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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大二號橋衝突 一人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11.12中大二號橋衝突 一人脫暴動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獨媒報導】2019年11月12日,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警方一度進入校園施放催淚彈和橡膠子彈等驅散示威者。三男一女大專生遭控暴動、蒙面等罪,其中兩人被裁定暴動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3日)聆訊處理,只有其中一名答辯人應訊,據悉另一人已離港。律政司指原審法官李慶年過份著眼於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而未有考慮其他壓倒性的證據,包括他被捕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有保鮮紙等。3名法官即日宣布批准律政司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並將案件發還給原審法官,讓他繼續處理。案件定於9月5日於區域法院提訊。

上訴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李俊皓(案發時24歲,理大二年級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和彭寶琴審理。

律政司:原審法官過份著眼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

律政司代表、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指,上訴理由之一,是原審法官李慶年過份著眼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答辯人何時到達暴動現場、逗留了多久,而未有考慮其他壓倒性的證據。

蕭指,當日上午10時許,示威者已開始與警方對峙,答辯人被警方截停的時候,暴動已經持續了一段時間,現場烽煙四起、地上佈滿磚頭,警察需要施放催淚彈還擊,以及展示警告旗幟要求示威者離開現場。蕭續指,答辯人被捕時身穿黑衣黑褲,背囊有保鮮紙。即使欠缺關於答辯人何時到場、逗留多久的證據,但是憑著現場環境和答辯人衣著,該些證據的「疊加效應」,可以推論到答辯人有參與暴動,而且該推論是壓倒性的。

答辯人:原審法官裁無罪時 已考慮了有否作出鼓勵暴動行為 還是純粹身處現場

代表答辯人的大律師表示,不爭議答辯人衣著,且背囊有保鮮紙;但同時原審法官李慶年清楚知道案發前一天中大發生暴動、無辜者必然會盡快離開等,他已經考慮了答辯人有沒有作出鼓勵暴動的行為,還是純粹身處現場,從而得出無罪裁決。

法官潘敏琦則指,辯方在原審結案陳詞稱,答辯人出現在暴動現場有很多可能性,例如受傷未能即時離開、旁觀者不認為自己犯法等,然而以上說法全部都沒有證據支持。

官質疑答辯人不可能看不到、嗅不到暴動情況

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法官既已裁定答辯人在暴動核心範圍被捕,若說由於未能得知他身處暴動現場多久,而無法推論他「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邏輯思維上有不合理之處。答辯人一方則回應,警方一開始推進之後,答辯人便瞬間被截獲,因此他到場的時間、逗留多久存疑。

潘官打斷指,答辯人並非「瞬間」被截獲,從警方開始驅散直到他被截獲,中間也有相隔4分鐘,並質疑如果一個人有4分鐘時間也未能逃離現場,他會否不是示威者後部,而是示威者中部,甚至是前部人士。答辯人一方則表示,接受潘官的說法可以是其中一個推論。

官質疑原審裁決有矛盾之處 致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答辯人一方又指,原審法官已經考慮了各項因素,包括答辯人攜有保鮮紙、剪刀和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的字條等,雖然原審法官未有在裁決理由書完全交待分析時的心路歷程,但是他已經仔細觀看影片及作了充份考慮。

法官潘敏琦聞言指,原審法官聲稱有考慮所有因素,可是,「係咪口惠而實不至呢?我哋唔知。」

法官彭寶琴指,原審裁決出現矛盾、前後不一、有衝突之處,而未有處理到,例如答辯人是否有可能看不到、嗅不到和感受不到暴動的情況,便是邏輯思維上有矛盾的地方,因而導致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經休庭約10分鐘考慮,3名法官宣布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原審的無罪裁決,並將案件發還給原審法官,讓他繼續處理。至於判決理由書則會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定於9月5日於區域法院提訊,期間答辯人獲准繼續以1萬元保釋,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和每月報到一次。

同案另一名被告陳起行原審時亦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遭律政司上訴。據悉陳已離開香港,律政司未有繼續針對他的上訴程序。

案件編號:CACC4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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