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於2019年12月,「屠龍」小隊及另一「勇武」隊伍,被指計劃在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察,遭律政司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本案為條例自2002年通過以來首度使用。他們亦被控「串謀謀殺」警察。7名被告當中,6人已還柙3至4年,直至今年4月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並由3男6女陪審團審理。經過逾80天審訊後,陪審團最終裁定6名被告無罪,1名被告交替罪成。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被告在高院原訟庭經陪審團被判無罪後,律政司不得就無罪裁決上訴,僅可就法律問題交上訴庭處理,但被告的判決最終不會受影響。而被告一方則可就定罪提出上訴。本案中到底如何定義「恐怖主義行為」?為關鍵的12.8行動詳情是甚麼?怎樣才算參與串謀協議?小隊各成員對行動是否知情?《獨媒》整理了本案的重點內容。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的定義?
本案被告被控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均屬《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控罪,條例於2002年通過,本案為律政司首次以此例起訴。根據法例,「恐怖主義行為」包含以下元素:
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
一、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三、危害行動者以外人士的生命
四、對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而上述行動的意圖是為強迫特區政府,或威嚇公眾人士,及為推展政治的主張而進行。
屬關鍵的12.8串謀內容?
控方的指控,牽涉被告計劃於2019年12月8日,用真槍及炸彈殺警察的行動。綜合庭上證供,行動日期為2019年12月8日,當日民陣會在港島區舉辦遊行,當遊行隊伍到達軒尼詩道及菲林明道交界時,吳智鴻打算在「屠龍」掩護下,在軒尼詩道擺放一大(12公斤)及一小(8公斤)炸彈,內藏鐵釘。
而「屠龍」、「閃燈」、「蜘蛛」及「本民前」等小隊,會在遊行人士到達軍器廠街天橋位置時,開始「裝修」及焚燒店舖,以引警察靠近小炸彈,其後吳會引爆小炸彈。「屠龍」及其他隊伍會再攻擊警察,迫他們到大炸彈位置,再由吳引爆大炸彈。槍手蘇緯軒則會身處軒尼詩道的「立興大廈」或「光華大廈」的高處,開槍掃射警員。當警察被擊中後,就會出現「全民執槍」。張堅順負責接載槍手離開;賴振邦則負責安排車輛接載拾槍的「手足」離開。
控方需要證明甚麼?
法官張慧玲在引導陪審團時表示,若要裁定某被告為12.8行動的串謀者,必須有證據證明他知悉並同意達成協議,並打算由該被告或其他參與者將協議付諸實行。但協議毋須以書面形式撰寫,其他方式如身體、語言、手勢或動作亦可達成。一旦達成協議,即使該參與者其後退出亦屬犯罪。
張官提到,以下3個情況不屬參與串謀,包括:對串謀不知情、無意圖加入串謀、「詐諦」加入串謀。
至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到底何謂「恐怖主義行為」?根據控方立場,此罪並非針對12.8的真槍炸彈行動,而一般示威活動包括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等,亦屬「恐怖主義行為」。因此,控方只需要證明眾籌的款項用作上述示威行為,而目的是意圖宣揚「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政治主張。
辯方卻認為,控方一直指控12.8行動才屬「恐怖主義行為」,從無提及其他示威活動亦包括在內。辯方亦指,從未聽過政府將2019年騷亂定性為「恐怖主義行為」,當時僅被定性為暴動。
本案控罪是甚麼?
本案被告主要面對4項控罪:
一、「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
二、 為上述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若第一罪不成立,陪審團可考慮此罪成立)
三、「串謀謀殺」罪(對象為警務人員)
四、「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以下為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
兩隊如何認識?
為「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表示,他於2019年7月在 Telegram 某個「公海」群組認識吳智鴻,當時已發生7.21白衣人襲擊事件,吳在網上發表報仇言論,吸引黃回應,兩人其後相約見面。直至「屠龍」正式成立後,吳再主動聯絡黃並拉攏他加入串謀。
吳智鴻的「無名小隊」先計劃、「屠龍」後加入?
