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黎智英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越權 被駁回後提上訴被拒 申上訴終院亦被拒

黎智英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及入境處越權 被駁回後提上訴被拒 申上訴終院亦被拒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蘋果案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罪,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去年10月申請加入辯護團隊獲批,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果。人大於去年底釋法後,國安委建議入境處處長須拒絕 Tim Owen 的工作簽證申請。黎指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申請司法覆核,惟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駁回。其後黎再提出上訴,今年4月亦遭上訴庭駁回。黎不服決定,於5月14日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法官今(5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許可,並指黎一方提出國安委決定是否豁免於司法覆核等議題,並非可合理爭辯。

黎智英質疑國安委決定是否豁免於司法覆核

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及入境處處長,律政司司長被列為建議有利害關係一方,均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和大律師何卓衡代表。處理本案的3名法官為: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區慶祥。

黎智英一方今次提到,以下議題牽涉重大公眾利益,包括:

一、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決定,是否豁免於司法覆核?

二、人大釋法是否擴大了《國安法》第14條所規定的國安委法定職責及職能?

三、國安委的決定是否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

3名法官考慮後,認為上述問題並非可合理爭辯。原因包括,人大解釋的立法意圖是最為明確。人大亦無意對香港法院授予司法管轄權,以覆核國安委的任何判決、決定和行為。法院有義務根據解釋,解讀相關條例的明確含義。不論人大釋法有否擴大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都對本案沒有任何幫助,因香港法院需要遵循相關解釋。法官認為,黎智英一方錯誤解讀。法官同時命令黎智英一方支付訟費。

黎智英早前提出的入稟狀指出,2022年12月30日人大釋法之後,國安委於2023年1月11日召開會議討論。國安委在會議中作出兩項決定:

一、國安委判斷黎智英有意聘請 Tim Owen 作蘋果案的法律代表,很可能會構成國安風險,以及違反國家安全利益;

二、基於上述決定,國安委決定建議入境處處長,若接獲 Tim Owen 有關在蘋果案中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簽證申請,均須予以拒絕。

黎於2023年4月提請司法覆核,指國安委在行政長官未有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發出證明書之前,便決定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工作簽證,是逾越《國安法》第14條所規定的「法定職責和功能」。黎要求法庭宣布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逾越《國安法》第14條的權力,以及要求法庭撤銷相關決定。

《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2023年5月19日頒下判決,指本港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監督國安委;潘官亦指國安委並沒有越權,因此黎一方的申訴「完全沒有理據」,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黎智英針對潘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強調本港法院對於國安委和入境處的決定有監察的權力,以確保當局的決定在香港法治制度下是合法合憲。對於潘官指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權監督國安委,黎一方認為是錯誤,因國安委工作可以同時受本港法院的司法覆核管轄,以及向中央政府問責,兩者並行不悖。《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並不代表完全禁止司法覆核。

黎一方亦堅稱國安委籲入境處處長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工作簽證的決定是越權(ultra vires),超出了《國安法》第14條列明的國安委職能範圍。

上訴庭:一併解讀《國安法》第14條和人大釋法 條文意思毫不含糊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當《國安法》第14條和人大釋法內容一併解讀,條文意思便毫不含糊,沒有其他解讀的方式可能性。《國安法》第14條規定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而人大釋法釐清了「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另指出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而且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管轄。

《國安法》第14條亦規定,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人大釋法也有重申這點。上訴庭指這更加印證了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司法覆核監察,因為其工作性質及牽涉敏感性,若然在司法覆核過程中披露了相關資訊,便會有違保密的目的。

上訴庭又引述人大釋法,就「聘請海外律師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需要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但是若果法院未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依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而履行職責,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認同首席法官潘兆初的判決,國安委和入境處處長的決定並不受司法覆核管轄,因此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CV1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