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1月,地產經紀在示威場合附近被搜出48條索帶,審訊後被裁定《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皆遭高院上訴庭駁回。他續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受理,經上月聆訊後,終審庭今(15日)裁定上訴得直。法官裁定涉案48條6英寸長的塑膠索帶不屬第17條的涵蓋範圍內,涉案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工具的類別;它亦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因此,上訴人不應在第17條下被定罪。
上訴人為地產經紀陳俊傑(案發時33歲),由大律師關文渭及陳靄霆代表。答辯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本案由5名法官審理,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
本案控罪為《簡易治罪程序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時,雙方爭議條例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所指意思。上訴方指,條例應只涵蓋束縛人身、傷人以及入侵房舍這三種工具,故索帶不屬上述類別。代表律政司的周天行認為立法原意並無限制哪一種「非法用途」,因此應開放詮釋。惟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既然沒有受限制,為何需於1984年修訂條例並加入手銬等工具。其後周同意修訂前並無意涵蓋所有用途。
上訴人於2020年8月被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當時鄭官裁定上訴人意圖將索帶用作築成路障,並用於武裝衝突及毆鬥傷人,或阻塞交通。高院上訴庭駁回其申請時,裁定條文中所指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兩者均沒有特定內容,且近年法庭對條文的詮釋已變得極寬鬆,甚至適用於反修例案件。法官同時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及無辜者被定罪。
案件編號:FACC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