控方的立場是,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首先籌備串謀協議,但控方沒有指明串謀協議成立的確實日期,僅稱吳一方最早於2019年9月底已經有殺警的「思維」,因他們曾討論要用真槍對付警察。吳一直沒有向「屠龍」的黃振強透露行動實際日期,直至11月18日,吳才向黃表示將在之後的大型遊行中執行殺警行動,「屠龍」會負責引警察。因此,控方指「屠龍」在11月18日起,才正式加入本案串謀。而「屠龍」成員於此日前的任何參與,並不屬加入串謀的直接證據。
辯方的立場是,直至12月3日,吳才告知黃行動實際日期。因此「屠龍」於12月3日起才正式加入串謀。另有辯方認為,由於吳在12月8日凌晨才向黃透露行動地點,故「屠龍」於12月8日才算加入。
各被告所屬的小隊?
本案被告主要分為兩隊,包括:「屠龍小隊」、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
「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隊員張俊富、 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
「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隊員彭軍壕、賴振邦、許湛榮
「屠龍」的成立?
據黃振強供稱,「屠龍小隊」的前身為「荃灣示威群組」,成員於2019年8月25日到荃灣「裝修」由黑社會「睇場」的店舖,為早前被黑社會斬的示威者報仇,此後成員決定改名「屠龍小隊」。小隊經「精英化」後只剩下約10名隊員。
「屠龍」成員的角色、行為及對行動的認知?
1)黃振強(屠龍):案發時20歲、無業
角色或行為:自稱「屠龍」隊長、負責用小隊名義籌錢並籌得近百萬。他在盤問下承認用小隊約30萬資金賭波;用20萬資金跟隊友去泰國旅行,期間前往嫖妓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被捕後表示知道吳一方有槍後怕受牽連,但仍投其所好希望獲資助金。黃又指吳透露事成後到台灣可獲百多萬,但他在庭上作供時卻推翻說法
2)張俊富(屠龍):案發時22歲、學生
角色或行為:在小隊中擔任「運輸工人」搬運物資、負責管理荃灣的物資倉庫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被蒙在鼓裡、對行動不知情、黃沒有交代過「屠龍」會配合用槍及炸彈的計劃
3)張銘裕(屠龍):案發時20歲、無業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西貢行山試槍(只能作為環境證供)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不知黃擅自代表「屠龍」答應吳、成員無同意配合
4)嚴文謙(屠龍):案發時21歲、學生
角色或行為:在「滅龍」群組參與討論、安全屋被捕、其房間有避彈衣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平日不積極參與小隊活動
5)李家田(屠龍):案發時24歲、浸大電影高級文憑學生
角色或行為:應黃振強指示剪輯「屠龍」示威精華片段以籌錢、參與西貢試槍、接收手槍(只能作為環境證供)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留在「屠龍」為搜集資料訪問及索取資助;沒有接收手槍
6)劉佩凝(非隊員):案發時24歲
角色或行為:於11月開設及管理「育龍」頻道籌錢、知悉款項用作買汽油彈等恐怖主義行為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不知黃振強如何使用資金、只是對黃言聽計從
以吳智鴻為首的「無名小隊」的成立?
據彭軍壕供稱,他在2014年社會運動中,認識激進組織「鐵馬組」的頭號人物吳智鴻,自己最後亦加入「鐵馬組」。直至2019年元朗7.21襲擊事件後,吳召集成員入元朗報仇。吳表示「大舊」劉偉德發起了新組織,吳的隊伍屬於其中一隊,但沒有隊名,因此在審訊中簡稱「無名小隊」。
「無名小隊」成員的角色、行為及對行動的認知?
1)吳智鴻(無名小隊):案發時24歲、工程人員
角色或行為:小隊隊長、負責策劃行動包括:採購槍械、安排到西貢試槍及炸藥、到華仁書院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內容完全知情
2)彭軍壕(無名小隊):案發時33歲、父親任警署警長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想退出不參與,但害怕吳智鴻殺害自己及家人,故不敢退出
3)賴振邦(無名小隊):案發時29歲、其姊夫為涉同案被捕的張堅順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及炸藥、到後樓梯測試引爆裝置、拿材料到華仁書院協助組裝炸彈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沒有試爆或組裝炸彈
4)許湛榮(無名小隊):案發時24歲
角色或行為:參與台灣軍訓、到西貢試槍及炸藥
對行動的認知(辯方立場):對行動不知情、試槍後已拒絕與吳聯絡、串謀協議成形之前已退出
5)蘇緯軒(非隊員):案發時18歲
角色或行為:因打「War Game」認識友人 Steven、對方邀請他擔任「槍手」、曾向吳智鴻推銷槍械
對行動的認知:對行動知情,應邀任「槍手」;後來不想親身用槍,但擔心被 Steven 殺害故不敢退出
哪些事件作為串謀的背景,哪些事件作為直接證據?
