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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指蘋果有向力高收租 官:如左手交右手

黎智英涉欺詐案 周達權指蘋果有向力高收租 官:如左手交右手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1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本為同案第二被告的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繼續出庭以控方證人身份作供。他供稱在力高擔任後勤工作,力高自1998年起已佔用涉案處所營運,包括用作公司董事會議場地。周又透露蘋果有向力高收取租金,由測量師估算呎價,法官一度形容情況如「左右手」(左手交右手),問為何需要如此「均真」。

周達權稱擔任力高後勤工作

前壹傳媒有限公司財務總裁周達權供稱,他在力高顧問公司的角色主要是做後勤工作,包括簽署支票、檢查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和製作周年申報表等。力高每月的支薪和強積金皆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職員負責處理,絕大部份是自動轉帳。除了周之外,支票簽署員還有熊自強和Mark Simon。力高會計部的職員會就會計工作向周匯報,周亦會每年檢討她的工作表現。

多份文件顯示力高以工業邨地址登記

控方向周展示多份文件,包括力高的周年申報表、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和董事會會議紀錄等,顯示力高的登記和開會地址為涉案的工業邨駿盈街8號1樓,周亦不時以公司董事及秘書的身份簽署上述文件。

周:力高替22間公司提供秘書服務 包括蘋果促銷公司

此外,1999年被傳媒報導涉嫌違規佔用大樓的蘋果促銷旅遊有限公司,文件亦顯示登記地址為駿盈街8號1樓,董事為黎智英,並由力高擔任公司秘書,周曾代表力高簽署文件。

周亦確認控方所指,力高有替合共22間公司提供秘書服務,文件顯示黎智英的兒子黎耀恩為部份公司的董事之一,惟該些公司業務與印刷沒有關係。

周達權:傳媒報導力高後 黎指示搬走

至2020年3月,力高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為灣仔駱克道193號的一間辦公室,相關文件由周簽署確認。周達權解釋,因有報導指力高在駿盈街8號的處所內有辦公室,「Mark Simon 就話黎生同意呢啲公司全部搬走」,其後黃偉強找到駱克道的辦公室作為登記地址,於是便搬遷至該處。

關於黎智英位於嘉道理道的住宅,周稱由力高顧問公司與嘉道理置業有限公司(Kadoorie Estates Limited)簽署租務協約,力高的董事會授權任何一名董事或黃偉強代表力高簽署,因此周曾代表力高簽署。法官陳廣池問到,為何租約不是由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周表示不知道。

關於力高的業務,周指力高有投資台灣的地產、替遊艇和黎的住宅作採購維修,例如為桑拿房加裝強化玻璃。此外,力高會計部每月向周達權提交財務報表,周整理後會製作成報告,以電郵方式向黎智英匯報私人開支。

周達權稱蘋果有向力高收取租金

周又指蘋果印刷公司有向力高收取辦事處的租金,呎價由測量師估算,並根據佔用面積來計算租金。法官陳廣池形容情況如「左右手」(左手交右手),問為何要如此「均真」,周表示租務並非由他負責,所以不知道原因。法官又問為何蘋果與力高之間不簽訂租約,惟周表示:「我真係唔識答。」被問到2015年的年租為11萬5千,至2016年增加至23萬7千,為何款額在一年間升約一倍,周估計是因為力高的佔用面積增加。

審訊明日(19日)續。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7月21日提訊。上周五(13日)控方基於周的身份「特殊」,申請讓他進出時使用法庭特別通道,以及安排警員護送和獨立證人房間,但不需要在屏風後作供,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官批准相關申請。

作供前,周達權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