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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女涉攜士巴拿 指遭警威嚇「帶返差館慢慢玩」 成功認人控方始傳召

16歲女涉攜士巴拿 指遭警威嚇「帶返差館慢慢玩」 成功認人控方始傳召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3日「七區行街」,16歲女生在沙田公園外被搜出士巴拿,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案件今(3日)在沙田法院續審。辯方昨指,案發當日有警員以強光照射被告眼睛,在被告兩度否認士巴拿屬她後,威嚇「而家就帶你返差館慢慢玩」;而士巴拿實來自該名警員,非從被告背包搜出。該名警員今出庭作供,否認曾以電筒照射和威嚇被告,辯方則透露,此警員原不在證人名單上,曾去信要求控方提供資料亦不果,直至去年往警署要求認人,被告於三人中成功認出警員,控方才提供相關資料及傳召該名警員做證人。

辯方:疑威嚇被告警原不在證人名單、被告成功認人才傳召

時任葵青反黑組偵緝警員15927饒家睿今作供。辯方昨指出,警方搜查被告期間,戴太陽眼鏡、身穿背心的饒在場拍攝,並手持長15厘米的涉案士巴拿走過來,問被告為何有士巴拿。被告否認屬於她,饒遂以強光近距離照射其面部及眼睛說:「好快啲講啦,我用部 cam(攝影機)錄住㗎!唔好講大話。」被告重申:「個士巴拿真係唔係我㗎!」惟饒回應:「唔好玩啦,你覺得我會信咩?你估我唔知你做咩呀?學人拆鐵欄係咪啊,我而家就帶你返差館慢慢玩!」

饒今供稱,當日與女警14299劉思一起到場協助,在同袍搜查被告時在旁戒備。他確認當時與被告有眼神接觸,但沒有對話;承認曾用電筒幫同袍照明,但否認以強光近距離照射被告面部及眼睛;承認有帶攝錄機,但當時沒有開着,解釋指當時情況已受控、也沒有人反抗,沒有需要攝錄。饒否認曾威逼利誘被告,又否認其時戴太陽眼鏡,「嗰時夜晚8、9點,戴咗真係行唔到路」。

辯方後透露,饒本來不在證人名單上,曾去信控方要求提供資料亦不果,直至2021年6月18日辯方律師去沙田警署要求認人,被告成功認出警員,控方才於同月21日回信提供相關資料。控方回應沒有第一次通信的資料,裁判官彭亮廷即不耐煩指「控方都冇轉過大律師」。控方又強調另有證人亦提及饒的警員編號15927,從來沒有隱瞞其身分,彭官回應並非指責控方隱瞞,只是關注審訊公平性的問題,並一度問及:「如果冇呢個事件,被告點認佢(饒家睿)出來?」

饒續在盤問下,承認案發後曾就案件作記錄,惟直至被告認人後,才有案件主管要求他提供相關紀錄和錄取口供。

警稱被告及父親在大律師陪同下簽署會面紀錄

協助搜查被告的女警14299劉思,則供稱當日接報有可疑人士逃跑並被截停,遂到場協助,在被告背包搜出泳鏡、口罩、防毒面罩、手套、生理鹽水等物品,並在背包外格搜出涉案的黑色士巴拿。被告隨即表示「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警員9898韓其昌遂拘捕被告,在劉的警誡下,被告再表示:「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

劉其後將被告帶返警署並通知她家長,搜身後向她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沒有表示不明白就簽收。被告父親和崔浩泉大律師後亦到場,劉再向被告父親和被告發出合適成人通知書和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二人簽署。劉之後作警誡會面,確認被告和父親在大律師陪同下覆讀會面紀錄並簽名作實,被告被問及有否修改時表示「冇嘢改」。

警否認士巴拿由同袍帶到現場、堅稱被告主動招認

辯方指出,偵緝警員饒家睿曾在場拍攝和接觸被告,惟劉思表示沒有印象,又指有同事用電筒,但不記得其身分。她又否認士巴拿非從被告背包搜出,而是由同袍拿到現場,亦否認沒有警誡被告,以及她或同袍曾威逼利誘被告招認。

就搜查的過程,辯方質疑,被告被搜出士巴拿後,劉「問都冇問」,被告就立即招認「有人叫我幫手拎嚟拆鐵欄」?劉同意,指「我一搵出嚟佢就即刻自己講」。她續指,被告第二次招認亦是在她沒有問及士巴拿的情況下,「一警誡完就講」。辯方指被告較文靜,不會主動出聲,劉回應「問佢咪會答」,但這次她則是「唔問都自己講」。

辯方又指,劉當時搜查時是倒轉背包,將物品全倒出來逐件搜查,再一手撥在一起全放回背包。劉不同意,堅稱是逐件逐件拿出來放在地上,再幾件幾件放回背包。辯方又指,劉搜查時是半蹲在地上,惟劉稱自己一直站着,只是彎腰拿取物品。

警認記事冊無即時記錄被告招認

劉並確認,即使被告當場作招認、亦搜到與案有關的證物,但沒有即時記在記事冊,「一隻字都冇」,因「當時環境唔許可」。她同意,當時附近沒有堵路示威、警方人數遠比被截停人數多,且人流稀少,沒有市民或記者聚集,也有數輛警車和軍裝警員在附近戒備;惟她不同意,現場環境是容許即時作記錄。劉又肯定供詞上搜查逾10件證物的次序與現實一模一樣,辯方質疑沒有當場記錄如何記得,她僅指「就係記得啦」,並否認與同袍商量如何填寫次序。

辯方續指,劉在搜查室曾把所有背包內的物品倒在桌上,當中夾雜樹葉和毛蟲,劉看到毛蟲還說了句:「哇,屌!」惟劉稱沒有印象和不記得。劉又確認,在等待被告家長到警署時曾在飯堂逗留約一個半小時,但她沒有將搜查細節補錄在記事冊上,僅於調查工作結束才補錄。辯方指,劉當時沒有記下是因為被告的招認不是事實,劉否認。

被告拒抄會面紀錄聲明 警不同意因沒有招認

就被告簽署的會面紀錄,辯方指出,紀錄上寫明如被告明白及同意內容,就要抄下供詞上的聲明並簽署作實,惟紀錄顯示,被告兩度拒抄下聲明內容,且不提供原因。劉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因沒有作招認而拒抄聲明,又指被告是在律師到場後才「乜都唔講」。辯方遂指,被告曾當着劉的面,向大律師崔浩泉說自己並沒有作過任何招認,但劉稱沒有聽到。

控方在覆問環節,要求女警澄清盤問時數度答「冇印象」的問題,是不記得抑或沒有做過,女警一律更正為「沒有做過」。裁判官彭亮廷一度不滿打斷,斥控方如有疑問便該在盤問時澄清,而非覆問時再逐條問題重複一次,浪費法庭時間。

案發時16歲的鍾姓被告,被控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公園外管有一支士巴拿。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STCC38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