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媒報導】《禁蒙面法》前年10月5日凌晨生效,當晚藍田啟田商場外有人堵路,19歲城大男學生被指曾大叫:「有狗呀!快啲走呀!」,另40歲女文員被搜出有索帶,各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亦為首宗被控違反《禁蒙面法》的案件。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3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還柙至7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男學生的懲教院所報告,以及女文員的背景報告。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引用「赴湯蹈火」湯偉雄案例中的「共同犯罪原則」,指本案中男學生擔當「哨兵」角色,邊跑邊高呼警方到場,女文員則曾用索帶將堵路物品綑綁,因此兩被告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堵路。
警長指聽到被告叫「有狗呀!」官指證供可信獲接納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引述供詞指,警長4019舒展鵬在警車上,見啟田商場外的行人過路處有人堵路,右邊有兩名分別穿白衣及灰衣持黑色長傘男子,後者被指為首被告吳隆平。期間兩人轉身跑,有人大叫:「有狗呀!快啲走呀!」,最後警長將兩人拘捕。
對於警長沒有留意到當時有否其他人在場,莫官指顯示警長坦誠道出案發經過,沒有誇大,加強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而在兩男子轉身後,警長開始聽到兩把不同聲音。莫官指警長證供誠實可靠,接納其證供指被告有份叫「有狗呀!快啲走呀!」,並認為被告通知其他人警方到場,與其他堵路者有共同目的。
女警認錯被告 官指作供坦白、記憶有錯可理解
至於次被告蔡玉雲,莫官引述女警19032的供詞指,當日她見一名黑色上衣及戴口罩女子,被指為次被告,她見到警車後跑走,女警向她警告2至3次後,女子曾跌倒再起身,最後女警用棍打她,並叫她除口罩。女警指曾見被告手持帶狀物體作出綑綁動作。
女警在庭上曾認錯被告,因她見到被告的時候被告是及肩長髮,但拘捕時卻是紮起馬尾。莫官指女警作供態度坦白,記憶有錯亦可理解,且被告可在追截期間為免散亂紮起馬尾,因對女子而言紮馬尾可以很快,亦合情合理。最後莫官接納閉路電視中的為被告。
官拒接納被告稱落街買食物拾索帶 質疑為何無故有完整索帶
次被告蔡玉雲出庭自辯時指,當晚是出外到7-11便利店買食物,當時穿黑衫黑褲,並因氣管敏感及哮喘戴黑口罩,以及拿着環保袋。她其後見很多人在街上,於是觀察15至20分鐘,回家途中見到一包索帶,於是拾起放入袋,以用作回家綁電線。她指當時沒有留意索帶的包裝及數量,因見到有人堵路只想跑回家,跌倒後卻被捕,之後聽到有人問及其姓名及電話,自然反應下回答。她在警誡下稱:「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嗰啲人」。
莫官認為被告的自辯供詞有多處不合常理,首先他質疑為何地上無緣無故會有一包狀態良好、共有50條的索帶,情況極不尋常,說法亦極為牽強。莫官又質疑被告沒理由在拾起時看不到索帶是對於別人有用的東西,若她真的想據為己有,亦沒理由不觀察其狀態或數量。
另外,莫官認為被告根本沒有在便利店外逗留,因她若見到街上開始多人,情況隨時會變混亂,她沒有理由不回家。莫官又懷疑被告在警誡下稱:「我只係落街行吓,我唔識嗰啲人」的說法是臨時作的。莫官又指,被告當時佩戴的是布質口罩,並非具過濾性的外科口罩,反而會更妨礙呼吸。他又質疑被告為何會在被問及個人資料時,會不在乎地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被告是反其道而行,做法荒謬。莫官拒絕接納被告供詞,並指說法不是真相。
官引「赴湯蹈火」案例中的共同犯罪原則
莫官最後指,次被告曾用索帶將堵路物品綑綁,符合擾亂秩序行為,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堵路。莫官引用「赴湯蹈火」湯偉雄案例中的「共同犯罪原則」,指非法集結中各人有不同角色,當中會有「哨兵」負責通知參加者。他指本案中首被告擔當「哨兵」角色,邊跑邊高呼警方到場,根據共同犯罪原則,兩名被告均與其他集結者有共同目的,並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另因兩人佩戴口罩,使用蒙面物品亦罪成。
求情指男學生屢獲獎學金 獲城大副院長寫求情信
代表首被告吳隆平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為城大電腦系二年級生,他為家中長子,父親於2007年中風。被告的中學老師均稱讚他品學兼優,並擔任領袖生,更屢獲獎學金。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因案承受精神壓力而成績下滑。被告父親求情信則指,兒子生性,並因父親失工作能力而任兼職幫補家計。
辯方又指,被告在案發後仍有參與大學義教團,負責人的求情信指被告幫助文憑試考生的學業及心理輔導,不求回報。城大電腦系副院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深刻反省自己行為,願意肩負責任。
辯方表示,被告是「太愛香港」才會犯案,又指案發前有堵路,但無證據顯示與非法集結有關,當時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亦沒有人向警方投擲雜物及叫囂等。
求情指女文員辭職照顧八旬父母
辯方為次被告蔡玉雲求情時指,其家中姊妹的求情信指被告為照顧家中八旬父母而辭職,被告亦已得到深刻教訓。被告的僱主則指她為理想員工,有責任心。
官指審訊後定罪 拒接納男學生有悔意
莫官聽畢求情後指,不接納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因他在審訊後被定罪,又指堵路是嚴重行為,對社會大傷害,對人亦造成不便,沒有正面效果。莫官明言即時監禁難以避免, 並押後至7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首被告的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以及次被告的背景報告。
被告吳隆平(19歲)及蔡玉雲(40歲),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為首兩名被起訴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被告。
控罪指,兩人於2019年10月4日和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啟田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於同年10月5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下使用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
案件編號:KTCC179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