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16日大批示威者在旺角聚集,期間有人掟汽油彈,一名24歲地盤工否認暴動及蒙面受審,今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李志豪裁決時表示,由於被告被制服位置與暴動現場有一定距離,亦未能證明他從何處而來,不能排除他是在旺角街上看到人群跑而跟着跑,故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呼了一口氣,散庭後與家人擁抱。
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近2時,有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集結、築磚陣及照鐳射筆與警方對峙,警方多次發黑旗及橙旗警告均未有散去。及後有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隨即展開掃蕩,期間約30人迎面跑向警員,繼而轉身跨過路中央的花槽,被告最終在奶路臣街被制服。
暫委法官李志豪今裁決時表示,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暴動,只能依賴環境證供。他指,警員供稱當日有數十人迎面跑來,又有約7至8人轉身跨過花槽,惟沒有證據顯示該7至8人就是那數十人之一,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有跨過花槽。
李志豪認為,雖然被告一身黑色衫褲、戴藍色口罩屬不必要,被制服時又正值深夜、附近有暴動,但他在示威者散去後才出現、被發現地點又離現場50至70米,亦不知道他從何處而來,故不能排除被告是路過,或在警方掃蕩時身處旺角,見到人群跑就跟着一起跑,與暴動參與者無關。
他終指,由於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故裁定其暴動罪名不成立。而由於已裁定被告暴動罪脫,故他身處非法集結中蒙面的罪名亦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呼了一口氣,散庭後與家人擁抱,多名旁聽人士亦舉起拇指,神色高興地祝賀被告。另外,由於李志豪宣讀裁決時音量極細,故有旁聽人士散庭後需向其他人及保安確認,被告罪名不成立。
地盤工葉家明(24歲)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同案另有一名15歲男生同被控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罪、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案件編號:DCCC 53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