一、台灣軍訓
根據控方立場,9月的台灣軍訓並不屬本案串謀的直接證據,因當時協議尚未達成,僅可以作為環境證供(背景)考慮。
日期:2019年9月16日出發,為期兩周
地點:台中彰化縣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許湛榮、賴振邦、張銘裕
資金:由「大舊」劉偉德資助訓練費用、每人獲津貼機票及食宿共約8千元
原因:吳智鴻表示將會有大行動,需安排人手到台灣參與軍訓
內容:彭軍壕版本 —— 退役陸戰隊員「常生」提供使用槍械及鋁熱彈等訓練
二、入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
至於11月入大學實驗室偷化學品一事,控方立場是可指證「無名小隊」,但不能作為證據指證「屠龍」成員,因他們尚未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地點:城市大學及浸會大學實驗室
參與者:賴振邦、彭軍壕、許湛榮
原因:賴負責製作炸彈,並提議偷取化學原料
內容:彭軍壕版本 —— 賴找學校的學生組成臨時隊伍,到化學實驗室偷取化學原料
三、西貢試槍
控方立場是試槍事件可以指證吳智鴻一方,但不能作為證據指證「屠龍」成員,因他們尚未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1月16日晚至17日清晨
地點:西貢西灣亭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許湛榮、賴振邦、張銘裕、李家田
原因:吳智鴻表示槍械已到港,打算到深山試槍
內容:
彭軍壕版本 —— 吳當日帶備3支手槍、一支步槍、兩公斤炸藥。彭負責「睇水」期間聽到5下槍聲;吳負責測試炸藥,其後吳把手槍交李家田。
李家田版本 —— 自己被吩咐「行開啲」,沒有聽到槍聲。由於被捕後遭警方武力對待,故承認曾保管手槍,實際上沒有。
黃振強版本 —— 曾表示原打算和李家田去,後來不想參與故訛稱受傷缺席,改由張銘裕代替;但黃在庭上改稱受傷屬實。
四、「屠龍」大鴻輝會議
控方立場是,「屠龍」於11月17日晚在大鴻輝舉行會議時,他們尚未加入串謀,因此不能作為直接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17日
地點:荃灣大鴻輝中心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
原因:黃振強要求所有隊員出席會議
內容:
黃振強版本 —— 張銘裕及李家田匯報測試槍械及炸彈的情況;各人討論如何處置槍械但無結論
李家田版本 —— 自己被困理大,沒有出席會議
五、觀塘康寧道球場見面
控方立場是,吳智鴻及黃振強於觀塘康寧道球場的見面,是「屠龍」正式加入串謀的開端。
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地點:觀塘康寧道球場
參與者:吳智鴻、黃振強
原因:吳相約黃見面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吳向黃表示,將於之後的大型遊行中執行殺警行動,「屠龍」會負責引警察。吳又指槍械陸續到手,其團隊有人正製造 20kg 炸藥。吳亦叫黃找「蜘蛛隊」及「閃燈隊」商討行動。
六、「屠龍」成員到泰國旅行
據控方立場,「屠龍」成員在泰國期間得知12.8行動實際內容,是可以用作指證他們的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19日至23日
地點:泰國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原因:讓隊員放鬆回氣
內容:黃振強版本 —— 他向隊員表示小隊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只負責透過堵路或「裝修」引警方出來
代表張俊富的辯方立場 —— 黃僅表示可用煙花炮仗嚇警察
七、「屠龍」三陂坊會議
控方立場是,「屠龍」成員知道小隊將會配合計劃,因此可作為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25日
地點:荃灣三陂坊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原因:黃要求開會
內容:黃振強版本 ——「屠龍」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只會配合吳的計劃
八、到「3C 維修工作室」試爆
控方立場是測試引爆器事件是促進串謀,可作為指證吳智鴻一方的證據。
日期:2019年11月26日
地點:由賴振邦經營、位於荔枝角香港工業中心的「3C 維修工作室」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賴振邦
