雙方陳詞後,認同監禁式的刑罰是唯一恰當,遂撤銷原本的感化令,下令男生須還柙候判。上訴庭今(10日)考慮多份報告內容,最終改判男生入勞教中心,書面理由將稍後頒佈。
答辯人為男生陳業云(現18歲),去年8月承認兩項控罪,還柙14天後,獲判18個月感化令,已完成接近一半感化期。
是次覆核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法官張慧玲審理。
判刑前,代表陳的大律師稱,男生正就讀HKU Space,將升讀二年級,故希望判入更生中心,盼完成服刑後趕及在9月開學。惟法官稱,大專學院一般可以申請延遲學期,況且若然男生想盡早獲釋以繼續學業,可成為他在獄中爭取較好表現的誘因,最終按照報告建議,判男生入勞教中心。
根據《更生中心條例》,學員在更生中心的拘留期為3至9個月不等。另根據《勞教中心條例》,14至20歲的學員須至少拘留1個月,但不得多於6個月。
現已年滿18歲的學生陳業云承認於去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一輛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即水炮車);以及保管一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鎚子。
律政司今年1月曾在裁判法院申請覆核刑罰,要求改判男生入勞教中心。可是主任裁判官錢禮指,考慮到案情、求情理由、陳已還柙14天、已接受了5個月感化,而且感化進度報告非常正面,現時正就讀商業及管理副學士課程,學業成績表現良好,若果現階段改判阻嚇性刑罰是不恰當,故拒絕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再申請覆核,3位法官早前考慮雙方陳詞後,指上訴庭早已在SHY案中,就14至16歲的青少年案件列出判刑指引,而這些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青少年罪犯,各級法院均須遵從。上訴庭批評,儘管在裁判法院處理覆核刑罰時,SHY案曾被控方提及,惟原審主任裁判官錢禮卻未有恰當地應用相關的判刑原則。
上訴庭指,18個月感化令是原則上犯錯、明顯不足,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明顯地側重於個人及更生因素,而未有考慮其他因素,包括男生在什麼情況下犯案、案情嚴重性和男生的罪責,故批准覆核申請,撤銷原有的感化令。
案件編號:CAAR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