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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少年涉向警淋鏹水 辯方指警毆打威嚇被告: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

15歲少年涉向警淋鏹水 辯方指警毆打威嚇被告: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

(獨媒報導)一名警員前年3月在牛頭角上邨調查案件時,有鏹水從常盛樓高處墜下,導致男警手臂等出現水泡及紅斑。警方追查後拘捕一名15歲少年,及後在其住所搜出生果刀等,他共被控4罪。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少年否認「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及「串謀縱火罪」,但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等兩罪。辯方反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因被告是在警員毆打及威嚇下招認,警員8015張浩然曾對被告摑面及打耳致流血耳鳴,並威嚇:「死曱甴,仇警啊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及「你唔攬咗佢,就拉埋你老豆返去」。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曾遭警打臉及踢大腿威嚇

控方署理高級檢控官勞泳珊指,警員於案發後兩日,即3月4日到被告家中搜屋;被告曾作口頭招認,以及在警署進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並希望呈堂。惟辯方大狀關百安反對,指被告的招認是在警員威嚇及誘導下作出,並非自願。辯方指,警員當日在被告住所外的走廊截停他,其中兩名男警衝向他並將他捉往防煙門後的後樓梯,多名警員包圍着被告,警員8015張浩然叫被告望向牆不要動,以及跪低。其後張命令被告站起,並於他站起時大力用手背反手打被告的右臉一下,其後男警D對被告稱:「你係咪痴咗線,快啲講晒啲嘢」、「做咩嘢掟差人?」等,期間曾捉住被告的頭髮。

警打被告耳致流血並稱:你係咪仇警,曱由

接著,警員張浩然問被告:「你係咪仇警,曱由」、「快啲講,係咪掟差人?」,期間用膝蓋踢被告右大腿約4至5下。張又對被告說:「死曱甴,仇警吖嘛,話啲差人揼你落樓啊嘛」、「我係變態嘅,信唔信揼你落樓?」。然後男警E對被告說:「細佬,你快啲認咗佢,你仲細,無事嘅。」

警員停止對被告問話期間,被告聽到背後有警員說話,便向右後方望了一眼,警員張浩然見狀用手背大力打被告右耳,被告感到耳鳴聲及有血流出。然後,警員C或D對被告說:「你老豆都咁大年紀,你唔攬咗佢,就拉埋你老豆返去」。

其後警員D激動地叫被告企起身,並在被告起身後將被告推向牆稱:「講唔講,X你老母快啲認,我唔理,我宜家要你認。」,並作勢肘擊被告。

辯方指被告於錄影會面後才獲准與律師見面

辯方指,警方錄取警誡供詞時並沒有對被告施行警誡、解釋和給被告機會閱讀記事冊內容。在上述警員的誘導和威嚇下,被告不自願地簽署,他從沒作出相關的口頭招認及警誡供詞。直到第二次錄影會面結束後,被告才獲准和法律代表見面。

另外,辯方指被告是在不公平情況下作出招認及錄影會面,因被告案發時只有15歲,按照指引應盡量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雖然被告由父親陪同錄影會面,但父親患有妄想症,其精神狀況使他不能明白作為陪同被告錄口供的「合適成人」的權利和責任。而警方並未向其父親解釋警誠供詞內容,亦從沒讓其父親閱讀。

警供稱被告警誡下表示:一時貪玩,畀次機會

有關招認呈堂由「案中案」形式處理,控方傳召偵緝警員14797林宇德作供,其供詞指當日與另外4名同僚到被告住所附近埋伏,之後截停被告,並應被告要求將帶他到隱蔽地方搜身,於是將被告帶往後樓梯。警員拘捕被告後,他在警誡下稱:「我一時貪玩,星期一凌晨點幾見到差人喺樓下,所以我同施瀚荣喺廚房掟水樽,畀次機會」。

被搜出鎚仔及刀等 警指被告稱:諗住示威用

之後警員帶被告搜屋,其父親開門,林問被告:「較早前用咩將通渠水放入膠樽?」,被告稱:「用糖、鹽及茄汁用漏斗倒落樽,之後用嚟掟差人」。林又問被告房內搜出的鎚及刀等有何用途,被告稱:「呢3袋嘢係我嘅,我諗住用嚟示威用嘅,唔關我屋企人事」、「啲防毒面罩、手扣、鎚仔、電油同刀係我諗住用嚟示威用」。

警稱被告曾指出在廚房窗口掟樽

其後林見被告在大廳望着廚房位置,於是林問被告:「發生乜嘢事,係咪有嘢想講?」,被告指着稱:「就係喺廚房呢個窗口拎膠樽掟差人」。最後被告與父親被帶往警署,在警車上被告曾向警員指出在某間水電店購買通渠水。警員在警署曾分別向被告及父親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及「合適成人」通知書。林在主問下稱,在後樓梯時只有他向被告搜身,其他警員並無接觸被告。

控方播放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曾稱案發時施瀚荣想將麥當勞外賣丟出窗外,他見到有警員經過,於是叫被告將通渠水溝入糖、鹽及茄汁,施稱是在Telegram成上學習,會增加黏性。被告指自己曾掟3個膠樽,施則掟一個玻璃樽。而通渠水是施吩咐他買,因他怕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而案發後施將兩支通渠水帶走。

警頭頸刺痛、手臂大腿現水泡 獲4日病假

另外,承認事實指2020年3月1日晚,高級警員48335李有利(音譯)與警員27087到牛頭角上邨處理案件,期間見有水樽從高處墮下,兩人走近觀察,其後再有一水樽墮下,兩人逐暫避,他們再走出時見到有人擲下玻璃樽,並跌落於高級警員48335的一至兩米外行人路。警員的頭、頸及雙手前臂感刺痛,其恤衫有破洞並有硫酸味,且手臂及大腿出現水泡及紅斑,獲發4日病假。經檢驗後,化驗師發現該液體為硫酸,可致皮膚酌傷及視力永久受傷。

被告警誡下稱手銬屬朋友 遊行使用可能扮警察

被告今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2020年3月4日,偵緝警員20985帶同搜查令到被告住所搜屋,並檢獲2個黑色背包、一頂黑色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鴨舌帽、護目鏡及防毒面罩、一把生果刀、3把鎚、一支扳手、一副銀色手銬、兩罐打火機燃料以及3個頭盔等,其中一個頭盔被驗出施瀚荣的指紋。被告在警誡下稱手銬是屬於施瀚荣及蔡雲揚,他們出去遊行時使用,可能用來扮警察。他同意案情後被裁定罪成,將留待審訊完結後求情。

案件明(18日)續審。

案發時15歲的被告,被控「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指他於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常盛樓一單位向高級警員48335淋潑腐蝕性液體,即硫酸。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則指他於3月4日在同一單位管有3把鎚及一支扳手;另管有一把刀、兩罐打火機燃料及一副手銬。「串謀縱火罪」則指他於同年2月1日至3月4日,包括首尾兩日,與施瀚荣串謀縱火。

案件編號:DCCC 109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