原因:測試賴與其他人製作好的引爆裝置
內容:彭軍壕版本 —— 到後樓梯進行測試,吳首先將 TATP 粉末放置發熱線,其後致電裝置上的手提電話,電話隨即震動,裝置發出「嘭」一聲,各人有拍攝片段
九、松記糖水見面
控方立場是,這次見面吳智鴻向黃振強交代行動日期,可作為指證「屠龍」一方的證據。但辯方認為,黃在今次見面才知道行動實際日期,因此「屠龍」在這個階段才算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2月3日
地點:荃灣「松記糖水」
參與者:黃振強、吳智鴻、「屠龍」軍師林銘皓、「閃燈隊」Kristy
原因:吳智鴻要求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吳智鴻告知行動實際日期為12月8日
十、「育龍」頻道發文指「目標集齊最少30粒龍心」
控方立場是,黃振強發訊息提及「真屠龍 onlin game」、「目標集齊最少30粒龍心」,這顯示行動的內容。
日期:2019年12月6日
地點:「育龍」Telegram 頻道
參與者:黃振強
內容:黃振強版本 —— 在頻道發訊息指「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 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有冇家長願意永久課金/支援玩家」,其意思指目標至少殺死30個警察
十一、到港華組裝炸彈
控方立場是組裝炸彈一事屬促進串謀,可作為直接證據。
日期:2019年12月7日至8日凌晨(行動前一晚)
地點:香港華仁書院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賴振邦
內容:彭軍壕版本 —— 他本人應吳指示到麥花臣球場公廁拿炸藥,其後在吳的母校香港華仁書院後山集合。吳在港華組裝炸彈,彭在旁拿電筒協助。吳著賴振邦將後備裝置帶到場,賴到場後亦有協助組裝,完成後炸彈被放原地。
十二、「薔紅」會面
代表張銘裕的辯方大律師姚本成提出,黃振強直至在「薔紅」餐廳的會面,才真正知道行動日期及地點,因此「屠龍」在這階段才加入串謀。
日期:2019年12月8日凌晨(行動前一晚)
地點:灣仔「薔紅」餐廳
參與者:吳智鴻、彭軍壕、黃振強、「屠龍」軍師林銘皓、「蜘蛛隊」隊員
內容:彭軍壕版本 —— 吳表示只有自己及「蜘蛛隊」隊長知道翌日的行動細節,其後帶各人走一次行動路線。
十三、安全屋
控方立場認為,黃振強在安全屋內向隊員交代翌日的行動,因此可證明成員對行動知情。辯方卻指,黃根本沒有交代過。
日期:2019年12月7日
地點: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
參與者:黃振強、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
內容:黃振強版本 —— 他向3名成員表示行動翌日進行,屆時「屠龍」會負責引警察
各人被捕日期及地點?
在行動當日清晨約6時,警方到「屠龍」的安全屋上門拘捕3名成員,包括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同時警方亦在吳智鴻的住所將其拘捕。
另外7名被告則於事後被捕,最遲被捕的為李家田,他於2020年6月11日才被捕。
各被告稱被捕後警方的行為?
黃振強:遭警員用警棍打、用手掌打臉、威嚇「送你上返大陸」
嚴文謙:至少3名警員將他按在床上、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賴振邦:遭警員強迫喝「滴露」及消毒酒精、被要求脫光衣服蹲下、威脅「一定整到你坐十幾碌」、將子彈放其身上摩擦
李家田:偵緝警署警長馮保羅等5人曾對他暴力對待,包括掌摑、拳打腳踢、施行「水刑」(毛巾蓋臉再淋水)、威脅要殺死他及母親。警察將子彈放在李身上摩擦,亦要求他在錄影會面前背稿
各被告之間的Telegram訊息對話作為證據?
在審訊期間,控方表示會依賴各被告在 Telegram 群組及私訊對話作為證據,並就此引用「共謀者原則」。在主問證人及出庭作供的被告期間,控方亦不斷向證人問及訊息內容。但直至舉證完畢後,控方突表示不依賴訊息的真實性,而「共謀者原則」亦不適用。控方指,該些訊息被視為「傳聞證供」,陪審團只需要考慮被告發言的原因。各辯方大律師及法官張慧玲聞後愕然,辯方認為控方改變立場造成不公。張官更表示:「我都嚇咗一跳」。控方其後表示,經反思後決定維持原本立場,即繼續依賴訊息及引用「共謀者原則」,並指自己早前表達得不好。
大部分被告並不爭議群組內的帳戶由其本人持有及使用,只有賴振邦爭議涉案電話並不屬他,而電話內的 Telegram 帳戶亦不是由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