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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黃大仙 3學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官:非主導角色、無暴力行為

10.1黃大仙 3學生暴動罪成判入教導所 官:非主導角色、無暴力行為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國慶,有網民發起「六區開花」,於黃大仙等區舉行集會。其中12人在龍翔道被捕,各人否認暴動罪,審訊後僅1人罪脫,其餘11人罪成。其中3名案發時16歲至18歲的中學生,今(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李俊文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案發地點是九龍樞紐的龍翔道,惟暴動只歷時40分鐘,相對其他事件的交通及公眾滋擾較少,且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他又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號召或主導的角色,亦無作出暴力行為,參與程度較低。

官:本案的交通及公眾滋擾較其他事件少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本案暴動規模不小,有過百至上千人參與,案發地點是九龍樞紐的龍翔道,惟案發時為公眾假期,暴動只歷時40分鐘,相對其他事件帶來的交通及公眾滋擾較少。雖然本案有人掟磚及汽油彈,但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有財產如欄杆等受破壞。他又指,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號召、帶領或主導的角色,亦無作出暴力或激烈行為,其參與程度較低,只是以鼓勵形式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警員,而本案3名被告罪責相同。

官:被告案發時為中學生、衝動及受社會氣氛影響

李官考慮到3名被告案發時年輕,只有16至18歲,均為中學生。他們年少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現時有悔意,希望繼續學業並獲家人支持。李官指,報告建議第三被告方銘及第六被告郭晞桐入教導所,雖然報告建議次被告鄧有釗更適合勞教中心,但他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教導所的學業及職業訓練對被告更有幫助,因此均判3人入教導所。

辯方:被告望服刑後繼續中六學業,日後成為社工

辯方指,現時19歲(案發時16歲)的次被告鄧有釗因疫情已還柙兩個多月,他現時尚未完成中六,希望日後服刑完畢後繼續學業,過往亦熱衷足球及田徑。

辯方又指,被告只是身在現場鼓勵,身上並無攻擊性武器,其參與程度低,罪責比激進示威者低,而當日只有交通受阻。被告在報告中表示自己當日只是跟隨朋友到現場。被告的求情信提到自己對雙親後悔,明白當時用錯方法,沒有考慮後果,他日後希望成為社工,協助社會下一代。

李官引述報告指,被告適合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但勞教中心更為適合。辯方早前亦呈交相類案件判勞教中心的案例,惟李官問辯方,本案被告比起案例的被告年紀更大,且案例中的被告是認罪,他要求辯方解釋希望判勞教中心的原因。辯方指,在案情上,案發前起初是發生未經批准集結,後期才演變為暴力行為,次被告雖然沒有離開,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親身參與。

辯方:被告因好奇心到場,低估罪責嚴重性

第三被告方銘現時20歲(案發時18歲),辯方指他案發時為中六生,於2020年升讀國際商科副學士,他已完成上半年課程,但因案件停學。辯方指,他於2019年起關注社會,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以及因好奇心到示威現場,有人派發裝備給他。惟被告低估罪責嚴重性,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事後感後悔。報告指被告因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入勞教中心,惟適合教導所。

被告求情信:還柙期間情緒低落,向受影響的人致歉

至於第六被告郭晞桐,她現時20歲(案發時17歲),辯方指她當時非主導角色,參與程度低,身上只有眼罩及口罩等,沒有攻擊性武器,其被捕位置與暴動核心位置亦有一段距離。被告的求情信提到深感後悔,還柙期間情緒低落,希望向受影響的人致歉。

辯方指被告於2020年考文憑試,惟成續未如理想,故希望報讀私人課程再重考。被告在還柙期間深感後悔,疫情關係亦收信困難,但她仍然守規,並變得獨立堅強,希望多看書學習,以後亦會三思而行。被告亦計劃明年重考文憑試,並得到家人及老師的支持。

被告提及望判感化 官指不適合

另外,李官指被告在求情信中提及希望判感化令,以讓她外出與家人團聚,但李官強調案情嚴重,不適合判感化令,過往亦有案例判感化,但最後亦被律政司上訴,改判懲教院所。辯方解釋,被告想表達字眼不清晰,其意思是日後會遵守教導及指示。

本案12名被告依次為譚鈞朗(22歲)、鄧有釗(17歲)、方銘(19歲)、楊泳儀(20歲)、卓巧珠(19歲)、郭晞桐 (18歲)、鄧茜芸(23歲) 、戴珮玲(20歲)、王明佑(22歲)、伍祖儀(23歲)、劉智峰(24歲)及黃碧蓉(23歲),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第三被告方銘及第九被告王明佑另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管有鐵鎚及鐳射筆。其餘9名被告尚未判刑。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