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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恐嚇《東方》記者罪脫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黎智英恐嚇《東方》記者罪脫 律政司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期間,被指恐嚇《東方日報》記者,審訊後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指案發時黎曾稱:「我實會搵人搞X你」,意指威脅會傷害對方。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20日)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黎罪名不成立。陳官頒下的判詞指,律政司未能證明原審裁判官在刑恐的兩個元素中,在法律裁定上均有出錯。

官:原審官在其中一個裁定有出錯,但未能證全部出錯

高院法官陳慶偉頒下的判詞指,刑事恐嚇包含兩個元素,分別為客觀的「被威脅的人受驚」,及主觀的「意圖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但若要上訴成功,上訴方必須證明原審裁判官的兩個元素裁定均為錯誤。

陳官指,就主觀的第二個元素,即使原審裁判官鍾明新認為事主於案發時仍在拍攝,顯示他並未受驚,但她卻考慮到黎智英身為財力雄厚的知名商人,事主當時沒有作挑釁,但黎不止一次回頭罵他稱:「我實會搵人搞X你」,加上他拍下事主容貌,任何一個普通人都會驚慌失措。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處理她的第二要素時在法律上犯了錯誤,因為她將兩個考慮因素合併為一個因素,並過分強調事主是否確實對黎的威脅感到震驚。

至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黎所說的「搞」字有歧義,未能足夠構成威脅,陳官則反駁,黎智英曾稱「我影X咗你相」,這句說話增加威脅性,可推論相片會交給其他人使用,而黎智英在警誡會面下曾稱:「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可見這個字沒有歧義。雖然上訴方指,可將黎智英否認的句子理解為承認,但陳官卻不同意,指如此理解會顛倒是非。

另外,在第一個元素裁決上,陳官認為沒有出錯,因原審裁判官不接納事主受黎的說話影響而產生精神壓力。由於上訴人無法證明原審裁判官的第一個裁決是不合常理,因此律政司上訴失敗。

黎智英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傷害並意圖使他受驚。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