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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歲女童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57歲翁掟欄杆落橋 擾亂秩序罪成囚4個月

12歲女童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57歲翁掟欄杆落橋 擾亂秩序罪成囚4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10月示威者發起多區「開花」,年僅12歲的女童及另外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堵路,他們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早前受審,今日(15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淑嫻指,12歲女童除了當場被警方拘捕外,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顯示她的行為,考慮她的年紀,無法肯定她對自己的不恰當行為有充分認知,故裁定罪名不成立。同案57歲男子,則在自辯時承認曾將欄杆丟落橋下,故被裁定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4個月。

12歲女童、王釗鴻(23歲)及陳錫華(57歲)否認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官未能肯定12歲女童認知犯罪行為 非法集結罪脫

控方案情指稱,當日下午4時22分,荃灣近南豐中心的大河道一帶,有大批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期間一輛沒有標示警察字樣的七人車,高速駛向路障及人群,示威者紛紛走避,警長陳達斌拘捕了身穿黑衣、揹黑色背囊、手持長柄雨傘的第一被告12歲女童,之後交給女警5952處理。女警在女童的隨身物品中搜獲「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單張和黑色口罩等。

裁判官劉淑嫻指,本案並非要裁定警方駕車高速駛向路障和人群是否不恰當,當日案發現場毫無疑問地有為數不少的黑衣人士聚集,人群前方有水馬、竹枝及雜物等路障,明顯有堵路情況,構成擾亂公眾秩序,裁定現場正發生一場非法集結。

在審訊中,辯方就12歲女童是否對犯罪行為有認知提出爭議。劉官今指,雖然女童當日身穿黑色衣褲、用黑白色面具蒙面、手握雨傘,但是警方驅散前並沒有展示警告旗幟,警長陳達斌僅供稱衝向人群並拘捕了女童,然而控方並沒有任何證據是關於拘捕前後的行為。此外,女童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她被捕後的態度。劉官續指,女童剛完成小六課程,案發時中一開學不久,之後她便被捕,副校長供稱學校曾發通告告知家長《禁蒙面法》生效,可是不清楚家長有否告知女童,因此劉官無法肯定女童是否知道自己的行為不恰當,超出頑皮、搗蛋或惡作劇的程度,最終裁定女童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警證供前復不一 23歲青年脫罪

至於任職見習技術員的王釗鴻,匿名警員Y供稱目睹他在人群中手持磚頭,姿勢疑似準備投擲,一度望向警員Y,於是立即上前追捕,約10秒後便把他制服在地上。

劉官指,警員Y的庭上證供前後不一,不予接納;另一警員10536引述警員Y的說法,亦與警員Y的證供不一致,故亦不獲接納。劉官指,「警員目睹被告準備掟磚,於是上前追捕」與「警員向被告表示要拘捕,然後被告手持磚頭逃跑」是兩種不同的說法,由於控方舉證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所以裁定王釗鴻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57歲電器技工掟欄杆落橋 擾亂秩序罪成囚4個月

第三被告陳錫華早前自辯時稱,當日下午3時半與兒子一同到荃灣更改電話號碼登記人,在天橋上目睹一名男子被警察制服,便駐足觀察一分鐘,此時警方突然發射催淚彈,兒子跟隨其他人進入南豐中心走避,惟陳仍然逗留在橋上。陳解釋稱,當時感到「激憤」,警方不但沒有保障市民的安全,反而施放催淚彈,故將一個地盤欄杆掉落橋下,之後遭「速龍」以警棍擊打頭部,最終被制服及拘捕。

劉官指,陳錫華在自辯時承認將欄杆拋落橋下,構成了擾亂秩序的行為。可是劉官表示,無論是橋上或是橋下,都看不到3人或以上聚集,加上控罪地點與陳掟欄杆不相同,難見非法集結與陳之間有足夠關連,故裁定他非法集結不成立,但改為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立。陳的代表律師求情指,陳現為自僱人士,工作包括不定期維修電器,盼裁判官考慮他坦白承認曾掟欄杆,能從輕發落。

劉官最終判刑指,案發時正值社會不安寧和警民關係緊張之時,陳受警方催淚彈影響後將欄杆丟落橋下,以發泄自己怒氣,是危險的行為,因此舉有機會傷害橋下正在執勤的警察,也有可能渲染到附近人士,使現場環境惡化。劉官又考慮到被告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必需判處監禁,以達阻嚇作用,故判即時監禁4個月。

陳提出覆核定罪,並申請保釋以等候覆核結果,惟遭劉官拒絕,須在獄中服刑。覆核聆訊訂於10月29日。

案件編號:WKCC37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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