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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上訴至高院:「止暴制亂」非條例立法目的

首宗藏索帶判囚案 地產經紀上訴至高院:「止暴制亂」非條例立法目的

【獨媒報導】前年11月2日,區議會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集會,地產經紀陳俊傑在附近被搜出48條膠索帶,去年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半月,成為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定罪及刑罰上訴,期間准保釋。案件今年5月聆訊,上訴及答辯雙方今於高等法院作書面陳詞補充,當中爭議立法原意。上訴方指,「止暴制亂」是社會透過法律要達到的目的,但並非條例立法目的。答辯方即律政司則指,法庭需考慮立法變化,包括社會事件出現,並建基於哪一類罪案較多發生,另外若不違反立法原意亦可涵蓋索帶。法官需時考慮法律議題故押後裁決,上訴人續保釋。

上訴方認為答辯方詮釋條文「闊到無可再闊」

本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

代表上訴人陳俊傑的大律師關文渭指,本案控罪條文為「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而控罪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最嚴重,最高可判囚2年。關文渭稱,答辯方詮釋的控罪條文指若該人有利用物品作束縛的意圖,即屬犯案,關認為是「闊到無可再闊」,條文既沒有限制非法用途,亦沒有限制管有者意圖。

關又舉出過往以膠紙綑綁他人的案例,但法官認為該案中的膠紙容易扯斷及鬆脫,又質疑與本案無關,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問到關:「你試下扯開佢?常識嚟㗎啦,你竟然話唔知可唔可以大力扯得開?」

上訴方:「止暴制亂」非條例立法目的

關續指,「止暴制亂」是社會透過法律要達到的目的,但並非條例立法目的。另外,辯方提到上訴人當日攜索帶只作搬辦公室之用,惟法官卻指上訴人沒有作供,其辯方證人作供時亦沒有提及搬辦公室需要用索帶。

上訴方:原審官判詞指「武裝衝突」,並非一般認知

就司法認知方面,關提到原審裁判官鄭紀航以司法認知判斷,包括指上訴人穿黑衫黑褲、背包、以及附近有未經批准集會。鄭當時又提到,自2019年6月起有人用索帶將已拆除圍欄組裝路障,以及進行「武裝衝突」,因此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關認為「武裝衝突」並非一般香港人認知,且量刑亦過重。

答辯方:需考慮社會事件出現影響立法變化

為答辯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則指,條文中最後部分:「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沒有指明哪一類別工具,不局限於入侵住所的工具。

就立法原意方面,周天行指法庭需要考慮立法變化,包括社會事件出現,並建基於哪一類罪案較多發生,另外若不違反立法原意亦可涵蓋索帶。周又提到,條例是預防罪案發生,有防範性及前瞻性。至於有關管有者意圖,周則認為立法原意並無規範意圖。

原審官:索帶可組裝路障用於武裝衝突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早前裁決時指,上訴人管有的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並將圍欄組裝成大型組合,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

地產經紀陳俊傑(33歲)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涉事索帶共有48條。

案件編號:HCMA242/2020