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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女生拆鐵欄囚4個月 上訴冀刑期下調符合條例「洗底」 官改判3個月

17歲女生拆鐵欄囚4個月 上訴冀刑期下調符合條例「洗底」 官改判3個月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8日「黎明行動2.0」,17歲女學生被指與另外5人於大圍的天橋上扯低圍欄,去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遭裁判官崔美霞判囚4個月。女學生申請定罪及刑期上訴,今(11日)在高等法院聆訊。上訴方透露,雖然上訴人上月底已服刑完畢,但她仍會申請刑期上訴,因希望法庭能將刑期下調,以符合《罪犯自新條例》中,若判監3個月或以下,而在判刑3年內不再被定罪,就可「洗底」。法官李運騰最後批准刑期上訴,改判囚3個月;定罪上訴則被駁回。李官指將於10月31日前頒下書面理由。

上訴人為趙琬殷(現年19歲,案發時17歲)。她被指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沙田連接文林路及松嶺里的行人天橋,與另外5人拆毁鐵欄。

上訴人上月底出獄 冀改判3個月或以下 以符合條例「洗底」

上訴方指,原獲保釋的上訴人於7月28日主動撤銷保釋,並於9月30日刑滿出獄。但上訴人仍然申請刑期上訴,並希望法庭能將刑期下調,以符合《罪犯自新條例》中,若判監3個月或以下,而在判刑3年內不再被定罪,就可「洗底」。上訴方亦指,判監3個月已可以達至更生之效,而且被告非領導角色,只是在場作鼓勵,在他人拆毀欄杆後協助扯開。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除非原審裁判官在量刑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重,否則刑期沒有下調空間。她又指,上訴人是有預謀犯案,當時有手套等。李官則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是上訴人自行攜帶手套。

官駁回定罪上訴 質疑事前曾與其他被捕人聯絡

至於就定罪上訴,上訴方指警員觀察被告及另外4人跑上天橋時,其位置受到阻礙,不可能清晰看見,而且警員的視線曾斷開。

法官李運騰問及為何上訴人會突然在天橋跑,並指唯一解釋是因警員追捕:「唔通練跑咩?」上訴人指被告沒有作供,這單純是臆測,惟李官反駁:「係推理。」

另外,李官指出上訴人於案發前,曾與兩名被捕者以電話聯絡,他不同意原審裁判官指僅反映三人是認識,因他們當時正身處同一地方,並質疑上訴方:「全部都係巧合?」李官指,上訴人與其他人拆開欄杆並放上單車,其目的呼之欲出。

律政司則指,警員視線有數秒斷開並不影響其證供可靠性。

原審官判刑時指若有人向路軌擲物 可令列車乘客傷亡嚴重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早前裁決時,接納督察追截被告時視線雖曾斷開,但「時段以秒數計」,不足以影響觀察,故裁定上訴人罪成。崔官其後於判刑時指,上訴人於天橋造成的缺口令人可向下方路軌擲物,而案發正值上班、上學時間,一列載滿學童的列車如遇上障礙物,「傷亡可以十分嚴重」,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由於考慮到案件嚴重,最終判她囚4個月。

案件編號:HCMA6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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