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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破曉行動 三青年非法集結等罪成判監12至16個月 官:犯法後才賣慘無補於事

11.12破曉行動 三青年非法集結等罪成判監12至16個月 官:犯法後才賣慘無補於事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多區出現堵路示威和警民衝突,三名青年被裁定非法集結、蒙面、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四罪罪成,還柙至今(29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陳炳宙判刑時多番批評被告的求情,直指定罪後才稱有悔意「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又強調犯事前應考慮清楚後果,犯法後才在法庭「賣慘」是「無補於事」,法庭也無責任令罪犯及家人「感到心安理得、幸福快樂」。

陳炳宙又指,案發的11月12日正值「反政府騷亂高峰期」,本案乃當天各區「有計劃和統籌的犯法行為的一部分」,被告恃着15至20人的「人多勢眾」犯案,令市民「不敢干涉他們無法無天的行為」,終判處三人監禁12至16個月。有旁聽人士聞判後不禁落淚。

辯方澄清報告有誤會、被告有悔意 官:不如傳懲教主任上嚟畀口供

法庭早前為三名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首被告和次被告均被指毫無悔意,體格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而第三被告則被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代表首被告陳彥陽的律師今澄清,報告中指陳堅稱自己無辜,乃陳以為要向感化官覆述案情,「溝通上有誤會」。陳炳宙即說:「有誤會?咁不如傳懲教主任上嚟畀口供啦。」辯方續指,陳已知道自己做錯事,並且有悔意,陳炳宙打斷並厲聲重覆三次問:「做錯乜嘢事?」辯方回應乃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次被告沒有補充陳詞。第三被告譚禹軒的代表律師則指,譚表現合作,望裁判官採納報告建議。

官拒接納被告有悔意: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陳炳宙休庭一小時考慮後,表示不相信陳彥陽指與懲教主任溝通上有誤會,並指即使他承認犯事,也是「遲來的悔意」,法庭不應容讓人「心存僥倖」否認控罪,再於被定罪後稱有悔意,因為這「只是博取輕判的權宜之計」。

至於次被告譚禹軒報告中堅稱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又指索帶是工作用具,但報告仍指他某程度上有悔意,陳炳宙則指,「一個人犯法後的懊惱與悔意是兩碼子的事」,若譚堅稱自己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則會接納他為完全沒有悔意。

斥被告犯事後「賣慘」無補於事、法庭無責任令罪犯及家人「幸福快樂」

對於譚禹軒求情指被捕時受傷,陳炳宙斥是「咎由自取」,因如他不逃跑,警方便不需使用7發胡椒球彈將他制服。

而張瑞麟的家人及僱主求情指他樂於助人和有責任心,陳炳宙亦不同意,批評若他樂於助人,便應協助清理堵路的雜物,而非以雜物堵路,損害公眾利益;而若他有責任心,則應一早承認自己干犯的罪行,「而非浪費納稅人金錢進行審訊」。

對於張求情指,被控後寢食難安、未能進修,亦令母親痛心,陳炳宙直言,這些均是每個人犯事前需考慮清楚後果,「犯法後才在法庭賣慘,實在無補於事」,又指法庭無責任令罪犯及家人「感到心安理得、幸福快樂」,法庭的同情心應留給案件受害人,即守法的廣大市民。

官稱本案正值「反政府騷亂高峰期」、乃當日各區有計劃犯法行為一部分

就各人的非法集結控罪,陳炳宙表示,此案各被告乃以「共同犯罪計劃」定罪,故無論各人有否直接參與堵路或縱火等,都要為相關行為負上刑責。他表示,三名被告「一身暴徒的衣着裝備」,隨時準備好對抗警方,加上人數眾多,乃早有預謀。雖然當時只有15至20人,但已足以讓市民「不敢干涉他們無法無天的行為」。

陳炳宙續指,被告恃人多勢眾,把上水區其中一條主要道路完全堵塞,又縱火焚燒一條交通燈柱,受影響範圍不單包括新運路,更令幾十米外的掃管埔路嚴重擠塞。雖然只有張瑞麟蒙面罪成,但第一及第二被告均有面罩套在頸項,可隨時拉起,令群眾毫無顧忌進行暴力行為的風險提升。

陳炳宙又表示,自己並非居於白色象牙塔內,知道本案發生的11月12日正值「反政府騷亂高峰期」,過去已有多宗同日發生於其他地區的案件於各級法院審理。他引述時任原訟庭法官潘敏琦指,當日是大三罷後的一天,非法集結、堵路、毆打警察等行為屢見不鮮,續指本案三名被告的犯罪行為實屬「當天各區有計劃和統籌的犯法行為的一部分」,其公害及整體嚴重性不算輕微,考慮案情、各被告的良好品格及求情,終決定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稱管打火機充氣罐嚴重 若火勢失控會波及北區公園花草樹木

就陳彥陽管有打火機充氣罐,陳炳宙指,現場有交通燈柱被焚燒,若警察並非及時趕到,陳早已用來作出更多破壞;加上縱火乃嚴重行為,案發地點附近為北區公園,萬一火勢失控,「整個公園的設施及花草樹木都會被波及」,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至於張瑞麟蒙面及管有35條索帶,陳炳宙指索帶可用以綑綁雜物築成路障,案發現場亦有類似路障,分別以3個月及6個月為量刑起點。

三被告判監12至16個月

陳炳宙續指,並沒有任何合理的減刑理由。考慮到非法集結罪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性質完全不同,但由同一事件衍生,決定將後兩者的兩個月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至於蒙面罪,因考慮非法集結的嚴重性時已考慮到蒙面因素,故蒙面的全部刑期可與非法集結同期執行。

最終陳彥陽、譚禹軒及張瑞麟分別判監16個月、12個月及16個月。

眾被告聞判表現平靜,散庭時向旁聽人士揮手,公眾亦紛紛揮手大喊:「保重!」遭保安喝止:「法庭係安靜嘅地方嚟。」有旁聽人士不禁落淚。

控方案情指,當日15至20名身穿黑色衫褲、戴口罩、帽和背包的人集結上水新運路近掃管埔路交界的四條行車線,他們以垃圾桶、鐵欄、雪糕筒等雜物堵路,有交通燈柱焚燒並被敲打,同時有人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三名被告被制服時逃跑。

三名被告依次為:陳彥陽(24歲)、譚禹軒(24歲)及張瑞麟(23歲)。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陳、張二人分別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塊布和耳掛式口罩蒙面;陳另被控管有一個打火機充氣罐,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張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35條膠索帶。

法官陳炳宙早前裁定三人非法集結罪成,另陳彥陽管打火機充氣罐、張瑞麟蒙面及管膠索帶罪成。

案件編號:FLCC89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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