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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限聚令上訴 黃浩銘質疑「姜濤誕」無票控 社民連工黨8人示威卻遭嚴苛對待

首宗限聚令上訴 黃浩銘質疑「姜濤誕」無票控 社民連工黨8人示威卻遭嚴苛對待

首宗限聚令上訴 黃浩銘質疑「姜濤誕」無票控 社民連工黨8人示威卻遭嚴苛對待

【獨媒報導】前年五一勞動節,社民連黃浩銘、曾健成、吳文遠和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麥德正、郭永健和何偉航,於金鐘示威促政府設立失業援助金,惟中途遭警方截停並票控違反限聚令。8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14日、緩刑18個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刑期,向高院提出上訴,今(19日)進行聆訊。無律師代表的黃浩銘親自陳詞,在庭上展示「姜濤誕」報導,指當日銅鑼灣人潮聚集但警方未有票控任何人,反而對於他們8人示威卻嚴苛對待。

社民連梁國雄和工黨李卓人因多宗集結案而正在服刑,今由懲教署囚車送往法院應訊。黃浩銘、吳文遠、曾健成和郭永健早前服刑完畢出獄,今亦親自到庭應訊。餘下上訴人還有麥德正和何偉航。8人於去年3月在東區法院遭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判囚14天,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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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遠

上訴方: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視兩個4人組為同一群組

代表郭永健、麥德正和何偉航的大律師黃宇逸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詮釋防疫規例中「受禁群組聚集」的定義。他舉例指,假設有兩組人分別於維園草地和硬地足球場各自舉行六四晚會,他們雖有共同目的,但由於物理距離遠,即使是同一個「集會(assembly)」也好,都可以被視為不同「群組」。黃又指,在某些情況例如潑水節,即使人與人之間距離超過3米,也依然有傳播風險。

黃宇逸從影片指出,警方在現場票控各人後,社民連和工黨各自以4人為一組,分別手持橫額遊行,然而原審裁判官卻錯誤地裁定兩個群組構成同一聚集。黃又指,一名女總督察曾向同袍指示:「工黨行先」、「俾返條路佢哋行」,顯示警方容許遊行進行。黃指整個示威遊行是和平,警方的關注點是社民連和工黨兩個群組有否足夠距離,法庭裁決時應考慮相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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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寶瑩

上訴方:行使和平示威權利 刻意採取措施減低風險

黃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被告沒有合理辯解而參與聚集。當日他們行使《基本法》及《人權法》所保障的和平示威集會權利,一如既往地在勞動節示威,還刻意採取一系列措施減低傳播風險,包括縮小規模、4人一組、兩組之間保持距離和選擇在疫情相對穩定的時候示威,若果法庭裁定他們有罪,將無法符合相稱性的要求。

刑罰上訴方面,黃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考慮當時被告無案底,又指行使憲法權利非減刑因素,被告有戴口罩卻批評他們「冥頑不靈」、「固執」、「不為大眾利益著想」,形容判刑明顯過重、限制遊行示威權利。

黃宇逸最後引述控方陳詞指限聚令是「臨時措施」,但他反駁指今時今日此說法已證實錯誤,疫情持續了兩年,預料限聚令在未來一段時間仍會繼續生效,是次上訴判決之所以重要,乃因為它將影響日後同類案件。

黃浩銘質疑「姜濤誕」無票控 惟對8人示威嚴苛

黃浩銘和李卓人沒有律師代表。黃浩銘親自陳詞指,遊行集會權利非絕對,可是「限制也不是絕對」,律政司一方在本案明顯嚴謹和狹義地看待示威,但法庭應寬鬆地詮釋限聚令,以保障自由和權利,盼法官糾正律政司在詮釋上的錯誤,釐清8名被告究竟屬於「8人」還是「4人+4人」的聚集。

黃續指,若果追星、拜山、睇樓等活動可因為「共同目的」而被視為「群組聚集」,變相間接否定社交距離的重要性。他認為,「共同目的」並非考慮因素,反而社交距離和聚集歷時多久才是考慮因素,因病毒不會因為人與人之間具「共同目的」而傳染。

黃在庭上展示今年「姜濤誕」的剪報,題為「人潮湧銅鑼灣,警無票控犯聚」,從相片目測當日人數比涉案示威多出40至50倍,質疑當局「為何對8人或4加4的示威咁嚴苛,但姜濤誕冇票控任何人?」、「法律係點樣架呢?法治又喺邊度?」

李卓人陳詞時形容,如今要就限聚令案件上訴是「可悲的一個發展」,慨嘆一個限聚令使《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權利消失。他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或律政司所指,即使示威遊行不可行,也可採取其他的表達方式,反駁指正因為示威遊行權利重要,才會寫在《基本法》內。

代表梁國雄、吳文遠和曾健成的大律師詹鋌鏘指,若果不同群組之間保持距離,便不構成聚集,群組之間是否有「共同目的」便變得毫不相關。他又批評律政司對於限聚令的詮釋使人無所適從。

聆訊明日繼續,律政司一方將作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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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陳寶瑩、吳文遠、黃浩銘和曾健成在法院外會見傳媒,一同高喊:「抗疫為名,打壓為實」、「安全距離不夠安全」、「政治目的拑制示威」。

吳文遠指,是次為首宗審訊後定罪並上訴至高院的限聚令案件,事發於2年前,他們為香港打工仔爭取權益,全程完全符合限聚令規定,包括安排4人一組及保持安全距離,可惜中途被警方截停,指他們因具有「共同目的」而違反限聚令,吳認為此為藉口來阻止合法示威,故會就「共同目的」上訴。

早前出獄的社民連成員鄧世禮和工黨何秀蘭亦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HCMA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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