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警方於前年12月8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的前夕,在灣仔民宿、荃灣貨倉等地檢獲槍械和違禁武器,共拘捕13人。其中10人包括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及「12港人」的3人等,今年9月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最高可囚終身;他們另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指他們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案件今(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次提訊,押後至明年2月21日再訊,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柙,他們離開時向親友揮手及擺出心心手勢。
本案共有13名被告,合共被控12罪。其中10人被控《反恐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交替控罪的「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罪」,以及「串謀謀殺罪」,包括:黃振強(22歲,無業)、吳智鴻(24歲,工程人員)、張俊富(22歲、學生)、張銘裕(20歲)、嚴文謙(21歲、學生)、蘇緯軒(19歲)、彭軍壕(33歲)、李家田(24歲)、黃店「3C維修工作室」老闆賴振邦(29歲,技術員)及許湛榮(24歲,物業管理助理)。同案另有鍾雪瑩(29歲)、蔡凱明(20歲)及陳玉龍(27歲),目前所有被告正還柙。
根據條例,任何人違反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11(B)(1) 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串謀謀殺罪亦最高可囚終身。至於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最高可處監禁20年。
《反恐條例》中「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豪(譯音)、梁靖希(譯音)及張健順(譯音),以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為上述控罪之交替控罪的「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則指,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豪(譯音)、梁靖希(譯音)及張健順(譯音)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至於「串謀謀殺罪」則指,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豪(譯音)、梁靖希(譯音)及張健順(譯音),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黃振強及張俊富另被控一項製造或管有爆炸品罪,吳智鴻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張俊富另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及鍾雪瑩則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蘇緯軒另被控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罪。
蔡凱明另被控協助教唆製造爆炸品而意圖摧毀財產罪,陳玉龍另被控串謀管有武器及彈藥罪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
《反恐條例》於2002年通過,當中對「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包括:「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的;或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的」及「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但條例列明不包括在任何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的過程中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
案件編號:ESCC2693/2019、50/2020、159/2020、1876/2020、885/2021、FLCC5525/2019、1222/2020、1860/2020、KTCC455/2020、STCC28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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