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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稱Mark Simon曾負責蘋果促銷及廣告 後期始協助黎私人事務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稱Mark Simon曾負責蘋果促銷及廣告 後期始協助黎私人事務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26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續接受辯方大律師的盤問,他稱不清楚 Mark Simon 在集團內的職銜,只記得他大概自2000年起已開始在壹傳媒大樓出現,曾受僱於蘋果促銷及負責廣告事宜,後來逐漸協助黎智英的私人事務。

周達權:Mark Simon 早於2000年於壹傳媒大樓工作 後來逐漸協助黎智英私人事

代表黃偉強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問周達權,Mark Simon 在壹傳媒大樓中有何角色。周指最早於2000年已見 Mark Simon 出現於壹傳媒大樓,當時受僱於蘋果促銷有限公司,負責市場推廣,其後蘋果促銷結業,Mark Simon 便負責蘋果日報的廣告事宜,後來逐漸協助黎智英處理私人事務。但周不清楚 Mark Simon 的實際職銜。

辯方又展示稅務記錄,顯示2013年至2019年期間,Mark Simon 擔任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2015年改名為壹動畫工作室有限公司)的營商經理(commercial manager),曾獲發款額8萬及27萬的薪金。自2016年起,Mark Simon 接替周達權擔任壹傳媒動畫的董事及公司秘書。

壹傳媒兩子公司簽訂合約 官不解「同一屋簷下」為何要合約

辯方續指,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於2013年被黎智英完全私有化,但此前它曾作為壹傳媒集團的子公司,於2010年5月曾與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接受後者提供的支援服務。

法官陳廣池問周達權,兩間公司皆屬壹傳媒集團旗下的子公司,可謂「同一屋簷下」,「serve 緊同一個老細或董事局」,為何仍要簽訂合約?周表示不清楚相關背景,只是當時的上司丁家裕稱兩者之間「要有張 agreement」,故要求他簡簽。他及後再補充,可能同事需計算用了多少人手和時間在提供支援服務上,從而計算花費了多少錢,即使兩者在同一集團旗下,但仍然屬不同公司,所以需簽訂合約。

壹傳媒動畫私有化後 續與壹傳媒集團簽訂協議

黃佩琪續指,互聯網改變了人的閱讀習慣,對《蘋果日報》帶來很大的挑戰,從過往集團年報可見,壹傳媒明顯側重數碼業務,往網上新聞及手機應用程式方向發展,又投放資源製作影片和動畫以呈現新聞,使「動新聞」成為了《蘋果》的標誌。

壹傳媒動畫有限公司被私有化後,於2014年與壹傳媒集團簽訂業務框架協議,前者向後者及其子公司提供動畫製作服務;後者亦會向前者提供會計、公司秘書、法律、人力資源及一般行政服務,因此兩者需有協調。惟周表示:「可能不時」,因壹傳媒集團會計部不會再負責壹傳媒動畫的會計工作,但若果雙方有交易的時候,便會一起「對數」。

辯方:製作動畫需台港兩地分部對接

辯方指,壹傳媒的台灣分部與香港皆共用同一會計及資訊科技系統,因為製作動畫過程需香港與台灣兩邊對接,首先香港分部把新聞資訊發送給台灣,壹傳媒動畫的台灣分部製作動畫後,便實時傳送給壹傳媒的香港分部。但周達權表示不知道兩地員工的製作和溝通過程。

辯方又從財務文件指出,香港壹傳媒支付動畫費用時,會先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支款予壹傳媒動畫,其後由壹傳媒動畫支款給其台灣分部。

法官陳廣池問,為何 Mark Simon 的薪金並非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發支票支付。周指以他理解 Mark Simon 是壹傳媒動畫的員工,故會由壹傳媒動畫支薪。

案件明日續審。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7月21日提訊。控方基於周的身份「特殊」,申請讓他進出時使用法庭特別通道及獲護送,但不需要在屏風後作供,法官批准相關申請。

作供前,周達權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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