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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尖沙咀 11人暴動罪成 10人判囚4年4個月 一人判教導所

10.1尖沙咀 11人暴動罪成 10人判囚4年4個月 一人判教導所

(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日多區發生堵路,其中尖沙咀多人被捕。12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11人罪成,一人罪脫。7女4男還柙至今(4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法院)判刑,其中10人被判囚4年4個月,20歲男學生被判入教導所。有被告求情指原獲社工碩士課程取錄,但因案未能入讀;亦有被告在被捕後患上焦慮症。法官王詩麗不接納辯方指檢控延誤屬減刑因素,因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減刑。不少被告求情指入獄後未能照顧家人,王官卻反駁被告在犯案應有心理準備會被捕,現在卻以無知及沒有深思熟慮作求情理由,實不合理。

本案共12名被告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罪脫,他為第六被告姚志杰(運輸工人;案發時24歲)。其餘11人則罪成,依次為:袁均穎(電影公司文員;案發時31歲、現34歲)、黃蔚霖(電影製作人;案發時23歲,現26歲)、黎穎霖(學生;案發時23歲,現26歲)、吳沛伶(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甄衛兒(學生;案發時18歲,現21歲)、彭漢深(地盤工;案發時29歲,現32歲)、張俊軒 (學生;案發時17歲,現20歲)、韋珍兒(尼泊爾籍學生;案發時22歲,現24歲)、梅卓羚(會計師;案發時24歲,現26歲)、林耀基(攝影師;案發時26歲,現29歲)及鄭子健(售貨員;案發時27歲,現30歲)。

除第八被告張俊軒(20歲)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10人被判囚4年4個月。

官:示威者目無法紀、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

法官王詩麗於判刑時強調,本案最嚴重之處為示威者明顯針對警察,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及法治,她直斥示威者行為「目無法紀」。當時示威者的一連串行為有殺傷力,包括將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回擲到警署,又向警署投擲汽油彈,最後導致警署正門的樹木起火,王官認為本案無人受傷實屬僥倖。她考慮到本案暴動程度、各人非帶領角色、無實質暴力行為及攜帶武器後,決定以4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不接納檢控延誤屬減刑因素,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

王官補充,各被告於求情階段表示因入獄而未能照顧家人,但她反駁被告在犯案前已知社會受摧殘,但仍繼續參與暴動,他們應有心理準備會被捕,現在卻以無知及沒有深思熟慮作為求情理由,實不合理。她亦不接納辯方指檢控延誤屬減刑因素,因被告可選擇適時認罪以獲減刑。最後她考慮到各被告有參與義工及社區服務,因此各人獲減刑3個月,最後刑期為4年4個月。

男學生判教導所 求情指被捕後患焦慮症

至於第八被告張俊軒(20歲),他於報告表示自己當時為旁觀者,王官指他沒有悔意,但他在還柙期間循規蹈矩。另外心理報告顯示被告被捕後患上焦慮症、與人疏離及經常情緒低落,但其重犯機會低。王官最後接納被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

官指被告刻意帶衫更換 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王官於判刑時曾反駁辯方說法,有辯方指被告沒有親自行使暴力行為。但王官認為,各被告已為自己作出預備,他們刻意穿深色衣服,有裝備保護自己,以更放膽及放肆參與暴動;部分被告更帶備衣服更換,目的讓人難以辨認以逃避刑責,因此他們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官:彌敦道是社會運動「地標」

王官續指,本案暴動規模和涉及範圍大,至少數百人參與,歷時一小時。她指2019年下旬新聞鋪天蓋地報導示威事件,社會運動屢見不鮮,示威者集結在中心地帶,公然霸佔道路,尤其彌敦道更是社會運動的「地標」。另外,示威事件不時在特別日子如七一等進行,警方必定會行動亦是廣為人知。

官:示威者自私無理、增無辜途人風險

王官表示,本案發生於十一國慶,示威者響應「六區開花」,同時暴動發生於人多車多的彌敦道。王官不同意辯方指案發時為公眾假期,示威者堵路所造成的影響較小,她反指當時交通癱瘓,司機在駕駛時需要格外小心。王官批評示威者行為「自私無理」,為公眾帶來諸多不便,而且假日遊人眾多,暴動於熙來攘往的鬧市發生,有機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亦增加無辜途人受影響的風險。

女被告求情指右耳僅三成聽力 無放棄終入讀中大新傳

辯方為次被告黃蔚霖求情指,其右耳聽力僅為正常人的三成,但她沒有放棄,努力入讀中大新聞與傳播系,主修創意媒體,並於2019年與男友成立製作公司。她曾為中大進行拍攝,亦與非牟利機構合作拍攝,推廣社會議題。新傳系院長亦讚揚被告獲得師長及同學信任。

至於第三被告黎穎霖,辯方求情指她完成倫敦大學的經濟課程,其父親患精神病,被告對於未能照顧家人感愧疚。她一直參與不同義工活動,例如在生命熱線機構擔任義工。

被告指原獲台灣一大學社工系取錄 因案失機會

另外,辯方指第四被告吳沛伶修畢浸大幼兒教育高級文憑,其後成為註冊的幼兒中心主管。她原獲台灣東海大學社工系取錄,但因本案失去入讀機會,這對她而言已是沉重教訓。

辯方為第七被告彭漢深求情指,他修畢助理工程課程,曾任助理工程師。被告求情指案發時接收太多錯誤價值觀的資訊,加上受傳媒報道影響,作出不智行為。第八被告張俊軒的求情指,他於被捕後患上社交焦慮症,感到孤單、抑鬱及絕望。

尼泊爾籍女學生指因案未能入讀港大社工碩士

為尼泊爾籍的第九被告韋珍兒的求情指,她視香港為家,並於2021年以一級榮譽畢業,在學期間多次獲獎學金。她希望成為社工服務少數族裔社群,本來將入讀香港大學社會工作系碩士,惟因本案未能如期入讀。另外,她亦內疚日後未能照顧母親及為她在日常中進行翻譯。

被告指原定4月往東京參加咖啡拉花比賽

至於第十被告梅卓羚,辯方指其父母離異,被告於13歲時發現父親自殺身亡,她承受不少童年創傷。被告於2019年修畢理大酒店及旅遊管理學位,以一級榮譽畢業。她希望日後能夠成為咖啡師,開設一間為人解憂的咖啡店。她已入圍東京咖啡拉花比賽,原定今年4月前往參賽,但因本案未能參與。就第十二被告鄭子健,辯方指他為家中經濟支柱,亦需要協助母親照顧中度智障的姊姊,而其弟弟仍就讀小學。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4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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