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涉去年20次在公眾場合叫「光時」等口號,他否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早前被裁定罪成,為第二宗審訊後被定罪的《國安法》案。辯方今(11日)在區域法院求情,官押後至下午3時半判刑。辯方指被告的求情信明言反對市民抱仇恨,又無法接受市民做出「私了」行為,被告亦無作出暴力或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惟法官陳廣池質疑被告不認為自己有問題,指出被告在開審首日撰寫的求情信,以「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作署名,認為被告仍感到自豪。
辯方:被告於2019年無參與社會運動
辯方今為被告求情時,讀出早前法官陳廣池為被告索取的心理專家報告,指被告沒有大的心理問題,有一定理解能力;被告於較差的家庭環境成長,與家人缺乏溝通亦不親近;被告為人孤獨,甚少個人興趣及嗜好,讀書成績差,之後任外賣員。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提及以前沒有夢想,2019年亦沒有參與社會運動,因不認為自己能作出甚麼幫助。
辯方:被告指無法接受市民做出「私了」行為
辯方又指,被告的求情信明言自己反對市民抱仇恨,又無法接受市民做出「私了」行為,被告自己亦無作出暴力或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因此他並非鼓吹暴力的人。惟陳官質疑被告不認為自己有問題,亦毋須如報告指可於服刑時接受心理治療;陳官更指出被告在開審首日撰寫的求情信中,以「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敬啟」作署名,認為被告仍感到自豪。
辯方:沒有如唐英傑選擇特定意義日子犯案
辯方又指,本案的嚴重性比唐英傑案低,因被告沒有如唐英傑選擇特定意義日子犯案,而被告被捕時亦與警方合作,沒有衝擊警員。陳官則對此不同意,因唐英傑於一天內犯案,但被告卻於分別約20天犯案,質疑其嚴重性比唐英傑案更高。辯方回應,因被告對他人或警員的身體危害較少,且沒有一次是作出公然挑戰。辯方指不認為被告達至條例中較嚴重情節,毋須判5年以上。
陳官早前裁決時指,煽動罪毋須證明他人實質受煽動犯案,被告叫口號無人響應不代表無煽動行為。陳官不同意被告行使言論自由,又認為煽動可潛而默化,他似乎以為自己有政治使命去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港人相信港獨,建立香港共和國。
陳官亦表示,被告於3個月內在不少場合亦如人肉錄音機般重複政治陳述,毫無疑問是有犯罪意圖,並非自我陶醉或錯誤理解《國安法》。陳官指被告亦提及滲透的目標,即是由小學、中學、大學開始宣揚再擴展到社會,再滲透到每個香港人。
控罪指,馬俊文(31歲、無業)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案件編號:DCCC 12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