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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 力高搬走後即辭任董事 周達權:想與黎私人公司清楚劃分

黎智英涉欺詐案 力高搬走後即辭任董事 周達權:想與黎私人公司清楚劃分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違反租契條款而被起訴一項欺詐罪,黎被加控另一項欺詐罪,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審理,今日(19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本為同案第二被告的前壹傳媒財務總裁周達權,繼續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他供稱傳媒於前年3月大肆報道力高違規使用涉案大樓後,力高即更改商業登記地址,但實體辦事處仍留在大樓內,直至5月才正式搬出。此後周亦辭去力高董事,及不再以信託形式代黎持有股份,因「想同(黎的)私人公司有一個清楚啲嘅劃分」。

傳媒大肆報道力高涉違規 壹傳媒內部法律顧問囑咐「小心處理」

周達權供稱,2020年3月初有傳媒大肆報道力高顧問有限公司涉嫌違規使用壹傳媒大樓,其後Mark Simon 找了周達權一同商討,壹傳媒內部法律顧問何凱英亦協助查看大樓地契和使用情況。

何凱英發給Mark Simon的電郵顯示,何指力高的登記地址為工業邨駿盈街8號1樓,顯示它在該地段有業務進行,惟力高是私人公司,而非蘋果印刷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有機會違反地契,科技園公司發現後有權收回該地段。何並囑咐「小心處理」(exercise extreme care),及避免向科技園披露力高的營運地點,又建議力高盡快更改登記地址。

電郵顯示Mark Simon 主張搬走辦事處 不願承受風險

周得悉黃偉強尋得一間駱克道會計師樓地址,可以用作力高的登記地址,每個月須支付5千元,且Mark Simon 轉達老闆黎智英同意力高搬離,故於3月23日決定更改登記地址,由周簽署核實。

周續指,雖然力高登記地址改做會計師樓的地址,但是實體辦事處仍然在涉案大樓4樓。電郵記錄顯示Mark Simon、黃偉強和力高在台灣員工周瑞國之間就是否搬遷實體辦事處的討論。有人形容只改登記地址而不改實體辦事處的做法是「sham」(騙局),周解釋指,若果對外宣稱力高不在駿盈街8號營運的話,「係個大話、不真實嘅嘢」。Mark Simon 在電郵中表示,不想謊稱力高有自己的辦事處,因不想承受風險。

其後黃偉強負責物色新地方,最終找到了觀塘創紀之城第五期商業中心的一間辦公室。搬運公司的單據顯示,力高於2020年5月,把辦公室物品和文件,由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搬至該處。

辦事處完成搬遷同月辭去力高董事 盼清楚劃分

周達權供稱,他於2020年5月辭去力高董事一職,因為「想同私人公司有一個清楚啲嘅劃分」,又指「對我自己會好啲囉」。他解釋,過往壹傳媒財務總裁會處理黎的私人業務,可是他認為「管治上會唔太適合」,上述一連串事件發生後,他指需要「有個clear cut」,而黎智英的私人公司應交由他另覓人選處理。

法官聞言問:「但你做咗幾年(力高事務)嗰喎?」周表示:「我上手亦係咁」,但是「呢啲事件trigger我再諗,係咪應該再做。」於是周告知Mark Simon將會辭任黎私人公司的董事和不再以信託形式代黎持有股份。

庭上披露多項黎智英私人開支 官籲尊重私隱

另外,周供稱每月整理黎智英的開支報表,並電郵予黎作匯報。除黎的個人開支外,還有支付給家人和家庭傭工的津貼、力高員工的薪金、游艇和汽車的開支和數筆以百萬計的捐款。其中黎的兒子每月獲力高支付15萬元津貼,力高亦替女兒支付11萬卡數。

其間法官陳廣池打斷,指「每個人都有私隱要尊重」,提醒控方若遇到無關案情的個人開支,「最好有個節制唔好問嗰度喇。」

案件明日(19日)續審。

周達權原為本案的第二被告,早前獲准分拆另案處理,將於7月21日提訊。上周五(13日)控方基於周的身份「特殊」,申請讓他進出時使用法庭特別通道,以及安排警員護送和獨立證人房間,但不需要在屏風後作供,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官批准相關申請。

作供前,周達權確認已收到「免於起訴書」,若果在審訊中提供詳盡真確的資料,便可免於被起訴。

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一項欺詐罪。經修訂的控罪指兩人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藉着欺騙,即:(一)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黎智英否認另一項欺詐罪。經修訂後,該罪指他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藉作欺騙,即:

(一)向香港工業邨公司(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或其部份,並非按日期為1995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工業邨公司與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其後稱為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二)向科技園公司虛假地表示該處所或其部份是按上述提案計劃書、租契協議及租契中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使用或曾經使用。

意圖詐騙及誘使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契下的權利去採取行動,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工業邨公司(現稱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蘋果日報》於去年6月停刊,至同年12月,壹傳媒有限公司被高等法院下令清盤。黎智英另涉多宗未經批准集會案件,共判監20個月,亦在蘋果案中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而還柙至今。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