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明愛馬鞍山中學兩名男學生涉嫌在校內保管含烈性炸藥TATP的0.34克粉末,校方發現後報警。經審訊後,首被告中六生被裁定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均成立,次被告中四生的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則不成立,他申請訟費獲批。首被告還柙至9月28日求情判刑,期間索取各懲教院所報告。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拒絕接納首被告自辯稱管有粉末是為做實驗及自學等合法目的;他指被告是年少輕狂,抱貪玩心態。郭官另接納次被告的解釋,指首被告將粉末塞入其手,閉路電視亦見次被告屢想將錫紙包交回首被告不果。
官:被告非做實驗,是年少輕狂貪玩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首被告中六生黎文光明知而管有爆炸品,但他自辯時稱管有TATP粉末是為做實驗及自學,其目的合法。辯方引用英國案例,稱實驗在在法律上可構成合法目的。郭官考慮被告的供詞後,拒絕接納其解釋,他指被告並沒有提及做甚麼實驗,從中學習甚麼,被告根本是年少輕狂,抱着與放煙花放炮仗一樣的貪玩及追求刺激心態,滿足好奇心。
官:被告將目的削足適履地說成做實驗
另外郭官指在引爆TATP爆炸粉末的過程當中必然有人身傷亡或物品損毀的風險,被告在網上搜尋資料時已得知,他是心知肚明,卻依然繼續把TATP粉末帶回學校並打算在公眾地方引爆,將「合法目的」沾污變為非法。
郭官又指,被告只是中學生,化學知識有限,不像大學老師或實驗室人員般受過專業訓練,可以在相對安全和可控的環境進行對實驗;而被告說是為了向化學老師請教而將粉末帶回學校亦站不住腳。事實上,他由始至終沒有向老師請教,他甚至不用把粉末帶回學校,可從互聯網捜尋。
郭官認為被告的證言殊不可信,包括他稱從不知名的黑衣人手中獲得粉末,明顯被告借用案例,將管有粉末的目的削足適履地說成是為了實驗和自學,企圖脱罪。最後裁定他兩項管有爆炸品罪罪成。
被告無牌管有彈藥罪罪成 官不接納用作裝飾品
至於被告另涉在銀包管有一枚子彈,其被控的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亦罪成。被告聲稱他在街上拾到一枚金色子彈後,把它收藏在錢包上向朋友炫耀,是作個人裝飾之用,也符合《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條就「彈藥」定義中的豁免情況。
郭官考慮過被告的證供後,拒絕接納其解釋,認為他只是借用對「彈藥」定義的豁免,強把子彈説成是他私人裝飾品,以圖脫罪。郭官解釋,被告並非以任何裝飾品的形態擺放、配帶或者收藏子彈;他稱不經意地展示給朋友炫耀這想法更是不設實際。郭官強調,條例訂明豁免的是裝飾用品,不能因為被告閒來只將物品拿出來觀賞或向別人展示,便把物品變成裝飾品,否則便會被人濫用這豁免理由,逃避法例規管。
次被告罪脫 片見他拒絕接收首被告塞入其手中的爆炸品
就次被告中四生趙旭,他作供指首被告在操場把涉案的錫紙包不由分說的交到他手上,他並不想要但首被告拒絕接收,並迅速在鐘聲響起後轉身離開。他一時不知所措便拿在手𥚃,仍來不及棄掉就給老師捉住,為免麻煩他便說是茶葉,後來知事態嚴重便如實向老師交代。
郭官考慮後,決定接納次被告的解釋,學校閉路電視片段清楚顯示,次被告在操場屢想將錫紙包交回首被告手上不果,有關片段完全支持次被告在庭上的說法所言非虛。
郭官續指,故此控方不能證明次被告在案發時是意圖在有需要時保管或者控制該錫紙包。雖然次被告曾說首被告打開該錫紙包時說過是燃燒後會爆炸,但他說首被告為人自誇自擂,所以半信半疑,加上他在內地見過炮竹煙花的粉末是黑色而不是白色的,所以以為是梳打粉,並不相信是爆炸品。郭官認為次被告有理由相信錫紙包內並非爆炸品。
次被告申請訟費獲批 官:屬無妄之災
次被告向法庭申請訟費,遭控方以被告自招嫌疑為由反對,因被告起初曾向老師訛稱錫紙包內的為茶葉。郭官最後批出訟費,指本案對次被告而言是無妄之災,被告在警方查問下亦和盤托出,他起初向老師訛稱是為避開麻煩,屬人之常情,被告不但沒有誤導,反而配合警方調查。
首被告黎文光還柙至9月28日求情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郭官表明不會排除判監可能性。
兩名被告為中六生黎文光(20歲、案發時19歲)及中四生趙旭(案發時18歲),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黎文光另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和一項無牌管有彈藥罪。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1月27日,在馬鞍山管一個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而該些粉末為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黎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八分一粒豌豆大小的TATP粉末,以及管有一發空包彈。
案件編號:DCCC34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