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警方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驅散示威者。4人遭控暴動罪,其中兩人被裁定罪脫。律政司提出上訴,高院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將案發還給原審法官李慶年繼續處理。案發時為理大生的被告,今(13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3個月。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攜有紙條寫上「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辯方求情指,本案出現上訴延誤,由律政司提出上訴至判決歷時3年,影響被告更生。法官考慮到被告對恢復自由的合理期望被打破,決定給予五分一認罪扣減。
律政司上訴至判決歷時3年
被告為文員李俊皓(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被告在案發時為理大學生。被告於2021年7月被法官李慶年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於7天內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被告於2022年4月再次被捕,需要遵守保釋條件。事隔3年直至2024年7月,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決定將案發還原審法官。
辯方:本案出現上訴延誤、應給予減刑
辯方提出,本案出現上訴延誤,導致由案發至今歷時5年,影響被告的更生。辯方指,被告於2013年在中大修讀物理,期間患抑鬱症未能畢業。他於2021年康復後,修畢理大的地產及建設測量學學位,他一直沒有放棄自己,積極面對人生。
就減刑方面,辯方主張被告應獲25至30%減刑,因被告由案發至今等候5年,過程辛苦。另外,在案件發還後被告已即時表示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帑。辯方又提到,本案裁決時,現時常用的上訴庭及終審庭案例尚未存在,因此辯方當時未能全面及宏觀地考慮訴訟的風險。控方則認為,法庭給予的減刑不應多於20%。
官:示威者企圖重奪二號橋控制權
法官李慶年於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示威者有預謀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暴動屬中度至嚴重,共歷時13分鐘,示威者人數一度超過100人,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部分更擲中警員並燒着其制服及盾牌。李官指,暴動對公眾及警員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險,若二號橋再被佔據,會對公眾造成更嚴重滋擾。
官:被告支持暴動者、挑戰警方
李官續指,被告選擇留下,以衣著裝備與示威者形成同一陣線,是蓄意地憑藉身在現場鼓勵他人使用暴力。他明顯是支持暴動者及壯大聲勢,並挑戰警方及阻礙警方恢復公共秩序。被告的個人罪責屬低至中度級別。
李官採納3年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他同意辯方所指,2019年反修例產生的社運案件,需時演變成上訴庭的一些主流意見,再由不同例子演變成今天的暴動罪的普通法法律原則,不能以2024年的案例量度2021年審訊時未存在的案例。不過,李官認為此理據不足以作減刑理由。
官予五分一減刑:被告恢復自由的期望被打破
至於辯方提出上訴延誤影響被告更生,李官認為律政司在2021年7月提出上訴後,本可研究其裁決理由書,以及上訴庭於2022年6月就另兩名罪成被告的上訴判決書,但律政司卻在2022年8月才向李官呈交案件呈述草稿。當李官再三要求控方應正確地引述相關判詞,卻不得要領,導致他要求開庭處理。
李官指,本案在原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有別於一般檢控所出現的情況。被告本獲判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上訴應盡快提出,讓上訴庭排期。被告懷有合理期望恢復自由,但原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把被告的期望打破,也影響其更生進程。李官考慮上述因素,決定給予五分一認罪扣減,再因被告認罪節省公帑及其良好紀錄,減刑3個月,共囚33個月。
案情指被告攜紙條寫「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佔據中大二號橋,並向吐露港公路投擲大量雜物,導致交通嚴重癱瘓。警方於12日開始在場設立防線,當日早上示威者向警方投射鐳射光束並作出指罵及挑撥。至下午2時,示威者數目增至逾100人,期間有中大教職員嘗試調解,並要求警方退至二號橋後方。其後示威者用大型垃圾車築起陣線,警方警告不果。
至下午近3時,經中文大學校方代表與警方指揮官商討後,警方把部分警員撤離,只留下約5名警員留守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但不足半小時後,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推進,並向警方投擲汽油彈,部分更擲中警員,燒着其制服及盾牌。警方約3時半進行驅散行動,拘捕被告等5人。當時被告身穿黑色衫褲、頸上圍有類似衣物的物品。他攜帶的布袋內有保鮮紙及剪刀,並有一張紙條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Johnny Lee」。
律政司上訴時指,原審法官過份著眼於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而未有考慮其他壓倒性的證據,包括他被捕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有保鮮紙等。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並將案件發還給原審法官繼續處理。另一罪脫被告據悉已離港。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與一名女子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